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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International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3-07-03/safe/2003/0703/4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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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在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10/safe/2003/0710/4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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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Limited)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29/safe/2003/0729/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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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该账户为QFII中的第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6-24/safe/2003/0624/4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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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07-29/safe/2003/0729/4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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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了改革。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这一制度对监督企业出口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只能依靠出口单位人工传递有关纸质单证,存在监管漏洞。因此,外汇局和海关等部门始终在研究完善这一制度。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数据中心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实现了管理部门间电子信息的共享,有助于打击违法活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但银行的收汇信息仍未纳入电子化管理,而且仍然采取“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企业和外汇局都承担了很大的工作量。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贸易发展的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核销管理效率,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目前已在河北、广东珠海、天津、北京进行试点。该系统能够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等渠道从银行获取出口收汇电子数据信息,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得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数据信息。配合该系统的推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办法》,根据系统设计、出口贸易发展状况和当前我国新的经济形势,对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转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进行监管 出口单位应将有关出口和收汇的信息主动报告外汇局,同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分别从银行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得出口收汇和出口报关信息,并与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电子核对,从而完成真实性审核和核销工作。 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运行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工作效率,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程序,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况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单位分别实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管理。自动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到外汇局报送纸面核销单证,所有核销手续均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完成;批次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分批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无须逐笔办理。 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对简化核销环节的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尤其是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推广运行和《办法》的发布,是我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在《办法》施行后,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3-08-19/safe/2003/0819/4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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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一行,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调研,了解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工作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 张志刚副部长首先与郭树清局长进行了会谈,随后在李东荣副局长的陪同下,听取了外汇局对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汇报。近年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本着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行为,适时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外汇局在监管外汇市场主体及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已经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一些基础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构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外汇局有关人员重点演示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和“外汇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等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管理系统。 在听取了汇报和演示后,全国整规办的同志对外汇局高度重视整规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外汇局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已经展开,走在各部委的前列,并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为全国整规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联系单位。 最后,张志刚副部长介绍了全国整规办的主要工作和当前的任务,指出全国整规办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尝试和实践,并对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点要高。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系统,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信用信息交流可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中国国情,还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建立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组成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是研究信用信息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等。四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人走到守法的路径上来。在实践中提炼信用信息标准化的指标,能够与社会其它部门的接口衔接,便于我国全社会范围内分类管理。 2003-08-19/safe/2003/0819/4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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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试行跨国公司有关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近年来,外资跨国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一些中资企业也开始到海外投资,形成跨国的企业集团。为有效运用资源,跨国公司一般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经营活动,其资金流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境外公司有时会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等;跨国公司所发生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等费用,一般先由公司统一支付,再分摊到各有关公司。因此,境内公司就会产生向境外支付代垫和分摊的各类非贸易费用的需求,从而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这一新形势,《通知》对其购付汇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前无法可依的状况。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各项费用时,可凭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等证明材料,如需纳税的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等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非贸易款的,可凭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及等材料,属于技术引进或许可使用的还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办理购付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因特网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可以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核准的重点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也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 《通知》在坚持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审核原则的基础上,切实满足了跨国公司的经营运作需求,有利于方便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其费用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2003-08-13/safe/2003/0813/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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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经营运作,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 去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改革,取消了中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账户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一般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限额;捐赠、援助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限额。这一政策调整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截至今年6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6.05万户,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67%。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企业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通知》规定,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由目前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通知》解决了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有利于方便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知》自2003年9月1起正式实施。 2003-08-18/safe/2003/0818/4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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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在近期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外汇指定银行承担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企业和个人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等业务的重要职责。银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业务,直接影响外汇管理政策的效果。因此,对银行外汇业务的核查,始终是外汇管理工作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同时,外汇指定银行还是我国外汇资金流动的主体,当前我国外汇形势总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通过对银行的检查有助于掌握外汇资金流动的第一手情况,掌握外汇形势的新特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一是全面了解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增强银行的自觉守法意识,促进银行规范经营;二是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当前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三是调查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以便更好地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保护和便利合法的资金流动。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自身及代客业务中收汇及结汇资金的整体情况;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检查采取由银行自查和外汇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银行先在系统内组织自查,外汇局根据自查和抽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目前,各家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已经开始进行自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按照要求组织落实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2003-08-26/safe/2003/0826/4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