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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美林国际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美林国际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8-30/safe/2004/0830/4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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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ABN AMRO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09-23/safe/2004/0923/4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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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 [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4-09-03/safe/2004/0903/4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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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法国兴业银行 [Societe Generale]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09-23/safe/2004/0923/4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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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满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需求,根据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总体部署和现有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通知》的颁布和实施,将为跨国公司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有利于推动中资跨国公司实施 “走出去”发展战略。 《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该项政策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已开始进入收获期,形成了相当数额的利润和剩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外资跨国公司陆续提出了一些资金集合或境外运作的要求。同时,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中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成为制约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中资企业集团呼吁允许其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通知》。 2问:《通知》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跨国公司依据《通知》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不得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应当遵守《贷款通则》、《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是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的原则。只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以其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内可自由支配资金进行内部运营。 三是境外放款总额度控制的原则。《通知》对中资和外资跨国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境外放款总额度标准,既从盈利与风险承担能力的角度对从事运作的企业做出了要求,也通过这一总额限定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潜在风险。 四是境外放款专户管理的原则。要求最终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必须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所有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这使得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路径集中化、清晰化,便于操作和监管。 五是境外放款资金运作安全性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通知》要求其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六是全收全支的原则。《通知》要求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时,放款资金和还款资金必须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轧差和抵扣,防止产生投机行为和信用风险。 3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的哪些问题? 答:《通知》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方式、资金来源、额度、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操作步骤及后续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范,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放款以及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的政策需求。 4问:《通知》所适用的“跨国公司”的定义及其范畴是什么? 答:《通知》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从内涵上明确了“跨国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实质,从外延上明确了“跨国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和外资控股两种类型,并规定《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通知》还进一步界定“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将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明确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企业,以保证《通知》出台的可执行性。 5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有哪些可以选择的方式? 答:《通知》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提供了多种可选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在境内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外汇资金在境外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还可以不通过银行由境内成员公司直接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同时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6问: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内委托放款,无须经外汇局核准,由受托银行按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的境内委托放款需要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也无需经外汇局核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7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但随后其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的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等手续由各相关外汇分局核准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需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来自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的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遵循总额度标准。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8问:跨国公司在办理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的具体操作时,是否必须一次性办理完成放款资金的境外付汇? 答: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跨国公司在具体办理境外放款时,可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额度以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性向境外汇出放款资金,也可分几次汇出放款资金。 9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应当遵守哪些后续监督要求? 答: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通知》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现行管理制度的通常做法,规定由受托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报备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通知》规定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并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将有关材料向国家外汇局报审。(完) [相关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7/safe/2004/1027/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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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六次会议 日前,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六次会议。会议总结了今年两部门在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了在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查处以及法规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新特点及动向;研究了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加大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力度的工作措施,提出了明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 2004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在总结前些年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是在运用电子信息数据分析和侦破案件方面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9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多次组织联合行动,共摧毁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86个,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冻结存折及银行账户290个,内含资金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94名,罚没金额共计1943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特别是查处了一批金额较大的重大案件,案件性质分别涉及了擅自经营外币汇兑、逃套汇、虚假投资、境外赌资洗钱、骗取银行贷款以及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案件的侦破,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我国的外汇市场秩序稳定,并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守法和规范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主任李东荣在会上强调,经过近年来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我国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全社会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普遍增强。但同时应清醒地看到,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显著加快且形式日趋多样化的新形势下,由于外汇非法交易涉及的领域扩大,交易手法更加隐蔽,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工作难度增大,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稳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工作,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方的合作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提高联合打击工作的效率;指导地方办案部门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联合行动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外汇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的新动向和新特点,为适时调整政策提供合理建议;坚决打击各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运行。(完) 2004-11-02/safe/2004/1102/4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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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ABN AMRO Bank N.V.)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0-29/safe/2004/1029/4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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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在贸易顺差下降甚至出现逆差的情况下,外汇资金依然保持较强的净流入态势,贸易结售汇顺差进一步扩大,资本净结汇占比上升。国内外汇供过于求的状况更加突出,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部署,及时调整政策,加强对投机性资本流入的监管,出台了严格个人结汇和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的政策,同时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加大了对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结汇业务的检查力度。2004年1月至9月,共对35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41家企业的违规办理结汇业务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查处违规结汇金额达1.2亿美元,共处行政罚款101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约10.1万元人民币。 检查发现,目前银行、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的违规结汇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多渠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资本项下办理违规结汇。如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办理股权转让款结汇、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外汇资本金结汇、外债资金结汇以及违反规定将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经常项下并办理结汇等。二是在经常项下违规结汇。如未经外汇局核准办理非贸易项下的现钞结汇;在未经外汇局核准、未审核结汇资金来源或者缺乏外汇来源证明等情况下,为个人办理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外汇资金结汇等。三是部分银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汇业务、未按规定留存结汇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等违规行为。 部分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金违规结汇,影响了国际收支平衡,导致了外汇储备的超常增长,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不利于实现经济的全面、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在不断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资金流入的管理,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结汇行为,严厉打击投机性的资本流入,为我国金融稳定和涉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完) 2004-11-02/safe/2004/1102/4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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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关于人民币汇率即将调整升值的传言,记者专门就此问题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该发言人指出,这些传言是缺乏根据的,是对我国现行汇率政策的误解。 该发言人指出,近日,中国政府在多个场合阐释了现行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基本点:一是自1994年起实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是符合国情的;二是要逐步探索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该发言人认为,对于人民币汇率政策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完善汇率机制是中国既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但改革的进程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稳步推进,不会一蹴而就,也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第二,完善汇率机制的核心是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增加汇率弹性,而不是简单地调整汇率水平。因此,不可能采取一次性重估人民币汇率的不明智做法。 第三,完善汇率机制是中国自主的选择,必然会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避免汇率大幅波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世界经济金融稳定。 第四,从长远来说,增加汇率弹性后人民币汇率既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不可能只是单向变化。当前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与市场预期和利差因素有很大关系。然而,理性地分析,市场预期随时可能改变,而随着国际市场利率走高,本外币利差也在逐步缩小甚至可能反转。届时,市场资金流向都可能发生反向的变化。因此,单边豪赌人民币升值只能是一种不明智的投机冒险行为。 该发言人最后强调,我国现阶段资本帐户交易还存在较为严格的管制,资金的大进大出将会受到严密的监控和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将在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流出和流入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真实合法贸易和投资背景的非法外汇交易,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金融稳定和涉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完) 2004-10-12/safe/2004/1012/4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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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华燊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虚增利润非法套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其共计2874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华燊中国接到处罚后,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先后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公司重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清产核资,合规守法经营意识也有了较大提高。目前该公司经营活动已逐步走上正轨。 2003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胶南支局在为青岛胶南华燊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南华燊)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发现其存在非法套汇等违法违规问题。山东省分局迅速组织对辖内19家华燊中国子公司现场检查后,进一步验证了青岛市分局的判断。2003年7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立案调查,将该案定名为“7.29”专案,并抽调精干力量,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华燊中国所在地以及当地设有华燊中国子公司的七省二市外汇分局,对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外汇业务展开全面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华燊中国及其子公司以虚假人民币利润购汇汇出3641多万元港币,以虚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9243多万元人民币,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属非法套汇行为。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华燊中国及其部分子公司非法套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7.29”专案是基层外汇局在办理日常外汇业务中发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涉案的9个分局联合查处的全国性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外汇局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协调配合,特别是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联合办案。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与各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加大对外汇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完) 2004-10-12/safe/2004/1012/4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