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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 部门(盖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 计划录用人数:13人,其中事业单位7人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 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综合司 立法岗 制定法规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法律 研究生 英语6级 熟悉电脑 国际收支司 国际收支监测预警岗 设计建立国际收支监测预警模型 收集处理预警数据,拟写分析报告参与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数量经济学 经济学 研究生 中共党员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经常项目司 综合秘书 收集汇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信息,参与组织对分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世界经济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资本司 监测分析岗 负责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 流动和汇兑的统计监测分析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管检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检查岗 负责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检查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会计 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人事司(内审司) 内部审计岗 制定内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内审项目,撰写内审工作报告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金融 经济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岗 美元、非美元资产组合的投资与经营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2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投资管理岗 负责部分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分析、业绩考核等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会计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风险管理岗 储备经营投资品种各类风险控制及量化分析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战略研究岗 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市场走势为储备经营决策提供策略建议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国际金融 硕士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事业单位) 网络管理岗 负责网络建设管理、安全维护负责应用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A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计算机网络及相关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信息中心(事业单位) 网络开发岗 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工程 开发设计 B 应届毕业生 社会在职人员 1 计算机软件 研究生 英语6级 熟练掌握电脑 联系人: 金雪轶 (010)68402196 2002-11-11/safe/2002/1111/3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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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和核准程序。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在支付保险赔偿及再保险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持有关凭证办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办理保险项下各项外汇支付的手续和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以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填补了我国保险领域外汇管理的空白,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有利于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暂行规定》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 正式实施。 2002-10-29/safe/2002/1029/3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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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保证国家税收和防止外汇流失,近期,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联网数据交换及有关合作事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几年来,海关与外汇局之间加强合作,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就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提供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中的有关数据;海关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批量交换、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完成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自行打印操作;双方定期交换可疑、违规企业名单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海关与外汇局双方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进行优势互补,将政府管理的货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电子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核查及时发现企业价格申报的疑点,保证国家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 2002-10-28/safe/2002/1028/3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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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3年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中将正式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该“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为保证各企业、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外汇收支情况表”报表有关内容,正确填列报表中各项目有关数据,提高年检的效率和效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公布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方法。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正式启用,将有利于监管当局准确系统的评估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外汇风险,为改进政府宏观决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提供依据。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附件一: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方法 附件1: 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方法 2002-12-31/safe/2002/1231/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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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 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12月 31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2-12-12/safe/2002/1212/3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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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去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分步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根据这一工作安排, 2001年 9月 1日起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公告,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请问,进一步调整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有什么意义? 答:涉外收入申报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重要渠道,其时效性关系到整体国际收支统计效率。2001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采取分步、渐进的方式,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限,自 2001年 9月 1日起 ,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进一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准备较为充分,措施得力,10日申报工作开展顺利,各地涉外收入申报率全部保持在95%以上,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普遍增强,一些地区和银行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网络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统计信息时效性得到了较大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外对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及时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应当前形势要求,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自 2003年 1月 1日 起由10个工作日再次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逐步调整,也就是一个申报时效不断提高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用于宏观经济决策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具备及时、准确和完整三个前提条件。2001年9月以前,机构或个人在收到外汇指定银行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在2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相关申报,无法及时反映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此后,申报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信息的及时性有所提高,但与银行结售汇等数据之间还有一定的时滞,制约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更加有效的使用。因此,缩短申报周期,提高统计时效,有助于防范跨境资金冲击和整合关联统计信息,不断满足统计分析预测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及时掌握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全貌。国际收支统计科学完整地反映了一国在一定时期内涉外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的相关数据,可以反映涉外经济整体状况(如对外依存度)、国际贸易竞争力(如贸易条件指数)和投资发展状况(如资本流动构成比例)等。以上信息涵盖了涉外经济的所有领域,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调控的必备要素。通过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时效,将有助于把握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更好地发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持效用。 第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化,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对外政治、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经济调控、政策评价、协议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已将能否及时提供所需数据作为一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准备逐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十分迫切。 问:调整国际收支申报时限是否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 答:此次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主要缩短的是申报主体从境外收到款项后须向银行进行申报的这段时间。所以,对银行的操作基本上没有影响;对于申报主体而言,主要是需要加强申报意识。从1996年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日趋完善,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也不断增强,国际收支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有了极大的改善,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现代科技手段为提高申报时效提供了技术条件。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远程申报业务和数据接口转换,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是今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条重要途径。 问:如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2002-12-30/safe/2002/1230/3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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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方式。请问,为什么要对现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答:我国现行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管理框架,是以1989年发布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为基础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是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即债务人每借一笔贷款,都需逐笔到外汇局办理贷款登记;开立相关外汇账户及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核准,等等。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外汇局直接面对企业、审批企业,虽然满足了监管要求,但由于审批环节较多,管理成本比较高。而且,由于企业是登记及还贷主体,遇到企业不登记或迟登记时,在还款环节会出现很多麻烦,不利于银行及时收贷。因此,对现行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既有利于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方便企业,也方便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同时从外汇管理角度说也有利于提高外汇监管效率。 问:据我们了解,此前外汇局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该项改革的试点,您认为试点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吗? 答:从2001年8月起,我们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截至目前,共批准在上海、重庆、浙江等16个省市进行试点。在试点地区,将目前的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企业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外汇局可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外汇局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按照规定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从试点情况来看,由于准备工作充分,操作审慎,培训到位,试点工作在各地进展比较顺利,受到了企业、银行等多方面的欢迎,减少了企业逐笔登记的麻烦,方便了银行的信贷管理,社会反映积极。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2年10月末,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余额为998.4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61.1亿美元,同比多增加104.9亿美元。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无疑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就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2001年改革试点的成果,简化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管理手续,提高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的积极性;同时为中资银行向国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及监督、管理债权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进行竞争的政策环境。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此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由于外债转贷款、外资银行对内放款、各类外汇垫款和个人外汇贷款的管理思路需要继续研究,此次改革只涉及各中资金融机构(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其他外汇贷款的管理仍维持现状。 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延续了试点时期的一些基本思路,但也有较大的调整和补充。综合来说,《通知》的主要内容是: 1、改变过去由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与试点时相比,《通知》明确,凡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都必须实行债权人登记,外汇局不再通过授权方式决定一家银行是否可以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 2、简化债务人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管理和还本付息核准的手续。《通知》明确,由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而不再由外汇局审批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均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与试点时相比,《通知》将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还贷且包括购汇还贷的审核权全部下放给债权人,并规范了相应的办理程序,外汇局只进行事后核查,而不再由外汇局通过授权方式决定一家银行是否具备这种审核权。 3、明确银行在加强内控审核、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面的要求。《通知》要求,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将加强对债权人的事后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各类数据和有关数据,外汇局将根据债权人所报材料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债权人办理集中登记、开立或注销外汇账户以及还款审核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问:您认为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这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对企业、银行和外汇管理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简化了办事手续,疏通了融资渠道;而银行则增加了自主权和主动性,有利于银行更好地管理其债权,促进外汇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增强了银行的责任和监管意识;从外汇管理角度看,改变了过去直接面对千家万户企业的管理方式,转而通过银行实施监管,有利于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2002-12-18/safe/2002/1218/3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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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社会各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布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这是自 2001年 9月 1日 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后的又一次提速。 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缩短,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推进我国涉外经济统计透明度的建设,更好地满足统计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也有助于全社会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 小资料 国际收支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是系统记录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它地方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统计体系,能够完整、科学地反映一国涉外经济发展的全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收支统计对了解世界经贸发展与国际资本流动趋势,有效监测外部潜在风险,调控宏观经济和预测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通过申报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每年采集约1000万笔的涉外收支交易数据,涉及非金融机构近50万家,年资金收付量已达到近5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我国已实现按半年公布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并于2002年4月正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如何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以分为支出申报和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 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2002-12-30/safe/2002/1230/3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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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披露,为适应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因公出国供汇的标准,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正常用汇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售汇业务。 据悉,按照我国的金融管理政策,因公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境外开支标准,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买用于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等支付内容的外汇。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今年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分别调整和提高了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生活费开支标准、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以及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继续加强对因公出国售汇业务管理的同时,也相应调整了因公出国供汇标准。 上述因公出国费用标准和供汇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活动,促进我国的对外交流。为了保障此次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强调,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用汇的售汇业务。 2002-12-02/safe/2002/1202/3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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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至此,全国获准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已经扩大到五家: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2002年 4月 1日起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进行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个人购汇系统”)的试点,开始打破授权一家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 2002年 8月 1日起 ,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在全国推广个人购汇系统,并发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凡是符合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由此,彻底放开了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也大大方便了境内居民个人的购汇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已经获准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要严格执行境内居民个人售汇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继续认真受理和审核其他银行的申请。 2002-12-09/safe/2002/1209/3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