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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目标要求,推进稳经济稳增长各项金融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近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局厦门市分局指导厦门自律机制举办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政策专场宣讲会。 为扩大政策宣传受众面,本次宣讲会采用线上直播方式,一百多家涉及跨境交易的专精特新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自律机制成员行相关业务人员在线观看,总观看人数峰值超2000人。经常项目管理处、货币信贷管理处业务骨干以及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金融市场部业务人员,分别就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政策解读,为厦门专精特新外贸企业送去实实在在的金融政策“大礼包”,深受企业好评。 今年以来,在厦门市分局的指导下,厦门自律机制建立“专精特新企业联系行机制”,各联系行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和产品优势自主选择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及时了解、收集并向分局反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诉求,通过政策宣讲、业务指导、手续费优惠、授信支持等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继续指导厦门自律机制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持续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助推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12-14/xiamen/2022/1214/2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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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是全国首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自2020年资本金业务成功落地后,近日,顺利获得股东实缴资本增资,两家股东(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合计增资3亿元,股权结构保持不变,公司注册资本再增3亿元。 为确保该公司能顺利开展增资业务,厦门市分局持续与证券公司保持良好沟通,就公司如何与审批部门沟通、前期材料准备、后续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等事项做好政策解释和辅导工作,并指导辖区商业银行为其办理外汇管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 金圆统一证券填补了两岸合资证券机构的空白,成为海峡两岸证券业沟通对话机制的历史性突破,是厦门市唯一由地方国资控股的综合类法人总部券商,并先后承办了第十二、十三、十四届海峡论坛“台企发展峰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品牌活动,成为厦门市的一张两岸金融“名片”。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提高政治站位,承担社会职责,提高对台业务服务水平,以业务促融合,助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金融家园”。 2022-09-16/xiamen/2022/0916/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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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总局下发《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厦门市分局第一时间落实总局制度要求,组织专人精心设计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问卷。针对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厦门市分局选择市金融中心、自贸区两个重点区域10个金融机构网点的柜台一线人员进行现场查访活动。 针对银行一线人员答题情况,厦门市分局工作人员现场下发答题解析并宣传辅导,强化答题人对相关政策要点的理解记忆,以“抓监管、促宣传、重实效”的理念全面推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外汇资本项目便利化业务的有机融合。 2022-10-14/xiamen/2022/1031/1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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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心支局围绕“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目标任务,大力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服务提升年活动,持续增强外汇管理服务质效,提升绵阳科技城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做好外汇金融助企纾困工作,有效支持绵阳科技城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一是持续改善外汇管理政务服务,大力推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远程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办率达到80%以上。二是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指导银行筛选优质客户,实施优化单证审核、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进口报关单免核验等便利化措施,企业外汇资金结算及周转效率大幅提升。三是会同市发改委、市经济合作局组织辖内外汇银行、跨境投融资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服务活动,持续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等政策措施。四是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助力涉外企业有效应对汇率波动风险。指导外汇银行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大力拓展外汇套保“首办户”。五是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绵阳科技城重点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六是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积极指导、督促外汇银行推进“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等场景应用。七是支持绵阳综保区建设发展,对新入区企业开展相关外汇政策和业务现场辅导,助力绵阳科技城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2023-02-16/sichuan/2023/0216/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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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1日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2018-07-19/guangxi/2018/0723/1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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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辖区外汇工作现状,提升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能力,近期,外汇局万宁市支局组织召开辖区银行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辖区5家外汇经办银行分管行领导、业务骨干参加座谈。 会上,各银行汇报了外汇业务办理情况和面临的困难,还就外汇业务培训和指导、落实好外汇专员工作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外汇局万宁市支局局长谭廷超指出,辖内各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外汇管理在服务自贸港建设中的作用,要落实好外汇专员工作制度,主动对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积极推进创新试点,鼓励更多的优质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自贸港政策红利。 2022-04-12/hainan/2022/0412/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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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崖州湾科技城办事处正式揭牌,向崖州湾科技城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等涉外市场主体提供外汇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授权委托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负责崖州湾科技城办事处日常事务。崖州湾科技城办事处作为外汇管理服务工作平台,主要提供外汇业务受理、政策咨询与解答等外汇管理相关政务服务。 崖州湾科技城办事处的成立,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力量,完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外汇管理与服务机制,提升外汇服务质量与效率,服务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2023-01-06/hainan/2023/0106/1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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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http://www.gov.cn/xinwen/2023-02/15/content_57416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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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http://www.gov.cn/xinwen/2023-02/15/content_57416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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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 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 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 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 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 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 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 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 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 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13/hunan/2020/1113/1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