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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及广东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活动部署,进一步提升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创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跨境资金流动,大力支持贸易投融资活动开展 (一)充分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在维持现有企业业务办理手续不变的前提下,为银行提供贸易真实性信息查询渠道。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核验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可免于核验。 (二)进一步便利贸易资金流动。支持银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允许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促进贸易进出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在保障交易真实合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相关业务办理。 (三)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允许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取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境内结汇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进一步简化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手续。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加强企业“走出去”政策宣传,探索推进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 (五)鼓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提升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的能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创新业务管理方式,有效激发新兴产业发展活力 (六)扶持贸易新业态稳健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支付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后,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七)促进个人贸易资金周转。鼓励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简化个人贸易结算单证,个体工商户可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在银行办理贸易结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不占用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八)探索建立符合新业态发展的外汇监管框架。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外汇市场环境。支持银行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对接。对已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已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备案的市场采购经营者,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审核其货物贸易相关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银行可凭平台内交易信息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业务,市场主体可免于提交纸质单证。 (九)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积极推动重大平台建设 (十)加快推进广东自贸区外汇业务创新。深入落实《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8〕1号文印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向企业宣讲政策,进一步推进广东自贸区外汇业务创新试点,帮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十一)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支持境内机构以辖内资产交易平台为依托跨境转让银行不良资产,降低境内银行系统风险,进一步提升广东金融要素平台对外开放水平。因试点业务形成的外债,不纳入资产交易平台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十二)便利原油等商品期货交易。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广东省内期货公司开展原油等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保税实物交割,可凭交易所会员证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十三)深入开展“落实十九大精神,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服务,积极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跨境金融问题。指导银行为企业提供灵活、便利的金融服务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内容更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 (十四)便利企业获取外汇业务数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联机接口方式实现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货物贸易业务系统的直接对接,方便企业全面掌握自身资金流和货物流数据并批量办理贸易信贷报告等业务,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十五)加强市场主体汇率风险教育。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理念,增强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综合运用各类外汇市场工具开展套期保值。 (十六)鼓励银行开展外汇产品创新。允许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便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高效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十七)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外汇管理政策、产品及服务的知晓面,推动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改革创新、分享政策红利。加大与海关、商务、税务、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促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安全高效规范的外贸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展业自律,履行“三反”义务。金融机构要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避税等审核义务。完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觉遵守外汇业务自律公约和展业规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十九)综合提升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具体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形势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充分识别和评估外汇业务风险,积极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加强内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确保外汇业务合规办理。 (二十)合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继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不断推进“交易可溯、资金可查、责任可究、风险可控”的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长臂统计监测和穿透式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将上述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6月6日 2018-07-02/guangdong/2018/0702/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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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外汇服务能力建设,近日,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深入阳西县溪头镇高潮村,开展以党建引领外汇知识宣讲活动。 阳西县溪头镇高潮村是一个临海乡村,是人民银行阳西县支行联系帮扶村,村民多以渔业为生,在出海进行远洋捕捞过程中,经常接触和使用外币,但对外汇知识了解匮乏。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结合5月份开始进入休渔期,出海捕捞渔民回家休整的有利时机,与该村村委会联合召开“以党建引领脱贫攻坚”座谈会,向渔民宣传外汇知识。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现场派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册、外汇管理知识宣传画册、外汇违法案例警示折页等宣传资料,结合渔民的年龄、知识层次等情况,运用通俗易懂的方言讲解个人外汇现钞使用、国际收支申报等知识。 村民表示,本次外汇知识与党建、扶贫相结合的宣传活动,更贴近渔村生活实际,有助于了解外汇知识,增强合法用汇的意识。 53yi 53yi 53yi 2018-06-29/guangdong/2018/0629/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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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某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将“业务精湛 高效务实 心系企业 鼎力相助”的致谢锦旗和感谢信送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对分局为其高效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表示感谢。 该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干散货运输的国有大型航运企业,拟通过境外放款形式为其所属的香港航运公司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由于该公司是首次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且香港公司资金需求迫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获悉情况后,详细向其讲解境外放款业务外汇政策和业务流程,指导企业备齐审批材料,并快速办结相关手续。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高效服务,确保企业资金及时周转,有力支持航运事业发展,获得企业好评和赞赏。 2018-07-04/guangdong/2018/0704/1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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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开展系列走进企业宣传外汇政策活动,主动送政策上门。 活动中,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走访了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辖区多家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介绍了外汇管理历史沿革、主要政策框架及现行的重要政策,重点讲解企业货物贸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远期结售汇、跨境融资等业务,解答企业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了解对外汇局进一步优化服务的意见建议。此次活动得到了企业的赞赏,表示通过宣传活动对外汇管理从宏观到微观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将合法合规开展经营,运用好外汇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2018-06-29/guangdong/2018/0629/1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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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外汇局汕尾市中心支局联合汕尾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建设银行汕尾市分行在汕尾市显达广场开展“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暨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外汇局汕尾市中心支局在活动现场悬挂“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远离外汇黑市、保护自身权益”等宣传标语,派发外汇政策宣传海报和宣传折页等,讲解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流程,提示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并现场解答市民咨询。 宣传活动有助于公众增强合法合规用汇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外汇违法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8-07-03/guangdong/2018/0704/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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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增城支局联合增城区商务局、国税局及新塘海关在新塘镇政府共同召开2018年增城区外贸政策宣讲会,辖区88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宣讲会。 宣讲会上,外汇局增城支局介绍了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讲解了货物贸易、直接投资、全口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等管理政策以及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要求,并梳理了现行常用外汇政策文件,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下一步,外汇局增城支局将继续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优化外汇管理服务,切实支持辖区实体经济发展。 2018-07-04/guangdong/2018/0704/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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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6月28日).pdf 2018-07-02/guangdong/2018/0702/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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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6月28日).pdf 2018-07-02/guangdong/2018/0702/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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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6月28日).pdf 2018-07-02/guangdong/2018/0702/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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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4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6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广东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371.1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25:四川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8月,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1362.35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4.36万元人民币。 案例26: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5.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6万元人民币。(完) 2018-07-26/guangdong/2018/0726/1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