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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外债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进行外债统计。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2017-09-14/guangdong/2017/0914/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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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按照还款期限计算,是指按照签约期限还是按照债务剩余期限计算? 答:从计算额度及外债管理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建议按照签约期限确定该笔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企业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2017-08-17/guangdong/2017/0817/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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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如何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资金按照机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开立)办理贸易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不需进行名录登记,不受年度结售汇额度限制。 2018-05-15/guangdong/2018/0515/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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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如何处理? 答:因上述原因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企业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2017-08-29/guangdong/2017/0829/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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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2024-02-22/guangdong/2018/0223/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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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名录登记?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如何修改名录登记信息?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查询自己的名录状态?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汇局对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同步变更后名录信息。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已进行名录登记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名录状态: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查询,二是到开户银行查询,三是到所在地外汇局查询。 2017-10-18/guangdong/2017/1018/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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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根据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我分局重新梳理了外汇业务报表报送要求,现将《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7版)》(见附件)发送给你们。请各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类外汇业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直接与各类报表的收报人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关于报送外汇业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汇综字〔2016〕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7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7版) 2017-10-30/guangdong/2017/1030/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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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货物,购货合同上注明该笔交易使用欧元结算,其进口金额为119753.6欧元(折算163787美金)。A公司先后两次付汇,合计付汇金额为119754欧元(折算164811.44美金)。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做差额报告?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的、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在该笔交易中,A公司对外付款的金额差异主要是由于汇率差异导致的,由于金额不大,不影响总量差额情况,可不做差额报告。对于其他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情形,如果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大,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2017-10-18/guangdong/2017/1018/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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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D公司“深加工结转”项下业务根据海关要求办理了进出口报关手续,但由于对方企业(转出转入企业)都为境内的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项下资金结算均为境内收付款,没有产生对境外的资金收付。也就是说货物流方面进行了进出口报关,但资金流方面却未产生跨境资金收付。这种会否导致该公司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偏低?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三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即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因此,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是在外汇局数据采集及监管范围内,只要企业保持资金与货物基本平衡,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一般来说是不会影响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相关指标。 2017-10-12/guangdong/2017/1012/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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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G市的E公司准备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外汇账户,是否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备案?若需要,应准备哪些资料?其合作伙伴F公司为外地公司,如果要到G市当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否同样需要备案?如果需要,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E公司如果是第一次开立一般外汇账户,需要携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异地企业F公司要在G市当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以先到G市的金融机构查询自己的外汇账户信息,若查不到相应信息,则需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开户金融机构所在地外管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方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17-11-06/guangdong/2017/1106/5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