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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17/yunnan/2020/0117/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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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12-13/yunnan/2019/121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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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 监 会 外 汇 局 2020年5月26日 2020-07-17/yunnan/2020/0717/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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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7-17/yunnan/2020/0717/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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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7-17/yunnan/2020/0717/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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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省外汇管理部门一方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应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成立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组-外汇小组,围绕外汇管理中心工作任务和促进云南涉外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多措并举,支持云南自贸区建设、改善外汇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贡献了外汇力量。 一是建立机制,为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提供保障。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的统一部署,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了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外汇工作小组,通过持续优化外汇管理方式、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方式,着力改善我省涉外主体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切实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 二是主动作为,全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自贸区建设肩负着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也是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全省外汇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明确了试验区内市场主体在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中可以享受到的改革红利。目前自贸区外汇改革试点在疫情稳定后已在稳步推进中,如红河片区的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试点已经正式实施,截至6月30日,三家银行已为6家企业办理29笔电子单证审核业务。 三是深化改革,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1月起,取消了11项外汇管理证明事项,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改由内部核查。从3月2日起,为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外汇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整合了20类外汇账户。同时,在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精简了5类涉企经营许可业务材料。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服务,改革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 四是加强沟通,确保政策传导渠道通畅。分别召开云南外汇管理做好“六稳”、落实“六保”工作银行座谈会、全省便利化改革政策暨自贸区外汇创新业务视频培训会等会议,另外,还指导云南省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召开了相关培训交流会,积极向市场主体、公众宣传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答疑解惑,让外汇管理政策看得懂、能用好。 五是简政放权,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结合云南实际,推动第6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12条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外汇支持涉外业务发展8条措施和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措施有效落地。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同时,因地制宜,制定了《关于推广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地方性配套政策,确保一系列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地,惠及省内涉外企业。 六是精准施策,有效支持企业境外融资。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部署,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有效提升了省内企业境外融资额度,便利省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多渠道融资。2020年1-6月,全省共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备案33笔,签约金额15.68亿美元,累计提款13.86亿美元。 七是聚焦创新,推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落地。经过前期大量准备工作,6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同意云南参加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该试点的落地将推动搭建省内监管部门、银行、企业等广泛参与的跨境区块链平台,着力解决涉外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外贸企业在传统贸易融资中由于银行核查质押物真实性困难等导致的融资难问题,大大缩短融资申请周期,有效提升企业融资成功率。 2020-08-12/yunnan/2020/082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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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成立后,为加快自贸区外汇业务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涉外营商环境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的指导下,红河州中心支局念好“实、快、精、细”四字诀,积极推进“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一、“实”字当先强根基 自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挂牌成立以来,红河州中心支局多次组织人员深入红河片区实地走访银行、企业,调查了解跨境结算现状和存在问题,针对河口地区货物贸易业务量占红河州业务量85%以上,而企业每办理一笔进出口收付汇业务需到银行柜台提交纸质材料、占用企业和银行大量时间和人工成本的情况,将推进“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作为红河片区外汇创新的重点和突破口,让数据和流程跑起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快”字提效战疫情 2020年初,全国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在推进“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工作更加契合“零接触”办理业务的要求下,红河州中心支局加快工作进度,通过视频会议、现场座谈等形式召集河口地区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讨论研究电子单证审核工作方案,按照分批实施和审慎推进的原则,在对各银行技术平台和电子单证审核全流程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国银行河口支行、农业银行河口支行和建设银行河口支行先行开展电子单证审核工作。并指导其向上级行申请下放网上银行办理和“单一窗口”平台的业务权限,同时要求3家银行分别制订了电子单证审核相应的内控制度,确定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切实保证电子单证传送、储存的安全性。4月2日,农业银行河口支行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企业成功办理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实现了该项改革试点工作在红河片区率先落地,按下红河片区外汇创新业务“启动键”。 三、“精”字为重抓落实 为解决“货物贸易电子单证”业务对企业软硬件要求较高,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的企业多为小微企业,整体经营管理能力较弱,员工普遍素质不高,缺乏主动申请办理“货物贸易电子单证”业务需求的问题。红河州中心支局多次组织人员深入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走访银行、企业,精准筛选出15家优质企业作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第一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化单证审核准入试点企业。由中国银行河口支行、建设银行河口支行、农业银行河口支行主动对接15家优质企业,引导企业增加硬件设备,指导业务人员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或者网上银行提交申请书、上传相关影像资料,并提交交易指令,改变纸质化操作习惯,疏通客户端人员运用平台操作业务不熟悉的堵点。 四、“细”字为要防风险 为降低“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工作过程中企业货物贸易真实性和结算唯一性的风险,红河州中心支局指导试点银行采取以下方式防范风险:一是约定企业一张报关单仅能在网上银行或“单一窗口”中申报一次;二是试点的三家银行机构分别制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流程和制度,并与试点的企业签订协议,同时通过外汇业务自律机制建立银行间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通报机制,互通企业结算信息,避免重复结算。 截至2020年6月末,河口地区3家试点银行共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29笔共89万美元,切实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提升了红河片区外汇结算电子化水平。 2020-08-21/yunnan/2020/082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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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统计基础,逐步扩大申报主体覆盖面,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启动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8年涉外收付款规模等值7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第一批申报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请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12月起试报送数据;2021年1月起正式报送数据。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解释。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转发至相关辖内企业并传达到位。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9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辖内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培训指导 请各分局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对辖内申报主体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四、义务与责任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定期汇总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6月17日 2020-07-17/yunnan/2020/0717/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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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日常遵循。外汇局作为外汇企业、银行等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管者,工作人员无论从工作需求还是生活需求都有义务、有必要全面学习民法典内容,2020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围绕“三个精神”对民法典进行了学习。 一是深刻理解“法治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共计7编1260条,将民事主体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悉数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明确了各类民事主体在生活、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学习民法典就是学习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有利于提高外汇局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培养工作人员从法律视角看待问题、处理工作事务的习惯,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深入领悟“为民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作为党的宗旨,在民法典中得以深刻体现;民法典具备了鲜明的“民族性”,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理念融入其中,民本思想贯穿始终。学习民法典能够培养工作人员为人民做好事、做实事的精神,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和为人民服务的激情。从外汇局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认真落实总局贸易投资便利化各项措施,加大对非法炒汇、跨境赌博等外汇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深度培养“契约精神”,坚持诚信做人。民法典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类活动时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对契约精神高度集中的表达。做为外汇局工作者不仅需工作为民,亦需在生活中心怀契约精神,做到勤勤恳恳工作,诚实守信做人。通过对物权担保、融资租赁、运输仓储等内容进行重点学习,使大家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对合同规定中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了更深的了解。 2020-08-04/yunnan/2020/0804/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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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为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1.08亿美元的债券发行外债签约登记,标志着首单云南省州市美元债券成功发行。 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直属红河州人民政府领导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红河州基础设施投资及管理。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融资结构,该公司借2019年成功获评AA+债券市场主体评级之机,发起境外美元债募集资金计划,用于境内项目建设以及境内业务发展。2020年4月27日,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首期债券1.08亿美元,与3家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期限3年,票面利率7%。该笔美元债券的成功发行彰显了国际投资者对红河州区域经济及国企的信心,同时为红河州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拓宽了渠道,增加了选择。 2020-05-20/yunnan/2020/0520/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