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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2017-05-02/zhejiang/2017/0502/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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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杭州综试区召开两周年跨境电商生态圆桌会,会上,杭州综试办邀请了跨境电商平台、电商企业、金融、物流、人才、社群、综合服务企业、线下园区等跨境电商产业各环节中的代表企业和各监管职能部门,共同探讨杭州综试区未来发展之路。 会上,杭州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还介绍了杭州综试区两周年建设成果和下一阶段工作。两年来,杭州综试区新招引跨境电商企业885家,其中龙头企业210家,Google(谷歌)、eBay(易贝)、newegg(新蛋)、京东、中国制造网、敦煌网、大龙网、环球市场等世界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纷纷落户,亚马逊、Wish等全球知名平台纷纷与综试区展开合作;建成13个线下产业园区,集聚2188家企业。 建成全国首个“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单一窗口”,通过汇集关、检、汇、税等部门数据,做到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监管互认;通过链接平台、金融、物流等市场主体数据,为全方位的市场创新和在线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制定全国首个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认定标准、申报流程,实现与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大龙网、敦煌网等四大跨境电商B2B平台及一大批垂直电商平台的数据联调对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多场景应用,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杭州综试区“单一窗口”备案企业达6653家。 监管服务和供应链服务持续优化。推动两批85条制度创新清单落地,基于政府端“单一窗口”大数据的便利化监管服务,跨境电商单证审核比例从100%降至5%,查验率从4%降到2%,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时间从原先的4小时缩短到了平均1分钟。 跨境电商渗透率进一步提高。杭州综试区内超过6000家企业上线经营,2016年,杭州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81.12亿美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60.6亿美元,占全市总额的13.2%,拉动外贸出口15.2个百分点。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杭州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和外贸出口增长的新动能,传统制造和外贸企业开展转型升级的必选项。综试区建设两年来,创新创业的热情已被激发,与跨境电商货物贸易相关联的服务贸易新业态不断涌现。 2017-03-24/zhejiang/2017/0324/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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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为做好过渡期后的工作衔接,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及企业意见,结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职能分工,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2017-03-24/zhejiang/2017/0324/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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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2017年6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报送2016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 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0571-876864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 0573-828798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 0575-85209070、0575-85209143 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 0577-88015653、0577-88015657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 0572-2362686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 0579-821787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 0576-88553553 国家外汇管理局衢州市中心支局 0570-338606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 0578-2137311 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 0580-2061136 2017-03-06/zhejiang/2017/030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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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保障外汇市场秩序。 三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机制选择,便利外汇风险管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7-03-06/zhejiang/2017/0306/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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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 总体方案见附件一。 附件1: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05-02/zhejiang/2017/050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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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 总体方案见附件一。 附件1: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05-02/zhejiang/2017/050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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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汇发[2008]40号)自 2008年 9月 1日起 试行,2009年修改后制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汇发[2009]33号)于 2009年 8月 1日 正式实施,并于2010年再次修订,逐步形成一套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为评价依据的考核机制,在激励银行贯彻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同时也提升了外汇局的监管实效。但随着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理念的深入推进,外汇政策由微观趋向宏观,银行这一角色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管理职责,政策执行弹性日益加大,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策效果。一项好的考核机制,无疑能对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都能发挥导向作用,并推动内控机制的健全有效,实现双向良性互动。如何完善现行考核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取得的成效 (一)增强了银行外汇局的内控约束力。对银行而言,有了考核办法,银行重视和配合程度有所提高,特别是几大国有独资银行和上世纪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辖内分支机构齐全,大行荣誉感强,比较在乎市场占比份额和上级行排名,同样也看重外汇局的考核结果,对外汇政策的传导、执行、内控监督和人员选派上形成一定的自我约束力。对外汇局而言,制定了考核办法,为了体现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必须注重内控机制的建设,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注重非现场监测的积累和现场检查的检验,才能在年度考核中区分优劣,评定出ABC,才能起到正向激励的效果,外汇局的自我约束力由此而生。 (二)增强了外汇政策的执行力。外汇政策变化快、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有了考核办法,银行有了政策执行的参照物,对照办法逐条加以落实,比较注重对外汇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比如有的银行将每一类业务的审核要素一一罗列成项目表,无论岗位人员如何交流变动都能做到有据可依,政策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银行较注重参加外汇局、上级行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对一些把握不准的疑难杂症问题,主动寻求外汇局的权威解释;外汇局也会利用日常沟通、网络、政策宣讲活动,增强银行外汇政策的执行力。 (三)增强了对涉汇主体的服务意识。近几年,大多数涉汇企业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波动和银行汇率避险工具的选择,关注外汇形势的预判、外汇改革的进程,少数企业为充分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正加快“走出去”、跨国公司集中资金运营管理等步伐,市场主体对外汇局和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服务需求,政策推动很有必要。外汇局和银行每年都会组织相关主题活动,形成“外汇局搭台、银行唱戏、企业受惠、政府满意”的良性互动。在此过程中,银行参与意识较强,这既有竞争客户的动力,也有外汇局考核的作用,表现为有的银行主动与外汇局合作承办活动,有的银行主动与先行先试企业对接,力争先发优势,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 (四)增强了业务经营的合规意识。考核办法列明了具体的扣分事项,既有数据质量扣分,也有违规行为扣分。为了应对外汇局考核,各银行均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大部分银行还自行制定了系统内的专业考核办法,落实内部监督和辅导措施,以此来推动业务经营的合规意识,规避在外汇局的考核中失分。为了巩固全辖考核优势,有的银行还加大了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定期开展监督与辅导,要求在基层考核中为上级行增光添彩。外汇局则更加注重日常监测、现场检查手段的运用,建立台账管理,并通过约见谈话、监管意见、案例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规范。 二、存在的缺陷 (一)只扣不加的考核机制削弱了银行创新作为的动力。现行考核机制偏重于对银行数据质量和业务合规性的考评,只有扣分项目,没有反映银行业务特色和主动性工作的加分项目,容易助长银行消极对待思想,把重点放在“不犯错”,争取不扣分或少扣分之上,至于与外汇局的工作互动中“少配合”、“不主动”,不会影响考核得分;执行政策只要不触犯底线,执行的好坏程度也无所谓,也能得到良好的考核结果。但事实上,随着外汇管理方式向主体监管的转变,银行是最能体现外汇局政策传导和执行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它既承担了原有外汇局的诸多审核职责,同时也是外汇局的一个重要监管主体。因此,对银行的考核应当不局限于数据质量与合规性等基础工作层面,更要注重对银行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例如在主体监管中,银行在协助外汇局异常监测,业务创新、信息交流、政策宣传等方面将发挥更多的作用,需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 (二)单一定量的扣分办法不利于体现质的差异。现行的评分方式以量化考核为主,通常以每一次、每一笔作为扣分依据,而且扣分值也是一个定量,没有扣分区间。这种单一定量的扣分办法较适用于数据质量项目的考核,但对合规性项目则较难体现违规情节轻重、主客观因素的区别对待。如外汇局在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界定上,有银行主观故意引导企业违规,也有银行因疏忽而未审核出单据问题的非主观故意,这两种情形在《评分标准》中扣分是一视同仁的,显然在性质上,主观故意违规的影响更为恶劣,但在扣分上无法体现出差距。 (三)悬殊的扣分标准难以体现考评的公正与可比。现行考核方式下,在数据质量上基本能实现兜底考核,即通过非现场手段实现对所有银行跨境数据的全口径核查,但在业务合规性上只能做到抽检,对部分银行部分业务的现场检查。因此,设置科学公平的考核分值至关重要。首先在分值设置上,大多数单项指标分值为2-3分,一次性扣分只有0.025-1分,是按各银行实际发生数来计算的,外汇局说得清、银行自己也心中有数;只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准确性”指标有11分,一次性扣分上限达4.4分,且不管准确性究竟如何,总有一家机构垫底被扣到上限,这样的扣分方式直接导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准确性”成为考核单项中分值最大、扣分最重的指标,直接左右考核的排名,甚至出现了国际收支申报“定乾坤”现象;而一家机构扣分多少银行和外汇局一样茫然,完全取决于在属地银行中所处的差错分布状态。其次在不同规模银行的考核中,目前采用国际收支业务量作为调整系数来调节分值,这从设计理念上对调节大小银行间的差异确有一定的均衡效果,但在具体权重设置上差距过大,有过度调节倾向。从考核办法看,2009年调节系数为0.5—2,相对较小;2010年以来则扩大为0.25—4,调节幅度高达16倍,意味着业务量小的银行对差错承受力远远低于业务量大的银行,导致小银行考核起伏很大,要么无差错,分数排名位居第一,要么差错成倍放大,排名直接垫底。 (四)评分与评级难以协调统一。考评的目的在于激励银行更好地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评分只是一个过程和手段,评级才是银行最终追求的结果。但现行考核办法因缺少了加分因素及某些扣分标准上的不尽合理,依据评分高低很难得出银行的评级结果,甚至出现评分与评级相背离的特殊情形,这在无形中削弱了评分的严肃性和考核的透明度,真正对评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可能未被纳入考核之列。如个别银行在政策执行上存有侥幸心理,存在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但按照现有办法扣分,特别是大银行经过调整系数的稀释,得分排名仍然靠前,是否需要“一票否决”评A类行资格?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小银行没有发生一笔差错和违规,没有扣分项,能否评到A类行? 三、改进的建议 (一)增设加分的正向激励考核导向,来体现绩效管理的全面评价机制。随着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理念的全面深入,外汇局赋予银行真实性审核的职责越来越重,单纯以扣分为导向的考核办法已不能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内在需要。今后在坚持数据质量与合规的基础上,更应体现银行加分上的差异。对照现有办法,可以将数据质量和业务合规性纳入基础分考核,以扣分制为主。增设创新争优考核项目,实施加分制,在指标设计上,考虑以“业务创新”、“宣传服务”、“数据监测配合”、“信息调研协助”、“异常线索报告”等方面实施加分,全面体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促进银行健全内控机制。考核结果出来后,再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对象,辅之于考核结果优劣势全面点评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考核成效,进而实现考核与业务管理的良性循环。 (二)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采用分类考评方式,来体现同一类型银行的相对公正与可比。建议按国有独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小法人机构等分类考核,分类评级,鼓励小规模银行也有评A的机会;并按分类主体设置不同的调节系数,也可根据业务分类情况,设置资本项目权重系数、经常项目权重系数,缓解银行间权重调节过度的现象。 (三)优化分值设置,来体现考评标准的尽可能科学与合理。建议在现行考核方式下,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考核项目的分值结构,适当调减“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准确性”指标分值或差错极差,平衡指标间的分值比重,引导银行对考核项目的均衡重视。在对业务合规性项目考核中,设置一定的扣分区间,以体现违规“性质”和“数量”上的差异。 (四)设置“一票否决”情形,来体现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宏观政策导向。任何分值的设置都会受到分值上限的限制,难免出现与评级相抵触的现象。因此,对于某些影响评级的决定性因素,应设置“一票否决”制。如总局启动应急预案出台的专项指标考核,银行主观故意违规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业务量排名倒数几名、违规处罚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等。除此之外,评分与评级应保持方向一致。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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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0期) 2016-07-18/zhejiang/2016/0718/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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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2期) 2016-07-18/zhejiang/2016/0718/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