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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召开2025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处长何雁明、外汇管理处处长张园园出席发布会,介绍2025年前三季度海南省外汇形势,并答记者问。 何雁明处长介绍2025年前三季度海南省外汇形势: 一、跨境资金流动总体情况 2025年前三季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全力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深入推进自贸港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动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2025年前三季度,海南省跨境收支规模804.6亿美元,同比增长1.1%。结售汇总额179.8亿美元,同比增长10.4%;其中,结汇规模46.3亿美元,同比增长22.5%,购汇规模133.5亿美元,同比增长2.4%。 二、跨境资金流动结构特点 (一)货物贸易增长亮点频现。2025年前三季度,全省货物贸易收支规模352.8亿美元。一是保税贸易规模有所增长。2025年前三季度,海关进出境保税物流货物收支合计45.9亿美元,同比增长5.4%。二是免税品进口付汇较快增长。2025年前三季度,全省免税品进口付汇21.4亿美元,同比增长26.6%。 (二)服务贸易有所增长。2025年前三季度,全省服务贸易跨境收支规模50.4亿美元,同比增长8.1%。一是运输服务有所增长。2025年前三季度,运输服务收支规模25.1亿美元,同比增长11.3%。二是电信计算机服务同比增长近七成。2025年前三季度,电信计算机服务收支规模3.2亿美元,同比增长67.2%。三是跨境旅行服务较快增长。2025年前三季度,跨境旅行服务收支4.4亿美元,同比增长25.7%。 (三)直接投资规模小幅增长。2025年前三季度,全省直接投资收支规模367.1亿美元,同比增长4.2%。一是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较快。2025年前三季度,全省对外直接投资37.6亿美元,同比增长23.1%。二是来华直接投资快速增长。2025年前三季度,全省来华直接投资66.6亿美元,同比增长28.5%。 三、外汇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主要情况 近年来,海南省分局牢牢把握自贸港涉外主体需求,深入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引导涉外企业持续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断提升辖区外币兑换便利化水平,助力涉外企业稳健经营,有力地推动了自贸港涉外经济蓬勃发展。 (一)多措并举,推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成效显著 一是发挥创新政策优势,助力涉外企业“降本增效”。切实发挥自贸港“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优势,通过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为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套保业务,利用FT账户、EF账户可使用离岸汇率结算的政策特点,帮助企业在外汇套保业务中获得更有优势的价格,助力企业降本减负。二是多方联动,力推国企汇率避险新突破。针对部分国企对汇率避险业务“不敢做、不会做”难题,海南省分局联合省国资委共同宣传普及,推广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推动国有企业外汇套保覆盖率有效提升,树立汇率风险管理标杆企业。2025年1-9月,辖内企业外汇套保比率47%,同比增长22个百分点。 (二)金融为民,提升辖区外币兑换便利化 一是切实做好辖区外币兑换服务。海南省分局不断加强政策传导,推动辖内银行、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规范兑换管理服务、丰富外币币种,持续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能力。二是积极服务博鳌亚洲论坛和中国消博会等重大活动,进一步加强博鳌地区外币代兑点建设,增设3家个人外币代兑点,博鳌地区外币个人代兑机构已有12家,覆盖全部涉外服务酒店。 下一步,海南省分局将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聚焦年底全岛封关运作,从释放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创新政策动能、加强跨境资金管理制度集成创新等方面,支持自贸港建设,提升自贸港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度。 海南日报记者提问:海南自贸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进展情况? 张园园处长:感谢您的提问。跨境资管试点政策是海南自贸港金融核心政策之一。2025年7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后,海南省分行与各试点金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培训,规范审核试点报备材料,试点政策顺利落地。10月16日,海南省分行根据4家试点发行机构(金元证券、万和证券、汇百川基金、鹏安基金)报备的试点规模材料,完成4家发行机构申请的50亿元人民币试点规模核定。10月17日,已有两家试点发行机构发行的试点产品完成境外投资者认购,境外投资者资金从投资账户到银行代销账户及产品募集账户,划转顺畅、高效,试点政策顺利落地,为海南自贸港金融创新再添重要实践案例。跨境资管试点有助于深化海南自贸港金融机构与境外投资者的合作,加大境外资金引入,推进海南自贸港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审核试点机构报备材料,及时公示试点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资金汇兑与账户服务。指导试点银行要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汇兑服务,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投资者购买及赎回试点资管产品均需通过投资账户进行,确保资金闭环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与监管协作。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联络协商机制,加强统计监测与监督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海南省分行将以“政策落地提速、服务保障提质、强化效果评估”为导向,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稳步推动试点业务落地见效,充分释放试点政策红利,推动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健康发展,持续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5-10-27/hainan/2025/1027/2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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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便利化政策的宣传解读与引导工作,提升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深入推进政策落地见效,破解县域涉外企业政策获取难、服务对接远等难题,助力龙江涉外企业更稳更快更好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举办“便利政策惠企利民外汇赋能开放发展”涉外企业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会。会议在黑龙江省分局设主会场,在各地(市)分局及县域营业管理部设分会场,全省近500家涉外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其中县域企业近80家。 精准赋能,破解企业经营难题。宣讲会由黑龙江省分局业务骨干及银行的专家讲解五大核心模块,兼顾政策解读与风险提示,为全省企业提供“全链条、定制化”政策支持。通过介绍银行外汇衍生产品,推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套期保值工具,帮助企业树立中性意识,规避汇率风险;解读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优化单证审核,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解读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助力企业通过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介绍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实务经验,引导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开展融资对接及汇率避险,增强合规企业信用水平及融资能力,支持贸易融资业务创新发展;通过企业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分析,筑牢合规经营防线。 直达县域,打破服务空间壁垒。本次会议以“政策直达、服务下沉、全省协同”为核心,构建省级主会场直通县域分会场的全省宣讲网络,让县域涉外企业能与省、市企业“同频”获取政策信息,真正实现外汇便利化政策“下沉到县、服务到企”,切实为县域涉外企业将外汇支持政策为县域涉外企业送上“家门口”的外汇政策支持。 2025-10-28/heilongjiang/2025/1028/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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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为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我省首笔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备案,实现对境内外10家成员企业跨境资金的集中归集和统一调配,助力企业更加便捷、高效管理跨境资金,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走出去”注入金融动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主动作为、靠前谋划,积极争取推动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在我省落地实施。一是多维度摸排、汇银企联动,积极争取试点政策。采取系统数据初筛、银行客户复筛、企业“一对一”调研等多维度摸排,锁定符合条件且具有跨境资金运营需求的公司作为试点培育对象;联合银行开展多轮专项工作推进会,基于企业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等实际需求精准设计并搭建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运营框架,帮助企业顺利获批试点资格。二是提前介入、精准化指导,高质高效完成备案。试点获批后,通过电话、座谈等方式为企业开展多轮专项指导,解决企业资金池搭建难点堵点,结合企业海外布局等运营情况,帮助合理规划资金池项下业务类型、归集额度等,助力企业优化全球资金管理能力。三是持续跟踪、长效赋能,精准释放政策红利。常态化沟通,及时了解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政策法规,针对性、场景化解决企业疑难,助力企业高效开展资金池业务、,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为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市场提供外汇支持。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将扎实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工作,持续加大试点政策供给力度,在做好现有试点企业外汇管理服务基础上,把握政策机遇,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试点,不断提高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执行效果,以高水平开放助力地方总部经济发展、,为打造我省向北开放新格局贡献外汇力量。 2025-10-17/heilongjiang/2025/1017/2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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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鹤岗市分局参加鹤岗-哈巴边疆区企业家对接交流会,俄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企业家及鹤岗市商务局、海关等多部门参加。会上分局业务人员精准解读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针对俄煤俄矿进口、木材及农副产品合作,明确业务流程与管理细则;推动银行对接萝北口岸农产品出口、石墨深加工项目;指导中俄企业家用线上结算系统提效。 2025-10-24/heilongjiang/2025/1024/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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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5-10-30/anhui/2025/1030/2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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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0/anhui/2025/1030/2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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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10645亿美元,对外负债7255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809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3491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694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63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3679亿美元,储备资产3627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5%、0.2%、21%和3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7174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160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63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51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1%、30%、0.4%和19%。 按SDR计值,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0528亿SDR,对外负债52806亿SDR,对外净资产27722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5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38090 27722 资产 2 110645 80528 1 直接投资 3 33491 24375 1.1 股权 4 29373 21377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4118 2997 1.a 金融部门 6 4676 3403 1.1.a 股权 7 4335 3155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341 248 1.b 非金融部门 9 28815 20972 1.1.b 股权 10 25037 18222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778 2749 2 证券投资 12 16942 12330 2.1 股权 13 10763 7833 2.2 债券 14 6179 4497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63 191 4 其他投资 16 23679 17233 4.1 其他股权 17 100 72 4.2 货币和存款 18 5930 4316 4.3 贷款 19 8962 6523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340 247 4.5 贸易信贷 21 7224 5258 4.6 其他 22 1123 818 5 储备资产 23 36271 26398 5.1 货币黄金 24 2429 1768 5.2 特别提款权 25 559 40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13 82 5.4 外汇储备 27 33174 24144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5 -4 负债 29 72555 52806  1 直接投资 30 37174 27055 1.1 股权 31 34558 25151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616 1904 1.a 金融部门 33 2155 1568 1.1.a 股权 34 1983 1443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72 125 1.b 非金融部门 36 35019 25487 1.1.b 股权 37 32575 23708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444 1779 2 证券投资 39 21607 15726 2.1 股权 40 13810 10051 2.2 债券 41 7797 5674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63 191 4 其他投资 43 13511 983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867 3542 4.3 贷款 46 3174 2310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316 230 4.5 贸易信贷 48 3821 2781 4.6 其他 49 836 608 4.7 特别提款权 50 497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5-10-30/anhui/2025/1030/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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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29/shandong/2025/1029/2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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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时,哪些类型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7)条: 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仍应办理外债登记): 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币存款;合格机构投资者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2025-10-27/tianjin/2025/1027/2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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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业务时,可依据哪些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第(3)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①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②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③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④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2025-10-28/tianjin/2025/1028/2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