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从实行高度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化、国际化的开放型市场经济体制,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领域推出的重大外汇管理改革对贸易便利化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切实服务了我国的实体经济。值此外汇改革40周年之际,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对贸易收支便利化改革历程进行了回顾。 贸易便利化改革推进历程 所谓贸易便利化,就是一个国家行政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管理的时间更短、成本更低、手续更加简便。简而言之,贸易便利化就是通关便利化。 回顾外汇管理改革过往40年,是中国企业发展的40年,是中国金融发展的40年,更是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40年。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1994年,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允许企业凭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1996年,我国宣布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通过改进外汇账户开立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企业保留外汇自主权;2006年,允许企业直接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2007年,取消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留外汇。 2012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两项改革给予绝大多数合规经营企业充分便利,企业办理业务平均时间大幅缩短,往返外汇局、银行间的“脚底成本”大幅减少,人力投入减少三分之一,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据我行某货物贸易客户介绍,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企业到银行办理一笔进出口贸易外汇业务,要向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发票、物流单据、报关单据等一系列材料,银行接到材料后要进行全面审核,再办理核销、贸易信贷登记等一系列手续,流程又长又繁琐,费时费力。“企业经常需要反复向银行补充资料,偶尔还要碰到海关、外汇系统网络故障,做一笔货物贸易项下外汇业务牵扯了企业很大精力。” 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取消进出口逐笔核销制度、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和贸易信贷事前登记,用“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取代过去年均4500万笔的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行政许可项目从改革前的4大项19小项减至2大项4小项,精简幅度达到80%。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单笔平均收、付汇时间分别缩短70%和85%,投入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每年可为企业节省大量的人工、交通费用支出。 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将业务审核权限全部放给银行,同时大幅简化单证审核。服务贸易购付汇管理实现零审批,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核单证。由于改革后绝大部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企业可不提交审核单证,银行业务办理时间由原先20分钟以上缩短为5分钟;按2013年改革当年的全部企业业务量推算,银行业务办理时间可缩短100万个小时,大量节约了银行人员的人工成本。 积极促进对外贸易新发展 为了适应当前互联网新型支付方式的迅速兴起和普及以及新型贸易方式的蓬勃发展,招商银行在服务贸易客户方面一直在努力,一直积极配合外汇局充分促进跨境贸易市场的快速发展。 近来,外汇局在努力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加快电子化管理步伐。允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适应通关无纸化改革,协调海关向银行开放进口报关电子信息,便利银行运用大数据进行贸易付汇真实性审核;大力推进电子银行渠道建设,方便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终端等非柜台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 结合招商银行客户实际情况,针对“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我行已经在逐步推进外汇局有关贸易便利化的各项举措。例如,在电子银行渠道建设方面,我行的电子银行渠道的结售汇已占个人结售汇总额的80%左右,大大节约了个人往返银行的成本及排队等待时间。 日前,为更进一步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流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市和浙江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纳入试点的银行、企业能享受到的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简化对外付汇进口报关信息核验。我行作为试点银行之一,正在积极推进按照试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货物贸易收付业务服务。 贸易便利化未来更可期 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高低对于对外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经过改革,当前我们在单证使用、电子化、通关时间等方面已经逐步改进,相信未来贸易便利化各项新制度出台又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整体排名,促进中国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让我们共同期待! 2019-03-27/shenzhen/2019/0327/446.html
-
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我局制定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 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8年3月6日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限定在前海合作区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指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内,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港资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是指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 第六条 试点企业可选择深圳市内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第七条 试点企业试点业务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八条 外汇局对试点企业试点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额度为: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 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九条 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时,需如实向经办银行填报资金用途,并对“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条 试点企业需留存近两年对外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第十一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试点企业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涉嫌违规行为,将取消试点业务资格,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准则,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审核试点企业资质和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不定期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尽职审查不深入、事后监督不到位、应报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银行试点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银行需按季度汇总试点业务办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由各分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上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四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季度: 20___年__季度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资本项目收入种类 收入币种 支付日期 支付币种 支付金额 (折万美元) 对手方名称 资金用途 合计 / / / / / / / 注:资本项目收入种类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填报人: 联系电话: 2018-03-08/shenzhen/2018/0308/452.html
-
市各相关市场主体: 根据外汇总局工作部署,2019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送主体 (一)FDI(指外商直接投资,下同)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 (二)ODI(指境外直接投资,下同)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www.lhnb.gov.cn)报送2018年度存量权益数据,商务部每日定时将企业数据推送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联合年报系统接受全国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填报数据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及登陆方式如下: 第一类:通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包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系统设计: 1、已参加2018年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直接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2、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已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联合年报系统已提前为企业注册用户,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申请找回密码,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3、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应在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但未申报设立备案的,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新用户,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第二类:直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审批/备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包括: 1、 工商管理部门相关:合伙企业 2、银监会相关: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银行 3、保监会相关:保险公司 4、证监会相关: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系统设计: 1、已参加2018年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2、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新用户,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或通过百度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报2018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三、报送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的,外汇管理部门将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涉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9年3月28日 2019-03-29/shenzhen/2019/0329/448.html
-
市各相关市场主体: 根据外汇总局工作部署,2019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送主体 (一)FDI(指外商直接投资,下同)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 (二)ODI(指境外直接投资,下同)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www.lhnb.gov.cn)报送2018年度存量权益数据,商务部每日定时将企业数据推送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联合年报系统接受全国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填报数据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及登陆方式如下: 第一类:通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包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系统设计: 1、已参加2018年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直接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2、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已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联合年报系统已提前为企业注册用户,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申请找回密码,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3、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应在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但未申报设立备案的,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新用户,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第二类:直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审批/备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包括: 1、 工商管理部门相关:合伙企业 2、银监会相关: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银行 3、保监会相关:保险公司 4、证监会相关: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系统设计: 1、已参加2018年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2、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新用户,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或通过百度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报2018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三、报送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的,外汇管理部门将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涉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9年3月28日 2019-03-29/shenzhen/2019/0329/447.html
-
深化粤港澳合作,助力大湾区建设,深圳跨境金融领域创新再添新篇章。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推动、协调、组织下,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银香港推出“中银香港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业务”。3月20日,深港首笔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在中国银行深圳人民南支行成功办理。 “中银香港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业务”是由中银香港在港机构提供代理见证服务,由内地中国银行提供个人账户的开户与审核,为香港居民开立内地账户的金融服务。香港客户只需携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前往中银香港任一网点办理见证手续,无须亲身前往内地中国银行网点,即可开立内地中国银行个人Ⅱ、Ⅲ类账户。账户激活后便可在香港轻松管理内地中国银行账户,绑定电子支付app,尽享大湾区消费支付便利。 据悉,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积极推动深港跨境金融合作,不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成多币种资金清算渠道和支票联合结算机制,深港两地美元、港币、人民币资金可实时清算,支票也可流通使用,并开办香港电子支票托收和跨境电子支票缴税业务,彻底打通两地资金流动的血脉,加快深港之间资金结算速度,大大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为促进深港两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创新跨境移动支付服务,满足大湾区消费者现实金融服务需求。2018年10月起,微信香港钱包在大湾区先行运行,商户覆盖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消费时会自动将需要支付的人民币金额,换算为对应的港币金额进行支付,有效解决香港居民内地消费使用移动支付的难题,使得两地居民共享移动支付的安全和便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表示,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业务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深港两地经济往来密切,每年香港居民到访广东高达7000多万人次,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对香港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业务有很大的实际需求。香港居民在内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住宿、交通和购物等消费需求强烈,但因香港本地账户无法直接绑定内地的支付工具,还需先到内地银行网点开立账户后才可绑定使用。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实现了政策创新,使得香港客户无需亲临内地银行,足不出港就可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满足了大湾区居民便捷移动支付服务需求,助力大湾区优质生活圈建设。 邢毓静表示,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着眼于粤澳港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不仅实现了支付场景多元化全方位覆盖,更为湾区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创新起到了示范作用,为未来三地跨境金融、财富金融、消费金融等进一步联通奠定了基础。 2019-04-01/shenzhen/2019/0401/449.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12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增速总体趋缓。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652亿美元,较2017年末增长2073亿美元,增幅12%。2018年1-4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季度环比变化分别为7.5%、1.5%、2.7%和-0.2%。其中,一季度增长最快,二、三季度增速明显趋缓。 外债结构继续优化。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同比增幅为16%,高于外币外债10%的增幅;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同比增速为13%,略快于短期外债11%的增速;从债务工具看,主要源于债务证券、货币与存款、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增加,分别占外债规模增长的44%、23%和20%。 问:如何评价当前我国外债风险? 答:2018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外汇局不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境外投资者配置境内人民币债券需求持续增加,债务工具结构更趋稳定。2018年末,债务证券余额占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22%,较2017年末上升2.6个百分点。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18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国内生产总值)为14.4%,债务率(外债余额/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74.1%,偿债率(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5.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1.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 未来,外汇局将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继续密切关注外债形势变化,在坚持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加强外债风险防范,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4-02/shenzhen/2019/0402/450.html
-
为进一步优化对绿色直通车企业的服务,深圳市分局于3月14日组织10家“绿色直通车”企业召开外贸进出口形势座谈会,共有16位企业财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与会议。 深圳市分局经常处首先对2018年及2019年以来深圳市进出口及外汇收支形势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随后外综服企业代表(一达通、中电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代表(迈瑞生物)、加工制造企业代表(南方中集、恩斯迈、兴英科技、美律电子)等企业先后就2019年以来所在行业进出口形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变化,以及企业应对形势变化的策略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本次座谈会内容丰富,企业发言积极踊跃,促进了外汇局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一方面全面了解了当前形势变化对辖内企业代表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和挑战,另一方面现场解答了企业所提出的政策诉求及外汇管理相关问题。(完) 2019-03-25/shenzhen/2019/0325/444.html
-
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04-03/shenzhen/2019/0403/45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8月,银行结汇12013亿元人民币(等值1711亿美元),售汇12391亿元人民币(等值176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78亿元人民币(等值5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555亿元人民币,售汇1078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3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459亿元人民币,售汇160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69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92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778亿元人民币。截至8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08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9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0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03亿元人民币。 2019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83337亿元人民币(等值12204亿美元),累计售汇86386亿元人民币(等值1265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3049亿元人民币(等值447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70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927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19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26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11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85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056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74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819亿元人民币。 2019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353亿元人民币(等值2899亿美元),对外付款22061亿元人民币(等值314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08亿元人民币(等值243亿美元)。 2019年1-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8807亿元人民币(等值23274亿美元),对外付款158550亿元人民币(等值2322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58亿元人民币(等值4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9-20/shenzhen/2019/0920/558.html
-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先后于2002年和2011年分别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是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和深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随后,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相应增加。 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 问:投资额度限制取消以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需遵循什么外汇管理程序?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问:是否取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答:是的,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欢迎符合条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机构使用境外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2019-09-16/shenzhen/2019/0916/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