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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政府信息包括省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1.机构信息:在职局领导信息、主要工作职能,分局系统情况介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工作等; 3.工作动态: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4.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5.业务指南: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办理方式等; 6.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等; 7.特色服务:根据本地外汇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8.公众交流:业务咨询、投诉建议、答复内容等; 9.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外汇管理突发事件情况、应对措施等; 10.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方式 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分别编排。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省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形式 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qinghai/); 2.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政务微信(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3.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4.其它方式。 (五)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qinghai/)获取省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省分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 三、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6126077 传真号码:0971-6126076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邮政编码:81000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受理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2024-12-06/qinghai/2024/1206/1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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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特编制本目录。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五)《外汇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3项内容,详见下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qinghai/)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还将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青海)等渠道加强主动公开。 五、责任主体 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业务咨询”“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主要工作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4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 政策法规 5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6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7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10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11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2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13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5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办理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信息公开专栏 16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7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8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及辖属分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国际收支处 19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20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公众交流 21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2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3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24-12-06/qinghai/2024/1206/1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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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分局召开专题局务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以及总行、总局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自贡市实际研究部署下阶段外汇管理工作。会上,分管副局长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进行了全面细致领学,同时传达了市分行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就自贡市分局贯彻落实举措提出要求:一是支部“三会一课”、科务会组织学习和自主学习结合,全面深入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学习探讨,结合辖区实际找准下阶段重点工作方向。二是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分局工作要求进行履职谋划,为2025年重点工作做好铺垫。三是切实增强履职的主动性,主动了解新形势下涉外企业的困难和诉求,并及时反馈市场活情况、新问题。 2024-12-23/sichuan/2024/1223/2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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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结汇专用账户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开立与其代理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对应的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人民币账户,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用于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金汇兑与划转。 二、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要求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项下专用外汇账户及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结汇、购汇、资金划转等,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此复。 附件: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结汇待支付账户收支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2024-12-24/tianjin/2024/1224/2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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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研究起草了《宁波市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nbsafe@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资金池试点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315040,请在信封上注明“资金池试点意见”字样。 为尽快推动试点实施,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15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7日。 附件:宁波市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4年12月23日 2024-12-23/ningbo/2024/1223/2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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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香港证监会主席黄天祐、行政总裁梁凤仪一行。双方就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4-12-23/safe/2024/1223/25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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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申请表格 2024-08-16/xiamen/2024/0816/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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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24-12-20/tianjin/2024/1220/2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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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慎推进外汇展业改革,辅导具备条件的银行加快实施外汇业务流程改造,宜宾市分局组建工作专班对中国银行宜宾分行开展了多轮次、多方式的“一对一”辅导。该行于2024年8月获批试点资格,是宜宾第一家开展外汇展业试点的银行。近日,宜宾市分局就该行外汇展业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会上,宜宾市分局对《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要点及要求进行了再次解读,指导银行将外汇业务管理聚焦事中审查拓展至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并要求银行结合工作实际,处理好防风险与促便利的关系,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优化岗位设置,加强外汇政策和操作系统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外汇业务合规风险的敏感度。中国银行宜宾分行银行就外汇展业工作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事前客户分类评级、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风险动态监测管理、系统操作流程、试点推进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重点汇报。 下一步,宜宾市分局将加强风险监督监测工作,掌握展业改革动态情况,及时梳理总结改革经验,持续做好外汇展业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推动辖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落地外汇展业改革,助力打造“越诚信、越便利”的优质营商环境。 2024-12-24/sichuan/2024/1224/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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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李宜聪副局长带队前往厦门自贸片区调研,与自贸委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双方就共同推动区内产业发展、外汇政策执行评估和创新研究、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双方均表示,未来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调研自贸区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抓住自贸区提升战略机遇,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试验田的作用,共同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厦门市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再立新功。 2024-12-24/xiamen/2024/1224/2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