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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3期) 2016-07-18/zhejiang/2016/0718/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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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1期) 2016-07-18/zhejiang/2016/0718/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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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货物贸易改革的推进,货物进出口收付汇程序逐渐简化, 个别银行追求短期利益放松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为虚假转口贸易提供可乘之机。外汇局对违规银行进行了严肃处理。 案情:江东分局在银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12年底,三立银行为红利公司办理300万美元不可撤销远期转口贸易跟单信用证承兑业务时,审核留存的海运提单出现了涂改的痕迹,且提单上两处显示毛重处出现了不一致,两者相差30MT。经仔细核对提单,检查人员还发现该提单无船名、航次的现象,而在2013年初,三立银行已为该公司办理了全额付汇。 江东外汇局迅速到三立银行查阅相关档案,在确认银行单证审核流程后发现,三立银行在初审单据时,因公司急于要求承兑,三立银行考虑到公司资质不错,一直是行内大客户,在企业表示一切后果自负的意图后,在总行单证中心反馈审单结果前,提前对该公司办理了承兑手续,而未对转口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经外汇局查实,银行审核留存的上述300万美元的转口贸易交易提单为虚假。 定性:银行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审核留存的提单无船名、航次,且同一提单不同栏次毛重显示不一致,对存在明显瑕疵的提单,银行对此没有进行真实性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公司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的规定,对三立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信用证审单实务中默认同一套单据中多处出现统一概念的内涵应具有相同语境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这是维护信用证这种付款机制的稳定性、以及审单结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的客观需要,也就是说,针对上述提单中出现的疑点,该提单的真实性值得商榷,银行理应履行进一步审核业务。而江东分局也查实,红利公司为达到融资目的,变造假提单的事实。而UCP600作为一套银行信用证结算产品的运作规则,并不代替外汇管理政策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在对单证内容的关键要素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交易单证真实性的情况下,三立银行为自身业绩和效益考虑,降低真实性审核标准,未采取必要的审核措施,使红利公司的虚假贸易交易得以实现,这一教训不能说不深刻。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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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4期) 2016-08-15/zhejiang/2016/0815/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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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9期) 2016-05-23/zhejiang/2016/052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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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5期) 2015-09-09/zhejiang/2015/0909/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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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债券已先后被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富时罗素三大国际债券指数。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持债规模不断扩大,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持续增加。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2015年起,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推出以“债券通”渠道下托管的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为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主体包括哪些? 答:《公告》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境外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质押式债券回购与国际市场债券回购在操作上存在差异,未将质押式回购标的债券从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而是冻结在正回购方。国际市场主流回购模式均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做法,类似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买断式回购。《公告》起草过程中,境外机构投资者普遍反映,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且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 《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哪些考虑和措施? 答:统筹开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也是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坚持的重要原则。我们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资金收付有何具体管理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具体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5-10-13/zhejiang/2025/1013/2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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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7年第16期) 2017-10-23/zhejiang/2017/1023/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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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7年第17期) 2017-10-23/zhejiang/2017/1023/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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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殷兴山行长主持召开机关五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暨机关工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7-11-23/zhejiang/2017/1123/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