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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累计24万亿美元。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外汇市场最基础和主要的衍生产品,《通知》从丰富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入手,继2016年放开远期结汇差额交割后,允许远期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至此远期结售汇在市场定价、交割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全实现了市场化。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开放,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外汇市场支持与保障。(完) 2018-02-22/shanghai/2018/022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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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备用金用途的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请问如果该企业的增资资本金尚未完全到位,也按照这个额度支付吗?按照展业三原则,除了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还需要审核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除了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支付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该规定与企业资本金到位多少没有关系。 在结汇待账户境内划转时,银行除了审核支付命令函之外,还需要审核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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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外债额度吗? 答:可以,外资企业举借外债不受成立时间的限制。 如外资企业选择“投注差”模式,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其“投注差”与外方注册资本的到位比例之乘积。 如外资企业选择宏观审慎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外资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为其最近一期净审计报表的净资产的2倍。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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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EXW工厂交货这种贸易方式的申报该如何处理呢? 答:EXW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了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居民与非居民间若通过EXW工厂交货贸易方式进行货物贸易,在所有权转移时并未发生货物进出关,因此应根据该笔货物在进出境报关时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在具体贸易项下。 2018-08-24/shanghai/2018/0824/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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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个人汇入境内人民币同名账户。未提用部分在银行做定期存款,存款到期后汇出境外同名账户,可以算是原路退回吗?存款利息也可汇回吗? 答:存款利息可以汇回,属于原路退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香港汇入的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通过清算行汇回香港,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是指该账户中从香港累计直接汇入额及其利息扣除累计支出额后的差额。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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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个人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3〕3号)的规定,银行可在“了解你的用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因此,个人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需提供支付相关的交易真实性合规性证明材料。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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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深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企业(QDLP)开展现场调研,了解、掌握产品试点的准备工作和进度、产品募集投向以及当前面临的问题等情况。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在总局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下继续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QDLP宏观审慎管理,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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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人士购买中国境内的养老保险产品。领取该养老金的时候,可以用这笔钱购汇出境回国养老用吗?谢谢! 答:需区分为保险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两部分,其中收益部分可凭保险合同等材料购汇汇出,本金部分需凭其原始人民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汇出。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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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做汇入汇款时,境外的第三方企业代替进口方付款,做国际收支申报的话,付款人是写报文上的付款人,还是合同上的进口方? 答:涉外收付申报单中的“付款人名称”要按照实际付款人进行填写,若为境外第三方企业付款,则可以填写第三方企业名称。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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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人购汇,储蓄账户内资金无工资摘要,2017年完税凭证已购汇相应额度,现要求用以前年度完税凭证购汇。人民币资金是近期转入本人储蓄账户的。可以办理吗? 答:可以办理,但银行在购汇时应在备注栏详细注明购汇相应人民币工资所属年度。 2018-08-24/shanghai/2018/0824/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