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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中心支局前往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就开办结售汇业务进行现场辅导。 2017-04-13/sichuan/2017/0413/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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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解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情况,巴中市中心支局深入辖内银行网点调研,并进行现场指导。 2017-03-29/sichuan/2017/0329/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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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中心支局赴辖区各银行调研国际收支数据核查工作情况,指导国际收支数据核查模块使用方法。受到各行好评。 2017-07-28/sichuan/2017/072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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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孜州中心支局对辖内银行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运行情况开展巡查,进一步督促银行充分运用核查模块开展非现场核查,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报送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017-07-10/sichuan/2017/0710/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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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分局赴广元市进行课题调研,与广元市国税局、工商局、人行广元中支就税务管理、企业资格监管、征信数据采集管理以及反洗钱监管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2017-07-11/sichuan/2017/0711/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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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名录登记?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如何修改名录登记信息?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查询自己的名录状态?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汇局对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同步变更后名录信息。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已进行名录登记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名录状态: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查询,二是到开户银行查询,三是到所在地外汇局查询。 2017-10-18/guangdong/2017/1018/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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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C公司主要从事进料对口业务,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果被列入现场核查,与一般贸易企业的现场核查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吗? 答: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不管是何种类型企业,其现场核查流程都是一致的,基本的流程是:①通知现场核查企业;②分析企业书面报告;③约见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④到企业现场调阅必要的文件资料;⑤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及企业预分类意见;⑥告知企业分类结论,企业无异议即对外发布,有异议须复核。其中,流程③、④属于选择性环节,企业书面报告能够说明情况的,可以不约谈或不现场调查。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对于现场核查需提交的资料,“进料抵扣企业”与一般贸易企业等都需要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总量差额报告表、合同、会计凭证等等,能够充分证明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略有不同的是,对于“进料抵扣企业”,外汇局会要求其按照进料加工轧差结算业务专门填写《核查期进口报关单抵扣明细表》,分别对核查期内已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核查期内尚未抵扣的进口报关单情况做出专项说明,便于外汇局审核其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情况。 2017-10-12/guangdong/2017/101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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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货物,购货合同上注明该笔交易使用欧元结算,其进口金额为119753.6欧元(折算163787美金)。A公司先后两次付汇,合计付汇金额为119754欧元(折算164811.44美金)。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做差额报告?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的、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在该笔交易中,A公司对外付款的金额差异主要是由于汇率差异导致的,由于金额不大,不影响总量差额情况,可不做差额报告。对于其他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情形,如果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大,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2017-10-18/guangdong/2017/1018/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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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D公司“深加工结转”项下业务根据海关要求办理了进出口报关手续,但由于对方企业(转出转入企业)都为境内的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项下资金结算均为境内收付款,没有产生对境外的资金收付。也就是说货物流方面进行了进出口报关,但资金流方面却未产生跨境资金收付。这种会否导致该公司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偏低?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三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即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因此,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是在外汇局数据采集及监管范围内,只要企业保持资金与货物基本平衡,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一般来说是不会影响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相关指标。 2017-10-12/guangdong/2017/1012/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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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B公司预付进口货款办理退汇,需要递交什么申请资料?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B公司申请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不超过180天(含),可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如果B公司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汇申报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017-10-23/guangdong/2017/1023/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