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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6-10-11/guangdong/2016/101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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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10-08/guangdong/2016/1008/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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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这些金融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与结算代理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二、对于债券投资项下的同一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利用不同种类的外汇衍生品或产品组合进行对冲? 答: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对冲,结算代理人可以对其提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业务。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双方为交易关系,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2017-06-28/guangdong/2017/0628/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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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在外汇管理规定上没有差异,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远期、期权以及近端或远端仅一次交换本金的掉期交易形成的外汇敞口,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相关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因反向平仓、差额结算和期权费产生人民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专用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划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 三、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远期、期权、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交换本金的掉期等形成客户远期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向人民银行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代客业务,因此同样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四、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对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冲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参加行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9/guangdong/2017/0629/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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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辖区涉外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简化贸易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是推行网络办公服务。对于县域偏远企业的名录登记办理,通过外联邮箱发送名录登记申请书、确认书等相关电子表格,供企业先行填写,有效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推行银行代办服务,允许银行代理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相关名录登记、变更及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管理密码业务申请等业务。 二、简化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地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三、履行外汇服务便利化承诺。全面公示办公电话、邮箱等,接受市场主体的业务咨询,承诺“四清、四办”,即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填报表格一次给清、能办事项一次办清,该办的事坚决办、能办的事立即办、难办的事想法办、涉外的事协调办;安排专人解答、专人受理,便利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变更、注销、辅导期、贸易信贷等柜台业务。 四、推进“农字”+跨境电商。全力支持梅州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电商业务发展,为农产品跨境电商平台交易提供外汇咨询和配套政策服务,发挥跨境电商平台的服务和推广作用,打造梅州地区“农字”+跨境电商新品牌,真正实现服务三农,以外汇服务助推山区脱贫工作。 五、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线上线下媒体宣传、发挥银行主体推动作用、开展政策巡回宣讲活动,积极宣传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六、推动市场采购试点业务落地。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市场采购试点业务的推广和跟踪力度,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2018-04-26/guangdong/2018/0426/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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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美籍华人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赠送绣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字样的锦旗,对该中心支局热情、高效、贴心的服务表示感谢。 该美籍华人因移民前国内权属房屋被征收拆迁,需将拆迁款购汇汇出,由于签证时间届满,办理时间紧迫,特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寻求协助。该中心支局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多次赴肇庆国税局、地税局了解沟通有关拆迁补偿税务问题,认真指导经办银行办理业务,最后协助该美籍华人在短时间内顺利办妥购汇汇出手续。 近年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坚持“微笑服务、友爱在柜台”的服务宗旨,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下一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外汇管理服务实践中,主动作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8-04-26/guangdong/2018/0426/1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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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借助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保税区管委会联合主办的“大桥时代·横琴跨境电商新机遇”跨境电商招商研讨会,开展外汇政策宣传。 来自全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网易考拉海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唯品汇、京东、亚马逊、顺丰、菜鸟等,参加研讨会。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现场宣讲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向珠海跨境电商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外汇结算诉求,指导解决业务问题。 据了解,珠海市正积极申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创造便利条件。下一步,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落实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助力优化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跨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稳步发展。 2018-04-27/guangdong/2018/0427/1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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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3 2018-04-25/guangdong/2018/0425/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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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3 2018-04-25/guangdong/2018/0425/1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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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2018-05-15/guangdong/2018/0515/1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