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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县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撤销后,相关职责由地市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承接。为应对县域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挑战,湖北自律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县域管理的新策略,并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县域外汇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目前,湖北自律机制已初步形成了省级自律机制—市级自律机制—县域自律机制的格局。 一、建立县域自律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县域地区外汇服务的连续性、高效性与职责的完整性,在完善市级自律机制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湖北自律机制选择十堰县域作为试点,深入推进县域自律机制的建设。6月21日,十堰市县域自律机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召开,十堰市辖内五县一市的县域自律机制正式成立,上述6个县域自律机制将在维护县域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县域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创新服务模式,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地区外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时效性,推动外汇改革宣传和服务手段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十堰市分局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十堰市自律机制,制作了涵盖外汇行政许可和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南的二维码,用于满足县域地区市场主体外汇服务需求,二维码主要被放置在十堰丹江口市政大厅和银行网点。 外汇行政许可二维码方面,包括14个企业和个人常用的外汇行政许可操作指南,以及2个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和跨境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业务操作指南。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南二维码方面,共发布了22个常见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南,包括个人外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等各个方面。 通过这种二维码操作指南的“码”上办、远程办、网上办服务,企业和个人只需扫描相应的二维码,即可迅速获取关于外汇局行政许可和银行外汇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办理方式等全面信息,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线上办理或前往外汇局及银行现场办理,有效降低了县域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时间成本与出行成本。 接下来,湖北自律机制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的指导下,积极将这些便民措施推广至辖区内所有县市区,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来增强外汇业务的服务能力,为全省的外经贸企业及个人带来更加便捷、高效和全面的金融服务体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24-10-10) 2024-10-17/hubei/2024/1017/2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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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也可以兑换到人民币,业务办理熟练、细致、周到。”10月12日,世界武当太极大会在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开幕。一位来自美国的嘉宾在武当山君澜国际度假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看到酒店前台摆放有外币代兑标识牌和中国银行授权兑换外币的委托牌匾,便上前咨询外币兑换业务。前台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这位客户,以专业的素质、精细的服务为其兑换了150美元,并提供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如意零钱包。美国嘉宾伸出大拇指连连称赞称谢。 无独有偶,10月13日中午,一对澳大利亚夫妇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了建行十堰分行在武当山建国饭店设置的外币代兑点,方便快捷地兑换了前不久在日本游玩所剩的2万日元,兴高采烈地接过工作人员提供的900元人民币如意零钱包。 2024世界武当太极大会,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400多名境外嘉宾现场参加活动,本外币兑换和多样化支付需求激增。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和外汇局十堰市分局在省分行和省分局的统一部署下,为全面提升境外嘉宾本外币支付服务的便利化和体验感做好了充分准备和全程跟踪服务。人行十堰市分行和外汇局十堰市分局按照“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原则,专门制定了进一步提升两个大会期间境外来宾外币兑换和多元化支付服务工作方案。10月8日,在武当山特区组织召开了全市银行参加的进一步强化“两个大会”期间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工作现场推进会,分赴酒店、宾馆、商铺、步行街等督导查看外币兑换和各项支付服务是否到位。 在人行外汇局要求和指导下,全市重点外汇银行共召开专题推进会9次,开展外汇业务专项再培训9次;参训160余人次;派驻外币代兑点增援服务专业人员6人;银行网点安排专人开展本外币兑换工作206人;各外币代兑点可兑换币种由日常3种增加至9种,最大限度满足境外嘉宾本外币兑换需求。 大会期间,为境外嘉宾提供本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103个,境外嘉宾在武当山特区外汇银行网点兑换外币4笔,在两个重点场所的外币代兑点兑换外币5笔,通过ATM机刷卡60余笔,通过POS机刷卡消费300余笔。方便快捷外币兑换和多元化支付服务,得到与会境外嘉宾和大会组织方的高度评价。(湖北日报 2024-10-19) 2024-10-24/hubei/2024/1021/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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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记者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获悉,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分局的指导下,该分行近日成功落地宜昌首笔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业务,为中萃威雅(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授信30万元。 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利用区块链数字技术,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搭建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银企双方搭建融资意向线上沟通渠道。外贸企业可线上向银行发起融资意向申请,银行在企业授权下查看企业跨境信用信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决定是否受理融资授信申请。 中萃威雅是宜昌综合保税区内的小微外贸企业,年创汇近100万美元。在了解到企业融资需求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分局及时为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开通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系统权限,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快速实现了融资授信。 “银行借助平台信息共享服务功能,科学把握企业融资需求,从而提供更多元的融资渠道和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国际金融部负责人说,“此举有效缓解了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宜昌高新区创新推进局局长、宜昌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人孙孝华表示,该模式提高了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将助力综保区内相对集中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赋能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峡日报 2024-09-13) 2024-09-20/hubei/2024/0926/2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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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分局的指导帮助下,工商银行荆州分行积极对接企业跨境外贸业务需求,全力助力企业疏通跨境汇路,不断提升服务质效,助力企业跨境结算资金快速回笼。截至目前累计协助荆州外汇企业疏通跨境汇路并顺利回笼资金计30笔,金额近4000万元人民币。 近年来,荆州辖内的石油装备行业、汽车零部件产业等出口企业受国际形势影响,许多外贸订单无法正常收汇,企业资金回笼严重受到限制。外汇局荆州市分局持续畅通汇银企对接机制,解决企业梗阻。一是指导银行及时摸清企业情况,了解企业境外交易对手信息,为企业设计提供最优外汇汇入路线;二是及时将被制裁的境外交易对手名单提供给企业,提醒企业谨慎开展外贸业务,避免后续贸易无法收汇风险;三是建议企业与客户协商变更交易币种,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解决企业存量外贸销售订单回笼受阻资金近2000万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分局将继续强化涉外服务质量,多管齐下解决企业涉外合法资金的回笼问题,积极助力荆州企业开拓外贸市场。 2024-09-27/hubei/2024/0927/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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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15/hubei/2024/1115/2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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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从进一步优化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优化文旅领域支付服务等方面入手,多举措深入推进优化支付服务工作,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进一步优化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按照“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总体思路进一步优化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已形成“卡、码、币、兑、点”等各类渠道并行发展、有机补充的服务格局。一是外卡受理更顺畅。湖北省可受理外卡重点商户10364户,较4月初增幅达230.91%。二是移动支付接受度更高。支付宝、微信等积极提供“外卡内绑”“外包内用”服务,方便外籍来鄂人员体验我国便利的移动支付服务。三是现金使用更便利。全省1.3万台ATM支持外卡取现,2830台ATM支持零钞取现,累计发放“零钱包”96.05万个。四是外币兑换更优质。2128个银行网点、112个外币代兑机构、4个外币兑换特许机构、8台外币自助兑换机支持28种外币兑换。五是网点服务更贴心。512家涉外重点银行网点可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协同文旅、商务部门建成黄鹤楼景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77家支付服务示范单位。 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选择湖北自贸试验区相关片区所在地武汉、襄阳、宜昌以及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所在地鄂州,启动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相关工作启动后,将在保持现行数据报送不变的基础上,对账户业务规则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单位客户“跑一次银行”“填一张表”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首批参与推广的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3家银行的34个营业网点。截至目前,全省共为15家涉外企业成功开立15个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涉及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澳元、港币、新加坡币7个币种。 进一步优化文旅领域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优化文旅领域支付服务作为支持省内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切口,近期与湖北省文旅厅签署了支付便利化战略合作协议,建立了两级对接、信息共享、专题会商等三项工作机制。双方携手,动态管理文旅场所内重点商户,确保重点商户配备受理移动支付、境内外银行卡、现金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及工具。商定机场口岸、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重点涉外场景建设范围,共同协调示范单位做好“一站式”综合服务。联合开展明察暗访、现场督导等,保障银行卡受理、现金使用、标识张贴、服务培训等工作到位。联合开展“知音湖北支付无忧”宣传活动,打造“支付+文旅”宣传品牌。(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24-11-8) 2024-11-15/hubei/2024/1115/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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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从进一步优化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优化文旅领域支付服务等方面入手,多举措深入推进优化支付服务工作,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进一步优化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按照“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总体思路进一步优化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已形成“卡、码、币、兑、点”等各类渠道并行发展、有机补充的服务格局。一是外卡受理更顺畅。湖北省可受理外卡重点商户10364户,较4月初增幅达230.91%。二是移动支付接受度更高。支付宝、微信等积极提供“外卡内绑”“外包内用”服务,方便外籍来鄂人员体验我国便利的移动支付服务。三是现金使用更便利。全省1.3万台ATM支持外卡取现,2830台ATM支持零钞取现,累计发放“零钱包”96.05万个。四是外币兑换更优质。2128个银行网点、112个外币代兑机构、4个外币兑换特许机构、8台外币自助兑换机支持28种外币兑换。五是网点服务更贴心。512家涉外重点银行网点可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协同文旅、商务部门建成黄鹤楼景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77家支付服务示范单位。 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选择湖北自贸试验区相关片区所在地武汉、襄阳、宜昌以及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所在地鄂州,启动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相关工作启动后,将在保持现行数据报送不变的基础上,对账户业务规则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单位客户“跑一次银行”“填一张表”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首批参与推广的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3家银行的34个营业网点。截至目前,全省共为15家涉外企业成功开立15个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涉及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澳元、港币、新加坡币7个币种。 进一步优化文旅领域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优化文旅领域支付服务作为支持省内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切口,近期与湖北省文旅厅签署了支付便利化战略合作协议,建立了两级对接、信息共享、专题会商等三项工作机制。双方携手,动态管理文旅场所内重点商户,确保重点商户配备受理移动支付、境内外银行卡、现金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及工具。商定机场口岸、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重点涉外场景建设范围,共同协调示范单位做好“一站式”综合服务。联合开展明察暗访、现场督导等,保障银行卡受理、现金使用、标识张贴、服务培训等工作到位。联合开展“知音湖北支付无忧”宣传活动,打造“支付+文旅”宣传品牌。(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24-11-8) 2024-11-15/hubei/2024/1115/2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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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也可以兑换到人民币,业务办理熟练、细致、周到。”10月12日,世界武当太极大会在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开幕。一位来自美国的嘉宾在武当山君澜国际度假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看到酒店前台摆放有外币代兑标识牌和中国银行授权兑换外币的委托牌匾,便上前咨询外币兑换业务。前台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这位客户,以专业的素质、精细的服务为其兑换了150美元,并提供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如意零钱包。美国嘉宾伸出大拇指连连称赞称谢。 无独有偶,10月13日中午,一对澳大利亚夫妇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了建行十堰分行在武当山建国饭店设置的外币代兑点,方便快捷地兑换了前不久在日本游玩所剩的2万日元,兴高采烈地接过工作人员提供的900元人民币如意零钱包。 2024世界武当太极大会,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400多名境外嘉宾现场参加活动,本外币兑换和多样化支付需求激增。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和外汇局十堰市分局在省分行和省分局的统一部署下,为全面提升境外嘉宾本外币支付服务的便利化和体验感做好了充分准备和全程跟踪服务。人行十堰市分行和外汇局十堰市分局按照“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原则,专门制定了进一步提升两个大会期间境外来宾外币兑换和多元化支付服务工作方案。10月8日,在武当山特区组织召开了全市银行参加的进一步强化“两个大会”期间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工作现场推进会,分赴酒店、宾馆、商铺、步行街等督导查看外币兑换和各项支付服务是否到位。 在人行外汇局要求和指导下,全市重点外汇银行共召开专题推进会9次,开展外汇业务专项再培训9次;参训160余人次;派驻外币代兑点增援服务专业人员6人;银行网点安排专人开展本外币兑换工作206人;各外币代兑点可兑换币种由日常3种增加至9种,最大限度满足境外嘉宾本外币兑换需求。 大会期间,为境外嘉宾提供本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103个,境外嘉宾在武当山特区外汇银行网点兑换外币4笔,在两个重点场所的外币代兑点兑换外币5笔,通过ATM机刷卡60余笔,通过POS机刷卡消费300余笔。方便快捷外币兑换和多元化支付服务,得到与会境外嘉宾和大会组织方的高度评价。(湖北日报 2024-10-19) 2024-10-24/hubei/2024/1021/2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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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部署,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选择湖北自贸区相关片区所在地武汉、襄阳、宜昌,以及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所在地鄂州四市正式启动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首批参与推广的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3家银行的34个营业网点。 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统一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规则,实现单位客户可通过一个账户管理多个币种资金。推广银行通过优化账户开立流程,合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汇账户开户申请,实现单位客户“跑一次银行”“填一张表”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有效缩短了开户时间,提升了开户效率。单位客户通过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不仅减少了开户数量,节约了财务和资金管理成本,还有效提高了跨境贸易结算效率。从本外币账户协同管理和服务层面,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奠定了良好的账户基础。 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有利于助推湖北实体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对提高单位开户便捷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根据首批推广效果和单位实际需求,有序扩大湖北辖内推广银行和地区范围,鼓励参与推广的银行创新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24-10-16) 2024-11-01/hubei/2024/1030/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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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部署,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选择湖北自贸区相关片区所在地武汉、襄阳、宜昌,以及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所在地鄂州四市正式启动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首批参与推广的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3家银行的34个营业网点。 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统一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规则,实现单位客户可通过一个账户管理多个币种资金。推广银行通过优化账户开立流程,合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汇账户开户申请,实现单位客户“跑一次银行”“填一张表”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有效缩短了开户时间,提升了开户效率。单位客户通过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不仅减少了开户数量,节约了财务和资金管理成本,还有效提高了跨境贸易结算效率。从本外币账户协同管理和服务层面,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奠定了良好的账户基础。 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有利于助推湖北实体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对提高单位开户便捷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根据首批推广效果和单位实际需求,有序扩大湖北辖内推广银行和地区范围,鼓励参与推广的银行创新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24-10-16) 2024-11-01/hubei/2024/1030/2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