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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撰写的《新常态下银行外汇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思路探讨》,被总局推荐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6年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优秀论文评选。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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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会同经常项目管理处召集部分行政许可业务申请人,组织召开2016年第一次评议会。参会企业对我分局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情况比较满意。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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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专家,在浙江衢州召开打击新型地下钱庄研讨会。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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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统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将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虚假贸易高风险企业名单(全省24家),组织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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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组成课题组,积极参加中国内审协会2016年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活动。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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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派员参加总局2016年依法行政培训班。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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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在浙江绍兴开展集中工作。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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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指引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5-02-28/zhejiang/2015/0228/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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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在总局的指导下,浙江省分局从“扩流入,促结汇”的角度出发,结合辖内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开展了跨境电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试点。目前,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得到了跨境电商的广泛欢迎。 一、开展试点的原因 浙江省开展跨境电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试点,既为满足微观方面的市场需求,也有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考量,是顺应跨境电商业务发展诉求、顺应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大胆尝试。 (一)满足微观主体融资需求 近年来,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全省出口电商卖家数量已占全国两成,成为促进外贸增长的重要动力。特别是2013年8月辖内义乌开展国际贸易综合试点改革以来,义乌地区及金华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实现了突破式的增长。目前,金华市跨境电商卖家数量居全国第三,所辖义乌在全国“电商百佳县”中名列第一。跨境电商作为从传统贸易演化而来的新兴业态,一直以来,对日常经营的周转资金都有较强的融资需求,而商业银行为电商提供的贷款以人民币流动贷款为主,以外币形式发放的贷款较少,由于外汇贷款的融资利率明显低于人民币利率,因此非常有助于降低跨境电商的融资成本。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少跨境电商卖家反映在获得银行融资方面存在困难,希望能够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此,在我省开展试点,既有助于支持跨境电商外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和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也有助于支持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引导跨境电商主体“扩流入、促结汇” 2016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频繁,跨境收支出现新的变化,外汇资金流出压力加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跨境电商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有助于通过壮大出口跨境电商客户群来帮助其更加顺畅的实现跨境销售业务的收结汇,符合总局“扩流入、促结汇”的工作导向,对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由于跨境电商业态尚处在不断发展成长的过程中,外汇管理政策在与这一新兴业态的衔接上还有许多可以研究、创新和完善之处。我省积极开展试点,是对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政策和加快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改革的有益尝试,可以为总局接下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政策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二、试点相关工作 为稳步推进跨境电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试点,我分局深入调研,认真论证,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开展业务试点的可行性分析 在试点申报阶段,我分局联合商业银行组织人员积极走访金华地区具有代表性的跨境电商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其沟通开展试点的相关内容,倾听他们的不同需求,不断论证和完善试点方案,让试点的实施具备了较好的可操作性。同时,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我省选择稠州商业银行率先开展试点业务。该行作为义乌当地的一家法人城商行,在服务跨境电商卖家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我分局多次对该行进行指导,要求其对已有的跨境电商提款、汇兑、账户管理、本外币融资等金融服务进行了全流程梳理,对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准备,为开展政策试点打下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 (二)拟定跨境电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试点方案 此次试点是对原有国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的突破,在如何结汇、如何还贷等方面,需要做出新的政策设计。在总局资本司的指导下,我分局拟定了《跨境电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试点方案》,明确了以下几点管理原则:一是严格把握贸易真实性。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其外币贷款资金能够结汇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障未来外汇还款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在电商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除相关基础材料外,还要求电商提供反映其近6个月在跨境平台销售业务量的相关资料和近6个月与跨境电商销售有关的提款清单。银行通过对上述两个材料的审核,可以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及与收支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和把握。二是“贷款允许结汇,收汇用于还贷”,即经测算在电商季度销售额内的外币贷款允许结汇使用,同时还贷资金应使用跨境电商销售外汇收入归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还贷。三是设置单笔限额。根据跨境电商业务小额多笔、客户分布遍及全球的特点,我分局指导试点银行制定了试点业务操作流程,设计了跨境电商外币贷款结汇的相关产品。产品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澳元和港币等,单笔贷款期限不高于1年,单笔贷款金额不高于100万美元,对申请贷款电商的准入也设定了较为严格、明确的要求。 (三)构建审慎的事后管理及非现场监测机制 任何试点的推进都需要严格的事后管理及监测机制来保障其顺利运行,为此,我分局在积极推进试点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拟定了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在试点开展后通过不定期的非现场监测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要求试点银行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同时要求电商向银行提供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记录截屏,包括交易流量、稳定性、退货率,交易真实性,资金流向用途等,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二是要求试点银行每月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跨境电商外币流贷业务统计表》,将上月相关业务数据,包括放款额、还款额、放贷余额,购汇还贷金额等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以便第一时间掌握业务开展的最新情况。 三、试点开展成效 自2016年11月总局批准我分局开展跨境电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试点以来,我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导试点银行有序推进相关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一)明显降低了电商企业融资成本 以往,由于跨境电商轻资产的特性导致其人民币贷款利率居高不下,许多跨境电商想在银行获得低成本的贷款资金可谓难上加难。试点开展后,跨境电商可以在银行获得低成本的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一大利好。如义乌的高集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亚马逊平台的境外销售,以往企业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高达10%,此次申请跨境电商外币贷款利率为5.2%,贷款资金成本降低近50%;金华的溪蔓电子商务商行一直从事速卖通平台的跨境销售活动,此前企业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也达到了10%,此次申请跨境电商外币贷款利率为3.92%,融资成本降低60%左右。大大降低的贷款成本使得企业对跨境电商外币贷款这一产品赞不绝口。 (二)便利了贷款资金的使用 融资成本下来了,需要解决的还有“结汇”问题。对于出口型的跨境电商,其融资的目的往往是用于境内备货以及各种运营开销,因此,外币融资是否能够顺利结汇将对其融资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根据原有的外汇政策,外汇贷款是不允许结汇的,以出口押汇形式发放的外汇贷款虽然能够结汇,但因为电商贸易跨境物流和交易金额的碎片化属性而又难以操作。因此,允许具备出口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便利了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大大提高了跨境电商的融资效率。 四、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接下来,我分局将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加大跨境电商国内外汇贷款试点推广力度:一是加强对试点银行的业务指导,提升银行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加大产品宣传力度,深入挖掘潜在客户;二是积极拓展试点范围,在稠州商业银行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逐步扩大至其他银行和我省其他地区,为更多的跨境电商提供服务。 2017-03-06/zhejiang/2017/0306/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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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上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总计持有债券8700亿元人民币,较2015年末增加834亿元人民币。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逐步增强的市场环境下,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债券存在管理外汇风险的需求。当然,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境外人民币市场进行外汇风险管理,但随着国内外汇市场深度逐步提高,有条件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外汇市场,在债券和外汇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此次发布《通知》,既是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也是推动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 2、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 答:《通知》所称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这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范围保持一致。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主要考虑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规定,目前境外央行类机构已有多种渠道参与境内外汇市场,可以便利地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3、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哪些类型? 答:为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办理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在国内外汇市场已有的衍生品类型内不作交易品种限制。 4、如何理解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需原则? 答:实需原则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基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或者说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外汇衍生品的交易基础。在实需原则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对于单只债券或债券组合投资的外汇风险敞口状况,灵活选择外汇衍生品工具,以及运用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 实需原则是国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与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审慎交易原则是内在一致的。这既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灵活性提供了保障。 5、由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外汇风险管理服务的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政策安排,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等债券投资相关服务。因此,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可以提供债券投资和外汇交易“一站式”综合服务,更好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政策安排,不断丰富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外汇市场的交易模式。 6、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 答:我国外汇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也称批发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也称零售市场或银行结售汇市场)两个层次,前者以金融机构提供市场流动性为主。考虑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主要是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现阶段不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因此以客户身份参与银行柜台市场完全可以满足需求。 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仍遵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的规定执行。 7、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有什么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项下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的规定执行,通过本外币专用账户直接在结算代理人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外汇局不进行事前核准或审批。 8、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否需要与交易对手签署主协议? 答:签署主协议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普遍惯例。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双方可以自主协商选择并签署主协议。 9、下一步外汇局对发展外汇市场有什么考虑? 答: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丰富交易工具,扩宽参与主体,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基础设施,更好地满足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境内外市场各类主体的外汇风险管理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开放。 2017-03-06/zhejiang/2017/0306/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