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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应如何申报? 答: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属于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应申报在“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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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国企A投资设立了香港企业B,香港企业B返程投资了境内企业C,现香港企业B将其持有的C企业股权转让给国企A即“外转中”,而国企A同时在办理香港企业B的ODI项下注销及撤资,应收撤资款大于“外转中”价款,因此“外转中”不实际支付对价,先以“应付账款”记账,然后再以ODI项下“应收撤资款”中的相等金额与FDI项下外转中“应付账款”对冲。请问此种对冲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如允许,可否先办理外转中登记再办理ODI撤资登记?银行办理此笔“对冲”的外转中登记时,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由于系统“外转中支付计划”中仅有“汇出境外”和“境内再投资”两个选项,都与本业务不符,该如何选择处理?C企业办理外转中登记是否仍需向银行提交国企A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答:目前,上面问题中的所谓“对冲”做法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办理,不同业务条线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分别办理。C企业办理外转中登记需向银行提交国企A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8-10-26/shanghai/2018/1026/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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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什么材料来判断是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根据什么材料判断投融资目的?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几个个条件,可以判定该项目存在返程投资目的: 一是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 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将以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二是按照当前行业标准,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有潜力进一步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三是个人提供返程投资承诺,并表示在合理时期内实施返程投资。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并从登记范围中排除那些“明显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情形”。 2018-10-26/shanghai/2018/1026/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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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外汇局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发放关联方国内外汇委托贷款。同样,根据外汇局规定,借款人需要开立专门的国内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而根据银监会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需要委托人在银行开立专用的“放款专户”。即根据监管要求,借款人需要开立委托贷款专户,委托人需要开立专用放款户。外委托人资金来源于资本项目收入的情况下,为满足银监会要求,应开立何种账户,才即满足外汇局要求,又满足银监会要求?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可以向关联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借款人需开立委托贷款账户接受委贷的资金,至于银监要求委托人在银行开立专用的“放款专户”,建议与银监部门沟通,是否可将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视同委托贷款账户进行管理,无须再另开“放款专户”。 2018-10-26/shanghai/2018/1026/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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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三季度银行监管沟通会,吴水平副局长主持会议,向辖内部分银行金融机构传达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及外汇管理工作要求。 会议要求,各家银行要强化内控管理,及时将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要求转化为银行内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要充分认识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紧迫感,抓住首届进口博览会在沪召开的历史机遇,立足上海、服务全国,提升上海涉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利用银行监管季度沟通会等常态化机制加强同辖内重点银行的政策沟通,及时将总局的政策意图传导至市场主体,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018-10-30/shanghai/2018/1030/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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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现有投资管理公司持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检查处”类似字样公章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风险排查事项通知书》,以外汇局进行风险排查并冻结资金为由不予兑付投资人投资款项。经核实,上述通知书系伪造公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此郑重声明,我分局不存在“外汇检查处行政公章”,也从未以分局名义发布《外汇风险排查事项通知书》,相关通知书及印章均系伪造。该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及印章,我分局将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请相关机构和个人提高警惕,收到类似通知后认真核实,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0年6月16日 2020-06-16/shanghai/2020/0616/1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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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如果可以,银行应审核哪些材料,如果不可以是因为什么,以上问题能最好详细一些,谢谢老师! 答:原则上,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该种交易如果是持续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可参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6;该种交易如果是经营范围内的合法支出,审核材料应根据个案展业确定,这里无法详述。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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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公司美金可以汇到境内个人账户吗? 答:目前,境内个人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及金融投资等均存在严格的管理,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须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须通过QDII或港股通等渠道办理,因此,未通过上述合法方式的个人境外投资,在收到境外公司汇款时,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入账。 2018-10-26/shanghai/2018/1026/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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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客户是境内企业,主要在大使馆提供审核资料等服务,定期收取境外一公司汇入的款项,境外公司是与大使馆签订了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收取的款项是公司日常运营审件费用,应该申报在哪项呢? 答:因该笔款项非大使馆汇入,而为境外中介机构,因此可申报在 “22899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 2018-10-26/shanghai/2018/1026/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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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口径宏观审慎政策下,银行同业拆借不计入余额,此处同业拆借包括向境外银行往来的同业借款业务(4个月到3年内的借款)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的规定,目前,境外同业拆借、无论期限长短均不计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2018-10-26/shanghai/2018/1026/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