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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2月,银行结汇9046亿元人民币(等值1403亿美元),售汇14811亿元人民币(等值229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765亿元人民币(等值89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637亿元人民币,售汇1432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68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08亿元人民币,售汇4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8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3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85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15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73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75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024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07247亿元人民币(等值17231亿美元),累计售汇136608亿元人民币(等值2188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9361亿元人民币(等值465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9609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858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248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11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02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12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12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026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2137亿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751亿元人民币(等值3218亿美元),对外付款25413亿元人民币(等值394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663亿元人民币(等值723亿美元)。 2015年1-12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4813亿元人民币(等值3288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17730亿元人民币(等值3489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12917亿元人民币(等值2009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1-22/guangdong/2016/0122/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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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公布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别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2868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77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091亿美元。分国别看,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国和日本,投资金额分别为1167亿美元、495亿美元、163亿美元、130亿美元和124亿美元。 2015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确认中国正式加入协调证券投资调查(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以下简称CPIS)。CPIS的统计原则与IMF的《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一致。此次公布的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数据按照CPIS要求及其表式进行编制,口径与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对外资产下的证券投资子项目一致,但分类数据更加详细,进一步细分了国别,而且其中的债券投资又区分长期和短期。按照IMF的标准,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别数据的公布频率为半年度。(完) 2016-02-06/guangdong/2016/0206/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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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广东省金融运行情况 2016-01-28/guangdong/2016/0128/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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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2.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1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58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3万亿美元)。 2015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0.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76万亿美元)。(完) 2016-01-22/guangdong/2016/012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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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管理数据发布透明度,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完) 附件1: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16-02-06/guangdong/2016/0206/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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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2015-08-03/guangdong/2015/0803/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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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以改革稳增长、以改革促平衡、以改革推转型,大力提升服务和监管水平。 一、全力推动广东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一是开展多方位政策宣传。在《金融时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商报》等多家媒体上宣传广东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情况。二是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改革前已组织超过200场培训,省内所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外贸企业均参加了政策培训。三是建立应急保障制度,明确广东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急工作联系人,并协商银行指定专人负责突发问题的报告及沟通协调等事宜。四是主动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系,通过召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座谈会,及时向各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改革措施及推广安排。五是主动延长改革接洽时段的营业时间至7月31日24时,避免企业因出口核销逾期导致8月1日之后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六是简化行政审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企业名录登记随到随办,对因转型升级等原因而产生收付汇需求但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允许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鼓励企业持汇用汇。 二、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革后,企业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和人力成本大为减少。改革后省内每家大型企业年均可节省费用达7万元以上,每家中小型企业年均也可节省约2万元以上;以此计算,全省近8万家外贸企业每年节省成本将可达50亿元人民币。二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改革取消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企业贸易信贷事前比例管理,简化了进口购付汇单证和出口退税凭证等,使企业外贸经营中收付汇环节的业务凭证减少、办理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明显加快,为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有力支持。三是推进差异化管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计划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单独的监测指标,并将在广东省内部分中心支局开展首批试点。差异化管理将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汇业务监测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2013-05-09/guangdong/2013/0509/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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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加强对外汇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广东经济结构调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广东省分局宣布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827件,其中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06件。截至目前,保留有效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件,法规清理工作成效显著。 一、外汇管理法规透明度增强 外汇管理政策性较强,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一系列法规制度,这些法规为实现各个时期外汇管理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涉外经济发展,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部分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广东省分局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和逐件清理。通过清理,有效解决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数量较多、部分与上位法不协调等问题,广东外汇管理法规透明度大大提升,法规框架更加完善明晰。 二、行政审批大幅简化 2012年以来,广东省分局以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为契机,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个人外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进行简化和整合。尤其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项简化为4项,更加便利企业正常收付汇行为,大大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等核准,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等登记程序。通过法规清理,大大推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三、法规建设更加完善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质量,广东省分局结合实际,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广东省分局实施细则》,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了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强调“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和“制度优先”原则,不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不随意拒绝法规未明确的行政申请;同时,加强政务公开,便利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率。 2013-05-09/guangdong/2013/0509/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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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大胆创新,积极破解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外汇管理难题,推动广东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进程,有效支持广东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出台指引,引导加快转型 为满足企业转型需求,广东省分局制定了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及操作指引,明晰转型企业所涉各类外汇管理问题的处理路径,改变企业转型升级无法可依的现状,并采取个案审批方式解决特殊问题。同时,联合地方政府举办政策培训会,对仍处于观望状态的待转型企业进行专场辅导,讲解扶持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外汇政策,增强企业转型信心。 二、突破瓶颈,降低转型成本 “三来一补”企业的生产设备一般由境外出资方免费提供使用,在海关管理中称作“不作价设备”。在转型过程中,“三来一补”企业提出将不作价设备转作外方出资,但在验资询证环节遇到已解除监管设备报关单难以核查等问题。为此,广东省分局积极研究解决方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于2011年12月,出台了“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专项政策,建立新型的验资询证审核模式,简化有关手续,对“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报关单、解除监管证明免予海关核查,成功解决了制约企业转型难题。新政策出台后,企业不仅减少从境外汇入注册资本的资金压力,而且可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减少购置成本。截至2012年3月20日,仅东莞市就有244家“三来一补”企业办理不作价设备转作出资的验资询证业务,涉及金额约2.34亿美元,与前3年共计336家、3.76亿美元相比,不作价设备出资增速迅猛,企业转型步伐明显加快。 三、创新政策,解决汇兑需求 通过深入调查,针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转为法人后的汇兑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转型企业向原来料加工外方投资者购付汇,以完成余料结转款、减免设备结转款等款项的对外支付。以东莞地区为例,截至2012年3月20日,东莞市中心支局已累计批准120多家“三来一补”转型企业办理余料结转付汇2.24亿美元,切实解决转型企业资金支付问题。 四、支持内销,促进企业发展 梳理和制定企业产品内销所涉外汇管理政策,消除企业出口产品内销的政策限制。允许企业将开展内销的人民币收入对外付汇,解决“三来一补”企业产品内销的进口付汇问题;放宽出口产品转内销企业的延期付汇比例,允许开展内销业务的出口企业按实际需要进行单笔超额度确认,保证其内销生产之需,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2013-05-09/guangdong/2013/0509/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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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诚信兴商”宣传贯穿于全年日常工作中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迅速部署、落实阶段性“诚信兴商”宣传工作。宣传内容上,注重创新、注重实效,征集诚信宣传口号20余条;宣传方式上,开拓思路、推陈出新,借助手机短信平台将诚信宣传口号发至辖区外资企业、外汇指定银行等涉汇主体及个人,共计21000余条;此外,加强了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与海关进行初步磋商,就双方数据信息交流、线索交换、联合宣传监管等进行了详尽的交流,并就建立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联动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良好的开局奠定了全年诚信宣传工作的基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将继续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广拓宣传渠道,多谋方式方法,引导和督促各涉汇主体依法规范办理外汇业务,用诚信兴商的实际成果和不断净化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13-05-09/guangdong/2013/0509/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