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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股东(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只需一家境内机构报送。 企业需先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系统内才有企业主体信息。 二、申报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申报途径 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机构可自行申报或委托银行代为申报。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需委托银行代为申报。 1.自行申报步骤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 企业登录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用户代码:quanyidj 初始密码:20150101Aa 若企业修改过密码,请使用新密码。 (如忘记密码,可通过企业ba账号重置quanyidj账号密码,然后登录quanyidj账号申报) (2)登录系统依次点击“数据申报”-“存量权益”-“ODI存量权益登记”。选择对应年份,点击“查询”按钮,选中未申报记录,点击“新建/修改”按钮,完成“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和“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的信息填报,点击“保存”即可。如果企业以往年度未申报,需先选择对应年度补申报。 (3)企业完成登记后,发现填报错误,可以重新申报,原申报数据将被覆盖。 2.委托银行代为申报 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如委托银行报送数据,则需向银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个人签章)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四、申报内容 上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包括上年度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 ※说明: 1.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并依法处理违规情况。 2.一共需两张表格,“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和“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3.认真阅读《**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下方的“填写须知”,特别注意:ODI填报计价币种为美元、并注意填报折算汇率、数据统计口径等信息,打*的必填; 4.《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中境内股东持股比例为合计数,可直接填写百分比数据(如中方100%持股则在该栏填写“100”即可),该数据需与企业外汇登记信息一致; 5.资产、负债及权益等信息,本年度期初数理论上应与上一年度期末数一致,如上一年度申报有误,需先重新申报上一年度数据; 6.如企业填写数据均为“0”,则需在“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的备注栏填写数据为“0”的理由,点击保存后系统提示“是否返回修改”,选择“否”。 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0592-5890922 附件:《**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美元 境内股东持股比例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四、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 五、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上期金额 本期金额 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六、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本期金额 历年累计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附注(仅境外第一层级特殊目的公司填写) 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填表说明: 1、境内股东持股比例按照中方股东持有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持股比例进行填写。 2、“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本期金额按申报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历年累计按企业成立至申报年度年末的累计实际金额填写(包括申报年度的数据),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7、“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境外第一层级特殊目的公司汇总其境外全部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外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中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外子公司权益×特殊目的公司中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子公司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6-03-04/xiamen/2026/0304/2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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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以及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审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学习教育工作。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也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成果、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途径,对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近期又在多次重要讲话中特别加以强调,为开展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外汇管理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开展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高度政治自觉把学习教育组织好、开展好、实施好,切实在深学、真查、实改上下功夫见成效,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组织领导,党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上下贯通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一体推进学查改,把学习研讨贯穿始终,聚焦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实事求是查摆政绩观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扎实开展整改整治,强化建章立制,抓好开门教育,确保改到位、改彻底。要强化指导督促,学习教育工作专班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引导,统筹抓好学习教育和中心工作。要务求工作实效,坚持将学习教育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结合起来,以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绩检验学习教育成效,切实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03-03/xiamen/2026/0303/2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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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职。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68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34件,建议提案总数同比增加近两成,内容主要涉及进一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等方面。所有建议提案均如期完成答复。 在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联系,在建议提案原文基础上,直接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后认真进行答复。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且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能够采纳的意见建议,积极协调采纳;对于暂时不具备采纳条件的建议提案,在答复中向代表委员说明具体情况,并在日常工作及政策研究中进行考虑,有条件的纳入近中长期工作计划,切实将代表委员们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改革的政策举措。如,针对进一步完善跨境金融工作的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来持续开展和优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同时,通过“数据融通、技术互通、业务联通”三位一体协同推动搭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打造以跨境信用体系为核心,单证核验为补充,资金融通、结算便利为重点的应用生态。针对鼓励金融机构丰富货币汇率避险等金融产品的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加强企业汇率避险宣传、激励银行优化服务、降低企业避险成本等多方面推进工作,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已具备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国际成熟产品体系,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的挂牌货币超过40种,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人民币结算、外币收支自然对冲、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等多种方式管理汇率风险。 202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建言献策,不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2026-03-03/safe/2026/0303/2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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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 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26-03-03/safe/2018/0305/8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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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6-03-03/safe/2018/0305/8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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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89号建议的答复 2026-03-03/safe/2026/0303/27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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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截至2025年末) 2026-03-04/guangdong/2026/0303/3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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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1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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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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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