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金融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技术进出口项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审核并留存: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016-11-21/hebei/2016/1121/715.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金融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审核并留存: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2016-11-21/hebei/2016/1121/714.html
-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16-12-06/hebei/2016/1206/716.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金融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审核并留存: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2016-11-21/hebei/2016/1121/711.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国际运输项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2016-11-21/hebei/2016/1121/713.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2016-11-07/hebei/2016/1107/710.html
-
相关市场主体可以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12-06/hebei/2016/1206/717.html
-
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12-06/hebei/2016/1206/718.html
-
一、 案情简介 YHJL公司成立于2009年,为全日资企业,注册资本1398万美元,专业从事大豆蛋白的生产以及副产品销售。2013年5月9日,YHJL公司收到日本WJC公司划转的预收货款10亿日元,同日结汇人民币6207.6万元,结汇时向银行提交的合同为该公司与日本WJC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结汇资金是日本WJC公司向YHJL公司预支付的货款。5月12日,YHJL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该笔预收货款进行了报告,报告中关联关系一栏申报为“无关联关系”。 但该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中表明日本WJC公司与该公司为“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公司控制”,两公司为关联公司。 二、定性和处罚 YHJL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3-13/hebei/2017/0313/763.html
-
一、 案情简介 XSC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910万美元,专业从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产、加工及销售。2012年12月29日该企业从境外进口打包机一台总价49745.00英镑,2013年8月8日,支付尾款4974.5英镑。此笔尾款的付款日期与货物进口日期相差超过90天,但该企业未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做延期付款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XSC公司未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及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02-28/hebei/2017/0228/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