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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5/content_57321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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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1/content_57313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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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http://www.gov.cn/premier/2022-12/12/content_57315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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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2/content_5730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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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B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二)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三)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四)2001年2月19日(不含2月19日)到2001年6月1日存入的资金不允许从事B股交易。 (五)2001年2月19日前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在2001年2月19日后办理转存后(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六)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同)B股保证金帐户划入本人外币现钞帐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各银行应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 二、关于居民划转资金的手续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同一银行同一城市的不同网点、不同币种的外汇资金均可划入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从其外汇存款帐户向B股保证金帐户划转外汇资金时,不允许跨行和异地划转。境内居民个人用于B股交易资金外的其它外汇资金划拨仍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各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只能在同名户之间划转。 (四)划出资金的外汇存款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本人,划入资金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五)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三、关于身份确认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 (二)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凡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四、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户问题 (一)同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可在同一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分别开立美元和港币B股保证金帐户各一个。美元和港币最多只能分别开立一个帐户,不可开立其他币种帐户。 (二)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保证金帐户币种不匹配需要进行币种转换,银行应该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为现汇帐户。因此,银行在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款划转到B股保证金帐户时,应同时办理钞转汇手续。 (四)证券经营机构如需在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 (五)各地证券经营机构合法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后,自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开户情况,并在开户后三日内到当地外汇局进行备案。备案时,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新开外汇帐户的开户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和开户帐号清单及相应的加盖营业部公章的银行开户凭证的复印件。 五、关于B股股民交易资金撤出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存款帐户划出还是从现汇存款帐户划出的,均只能转入其境内的现钞存款帐户或新开的现钞帐户,并且应由居民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二)非居民撤出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时,可以直接汇往境外或存入其在境内的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如汇出金额超过5万美元,银行应将收款银行和收款人名称在3个营业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三)无论境内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均不能从其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 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资格问题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按本通知第四条(四)执行)。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按本通知第四条(四)执行)。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户,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审批。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不得从事包括B股经纪业务在内的各项外汇业务。 七、关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B股业务的资格问题 可以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存款和外汇汇款业务。 (二)能满足B股交易清算时限的要求。现阶段B股交易的清算时限为T+3。 八、外汇帐户统计问题 (一)从报送2月份报表开始,银行在现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帐户统计报表》中“资本项目帐户合计”项下增加“307B股保证金帐户”,用于统计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二)在2001年2月26日至2001年6月1日期间,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周将本行系统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帐户的期初、期末余额传真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电话:010-68402301,传真电话:010-68402303。 九、银行应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划转的审核,禁止外汇“公款私存”,将机构资金利用个人名义进入B股市场炒作;禁止利用外币信用卡或银行票据等各种支付凭证进行外汇资金转移,从事洗钱和逃套汇活动;对于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或利用不正当渠道和资金从事B股交易或逃套汇的,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十、为了协助各银行顺利开展该项业务,保证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事宜的平稳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2001年2月24日开始在总局设立热线咨询电话,解答各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和各外汇局分支局所提问题。电话号码为:010-68402181。咨询时间为每天8:00-19:00。同时,外汇局各分支局也将开办同样的咨询服务。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各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居民个人,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与当地外汇局联系。 请各总行将上述通知精神传达本行系统,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1-02-23/safe/2001/0223/2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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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84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20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629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564亿元。 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61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947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10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823亿元。 按SDR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14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55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87亿SDR。 按SDR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31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02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89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29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0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9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1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7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0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1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5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62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7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70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2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77亿美元。(完) 2022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9842 1443 1102 贷方 2 71907 10527 8046 借方 3 -62065 -9084 -6944 1.A 货物和服务 4 11721 1716 1311 贷方 5 66990 9805 7495 借方 6 -55269 -8089 -6184 1.A.a 货物 7 13718 2007 1534 贷方 8 60586 8867 6778 借方 9 -46869 -6860 -5244 1.A.b 服务 10 -1996 -292 -223 贷方 11 6404 938 717 借方 12 -8400 -1229 -940 1.B 初次收入 13 -2333 -339 -260 贷方 14 4019 591 450 借方 15 -6351 -929 -710 1.C 二次收入 16 453 66 51 贷方 17 898 131 100 借方 18 -445 -65 -5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201 -1490 -1142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10193 -1489 -1142 资产 24 -5543 -805 -620 负债 25 -4651 -684 -52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629 -1116 -855 2.2.1.1 直接投资 27 -1725 -254 -194 资产 28 -2713 -396 -303 负债 29 988 141 109 2.2.1.2 证券投资 30 -6996 -1021 -782 资产 31 -4601 -673 -514 负债 32 -2395 -348 -26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5 9 6 资产 34 199 30 23 负债 35 -144 -21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1037 150 114 资产 37 4138 607 462 负债 38 -3100 -457 -348 2.2.2 储备资产 39 -2564 -373 -28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59 47 40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0619 3107 2315 贷方 2 197418 29881 22174 借方 3 -176798 -26774 -19859 1.A 货物和服务 4 30211 4560 3391 贷方 5 185893 28139 20879 借方 6 -155682 -23580 -17488 1.A.a 货物 7 34573 5215 3880 贷方 8 167209 25305 18780 借方 9 -132637 -20090 -14900 1.A.b 服务 10 -4361 -655 -489 贷方 11 18684 2834 2099 借方 12 -23045 -3490 -2588 1.B 初次收入 13 -10761 -1629 -1207 贷方 14 9010 1361 1012 借方 15 -19771 -2990 -2219 1.C 二次收入 16 1169 177 131 贷方 17 2515 381 283 借方 18 -1345 -204 -15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7947 -2702 -2020 2.1 资本账户 20 -21 -3 -2 贷方 21 11 2 1 借方 22 -32 -5 -4 2.2 金融账户 23 -17926 -2699 -2018 资产 24 -16931 -2572 -1900 负债 25 -996 -127 -11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4103 -2123 -1589 2.2.1.1 直接投资 27 2995 486 340 资产 28 -7472 -1133 -840 负债 29 10466 1619 1180 2.2.1.2 证券投资 30 -17249 -2606 -1940 资产 31 -10100 -1521 -1133 负债 32 -7149 -1086 -80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622 -96 -70 资产 34 -139 -22 -16 负债 35 -484 -73 -54 2.2.1.4 其他投资 36 773 94 81 资产 37 4603 681 518 负债 38 -3829 -587 -437 2.2.2 储备资产 39 -3823 -577 -42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72 -405 -29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12-30/safe/2022/1230/2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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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贯彻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代理买卖);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已经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经纪业务证书》,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其已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 以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户,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审批。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均不得从事包括B股经纪业务在内的各项外汇业务。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外资银行或境外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向其所在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局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通知》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在一个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B股资金帐户,不得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的B股资金帐户”,是指同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在同一商业银行的同城分支机构只能开立美元和港币B股保证金帐户各一个。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从事B股自营买卖,其B股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经营性外汇帐户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汇业务。 五、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B股投资者的有效身份凭证,对居民B股资金帐户和非居民B股资金帐户分帐设立,并作显著标识,同时保留B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备查。 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身份凭证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 六、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证券营业部只能从事B股经纪业务以及与B股相关的咨询、见证等业务,不得从事总公司其他外汇业务;上述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尸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 七、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合法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后,自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开户情况(包括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并在开户后三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备案。备案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提供B股保证金帐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帐号清单及相应的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的银行开户凭证复印件。 部分条款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修改。 2001-02-23/safe/2001/0223/22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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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8980亿美元,对外负债6534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364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576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932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9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1654亿美元,储备资产3193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9%、10%、0.3%、24%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4111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662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86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32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5%、0.4%和22%。 按SDR计值,2022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9522亿SDR,对外负债51051亿SDR,对外净资产18471亿SDR。(完) 2022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3640 18471 资产 2 88980 69522 1 直接投资 3 25764 20130 1.1 股权 4 21741 16987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4023 3143 1.a 金融部门 6 3734 2917 1.1.a 股权 7 3548 2772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85 145 1.b 非金融部门 9 22030 17213 1.1.b 股权 10 18193 1421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838 2998 2 证券投资 12 9328 7288 2.1 股权 13 5166 4036 2.2 债券 14 4162 3252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98 233 4 其他投资 16 21654 16919 4.1 其他股权 17 97 76 4.2 货币和存款 18 5184 4051 4.3 贷款 19 8702 6799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41 188 4.5 贸易信贷 21 6506 5083 4.6 其他 22 925 723 5 储备资产 23 31936 24952 5.1 货币黄金 24 1047 818 5.2 特别提款权 25 505 394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0 78 5.4 外汇储备 27 30290 23666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5 -4 负债 29 65340 51051 1 直接投资 30 34111 26652 1.1 股权 31 30898 24141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213 2511 1.a 金融部门 33 1887 1474 1.1.a 股权 34 1667 1303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20 172 1.b 非金融部门 36 32224 25178 1.1.b 股权 37 29231 22839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994 2339 2 证券投资 39 16623 12988 2.1 股权 40 10104 7895 2.2 债券 41 6518 5093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86 223 4 其他投资 43 14320 11188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560 4344 4.3 贷款 46 3819 2984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47 193 4.5 贸易信贷 48 3771 2946 4.6 其他 49 460 359 4.7 特别提款权 50 463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12-30/safe/2022/1230/22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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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完成了五年一次的特别提款权(SDR)定值审查,将人民币权重由10.92%上调至12.28%,人民币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人民银行、外汇局决定自2023年1月3日起,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至次日3:00,覆盖亚洲、欧洲和北美市场更多交易时段。这将有助于拓展境内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促进在岸和离岸外汇市场协调发展,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资产吸引力。 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着力构建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17号 2022-12-30/safe/2022/1230/22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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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2月30日) 2022-12-30/safe/2022/1230/22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