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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12 2022-02-08/shenzhen/2022/0208/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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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12 2022-02-08/shenzhen/2022/0208/1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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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 2022-01-29/shenzhen/2022/0129/1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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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4877亿元人民币(等值26965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81566亿元人民币(等值12577亿美元),占47%;短期外债余额为93311亿元人民币(等值14388亿美元),占53%。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9392亿元人民币(等值4532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468亿元人民币(等值843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6884亿元人民币(等值11855亿美元),占44%;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3133亿元人民币(等值9735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8926亿元人民币(等值4460亿美元),占17%;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5423亿元人民币(等值3920亿美元),占14%;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7809亿元人民币(等值5830亿美元),占22%;债务证券余额为54962亿元人民币(等值8475亿美元),占31%;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08亿元人民币(等值510亿美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725亿元人民币(等值3042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724亿元人民币(等值728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6435亿元人民币(等值11786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844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79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5%,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1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1年9月末 2021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9392 4532 短期 913 14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913 14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8478 9 4391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927 3844 贷款 3552 54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468 843 短期 1785 275 货币与存款 983 152 债务证券 802 12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683 568 SDR分配 3308 51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75 58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6884 11855 短期 55328 8531 货币与存款 36819 5677 债务证券 3960 611 贷款 14004 215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45 84 长期 21556 332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7652 2722 贷款 3797 58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07 17 其他部门 43408 6693 短期 29877 4607 货币与存款 7 1 债务证券 100 15 贷款 3458 53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4978 3851 其他债务负债 1334 206 长期 13531 208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609 1019 贷款 4115 63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45 69 其他债务负债 2363 364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725 304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783 1817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094 169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848 1056 外债总额头寸 174877 2696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2-01-04/shenzhen/2022/0104/1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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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1笔,金额合计4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67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9笔,金额合计55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4笔,金额合计108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7笔,金额合计31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北京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7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云南籍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107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北籍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3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XU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7月,XU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1-19/shenzhen/2022/0119/1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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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分局各党支部以主题宣讲、讲党课等形式积极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党的百年奋斗的初心使命和重大成就,支部党员干部共同研究部署学习贯彻各项工作。 黄富副行长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外汇综合处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以“步履坚定,更加奋发有为推进外汇管理服务工作”为题作专题宣讲。黄富副行长强调,全体党员干部一是坚持历史自信,自觉坚守理想信念。二是坚持党的政治建设,保持党的团结统一。三是坚定担当责任,不断增强进行伟大斗争的意志和本领。四是坚持自我革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外汇综合处党支部书记以“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题作宣讲,号召支部全体党员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发挥综合协调服务督办的作用,提升外汇科技支撑业务能力,推动分局各项工作落实,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在大监督中发挥内审作用,形成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务实、能干的外汇综合干部队伍。 国际收支处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以《勿忘初心来时路,砥砺奋进新征程》为题作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主题宣传,号召全体党员干部,要紧紧围绕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谈理解、谈感悟,并立足岗位主动谋划贯彻落实,着力推动处室业务更上一层楼。 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以“不懈奋斗 走好新时代赶考路”为题进行主题宣讲,谈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学习思考,并结合外汇管理实践,号召全体党员干部提高政治意识,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并贯穿到党史学习教育各方面。 资本项目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以《学全会精神 聚奋进力量》为题作主题宣讲,号召支部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做好党的各项金融政策落实工作,在不断推进跨境投融资管理改革进程中有更多更大的作为。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内控建设,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工作。 外汇检查处党支部书记以“坚守初心聚力行,奋勇前进担使命”为主题,宣讲传达十九届六中全会重要精神,重点研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贯彻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引领全处党员干部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总结历史经验,践行初心使命,切实把以史为鉴、勇毅前行的精神落实到外汇检查工作中。 分局全体党员干部纷纷表示,深入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党的辉煌历史中汲取奋进力量,更加坚定地践行初心使命,把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同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工作部署结合起来,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持续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水平,防范外汇管理履职风险,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六中全会精神。 2022-01-10/shenzhen/2022/0110/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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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1月,银行结汇15093亿元人民币,售汇1348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609亿元人民币。2021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474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311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3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1月,银行结汇2360亿美元,售汇2108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52亿美元。2021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2820亿美元,累计售汇206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216亿美元。 2021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44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321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119亿元人民币。2021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952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29982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954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542亿美元,对外付款52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31亿美元。2021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41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109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0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12-24/shenzhen/2021/1224/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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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试点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旨在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开放监管能力、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积累经验。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资本项目改革方面,一是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二是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 经常项目便利化方面,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秩序。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在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 2022-01-19/shenzhen/2022/0119/1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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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11月23日电 据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23日消息,自2021年10月19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落地以来,深圳辖内20家银行完成了试点备案,内地与港澳投资者踊跃参与。开通首月,深圳累计业务规模突破1亿元。 总体来看,截至11月19日,深圳地区20家试点银行累计开立“跨境理财通”业务相关账户5079个,办理资金跨境汇划1.04亿元,参与“跨境理财通”的个人投资者累计购买投资产品5418.4万元,占整个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9.0%、39.5%和36.2%。 具体来看,一是南北两个方向交易均较为活跃。港澳地区共2105人参与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金额5452.4万元,投资产品交易额3959.1万元;内地共2974人参与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金额4945.6万元,投资产品交易额1459.3万元。 二是业务区域以深圳-香港为主。从“跨境理财通”相关账户开立情况看,深圳地区共与香港方向开立账户4987个,占开立账户总数的98.2%,其中南向通香港方向汇款户2907个,占南向通汇款户总数的97.7%;北向通香港方向投资户2080个,占北向通投资户总数的98.8%。从资金汇划情况看,深圳地区共与香港方向办理资金汇划9121.4万元,占资金汇划总额的87.7%,其中北向通香港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划5452.2万元,占北向通资金汇划额的100%;南向通在香港方向办理资金汇划3669.2万元,占南向通资金汇划额的74.2%。 三是南北向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偏好略有差异。南向通投资者较青睐存款,北向通投资者较青睐理财产品。北向通项下,港澳个人投资者购买境内投资产品3959.1万元,包含理财产品2791.8万元、基金产品1167.2万元,占比分别为70.5%和29.5%;南向通项下,内地个人投资者共购买港澳投资产品1459.3万元,包含存款1395.8万元、投资基金63.5万元,占比分别为95.6%和4.4%。 四是各类型银行均积极参与。6家国有银行为个人投资者开立账户3136个、办理资金汇划5822.7万元,占比分别为61.7%和56.1%;7家股份制银行为个人投资者开立账户1335个、办理资金汇划2713.1万元,占比分别为26.3%和26.1%;7家外资银行为个人投资者开立账户608个、办理资金汇划1852.1万元,占比分别为12%和17.8%。 下一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会同试点银行加大市场调研,主动收集市场主体业务诉求,加强与港澳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解决有关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21-11-26/shenzhen/2021/1126/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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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汇发〔2020〕1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开展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辖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深圳市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9〕19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高端人才个人外汇项下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20〕3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21〕25号)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4.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非居民补偿款购汇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外管〔2006〕23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20〕1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 (四)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7.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1〕26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1.关于建立深圳市“三来一补”商务单位综合费用结汇专户的通知(深外管〔2002〕7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设立法人企业有关外汇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外管〔2011〕4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19〕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20〕24号)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2年1月10日 2022-01-10/shenzhen/2022/0110/1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