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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外经贸企业稳健经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汇率风险管理重要意义,聚焦“急难愁盼”出台针对性措施。汇率变化直接关系外经贸企业议价能力、成本效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多维度影响。支持企业学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提升汇率避险能力,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外贸、保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汇率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出台针对性措施,增加有效政策供给,为银行展业、企业享惠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各地要积极开展多样式、有实效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继续用好各类公开资源,通过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活动,利用新媒体、纸媒、银行网点等渠道,创新短视频、图解等形式,扩大宣传培训受众面。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及时纠正“赌”和“炒”的投机心态,引导企业聚焦生产经营,固本培元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便利性。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针对企业特点“因企施策”,提供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持续提升基层机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创新产品和服务渠道,支持中小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支持银行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有序开展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支持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 四、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精准服务中小微外经贸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分支机构合作,通过举办对接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地走访等方式,促进银企汇率避险业务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梳理企业信息,为银行“一对一”精准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银行积极拓展“首办户”,扩大汇率避险、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覆盖面。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针对中小微外经贸企业特点创新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内部考核评比激励等方式,引导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中小银行通过与有资质银行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距离近、情况熟优势,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汇率避险方面的公共服务。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公共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鼓励银行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工作协同,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等更好发挥作用,共同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避险能力。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和外汇局(国际收支司)。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2022-05-26/safe/2022/0526/2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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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并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行特殊的红色标记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第12.9项“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及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中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相关内容失效,第12.9项名称变更为“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核准”。 二、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 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0.5项“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失效。 三、取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 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境内公司可持关于上缴国有股减持所得资金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向其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开户行申请将外汇资金划转至财政部专用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3.7项“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失效。 四、部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定业务审核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外汇管理部 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将指标核定情况逐笔向总局报备。各分局应按季度向总局报送辖内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执行情况。 五、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到50%。 以上审核权限和贸易信贷管理措施取消或调整后,各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各分局应加大事后监督和核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2011-05-23/safe/2011/0523/21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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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增强国民经济核算在总体框架、基本原则、计算方法上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以及指标的国际可比性,2000年以来,我们对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做了重大修订,形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新体系在结构上更加严谨,充分反映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在内容上更加丰富,涵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在方法上更加科学,既考虑到需要,又考虑到可能。新体系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的需要。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由5套基本核算表、一套国民经济账户和2张附属表组成。5套基本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一套国民经济账户包括经济总体账户、国内机构部门账户和国外部门账户;2张附属表即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和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表。 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其特有的功能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全面实施,将更全面、更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将于2003年开始逐步实施。这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寓,实施难度大。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强对新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相关的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基础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以及有关的行政记录,保证全面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任务的顺利完成。 2002-12-31/safe/2002/1231/21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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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3/safe/2018/0323/21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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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7周年,2018年6月26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机关党建工作经验交流暨“两优一先”表彰大会。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及人民银行机关党委相关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表彰了2017年度3个先进基层党组织、65名优秀共产党员和28名优秀党务工作者。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党员代表紧紧围绕外汇管理中心任务,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立足岗位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了党建工作经验交流。 潘功胜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级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机关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潘功胜强调,党的十九大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大部署。外汇局机关党建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一根本职责和核心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把党的建设成果转化为外汇管理改革成效。 潘功胜要求,外汇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落实“两个坚决维护”。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筑牢意识形态阵地防线。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做好信息化条件下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范工作。要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和基层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要进一步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深刻认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乐于奉献、敢于担当,不断开创外汇管理事业新局面。 外汇局党组成员,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完) 2018-06-27/safe/2018/0627/22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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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13家机构的意见建议60条,经充分研究论证,意见基本上均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发债专户开户数量以及多笔/期发行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发债专户无数量限制,且多笔/期发行也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 二、建议删除主承销商办理外汇登记和银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两项时间限制。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删除上述两项时间限制。 三、建议将“发债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利息”以及“境内企业投资项下分红等”列入发债专户收支范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发债专户收支范围增加上述两项收入和支出。 四、建议明确已不在存续期内的债券是否也需补登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办理补登记。 五、建议不要求在首次登记时填写所有发行计划,而是实际发行完成后报送相关信息。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境内主承销商报送更新后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六、建议明确熊猫债留存境内使用如何办理登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政策问答中明确办理外债登记的相关要求。 此外,还有部分意见涉及《通知》文字修订内容,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2022-12-08/safe/2022/1208/22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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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651亿美元,升幅为2.13%。 2022年1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持续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生效,经济呈回稳向上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2-07/safe/2022/1207/22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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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5/content_5730264.htm#all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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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5/content_57302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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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http://www.gov.cn/premier/2022-12/09/content_57308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