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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7-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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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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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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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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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XSC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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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 案情简介
XSC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910万美元,专业从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产、加工及销售。2012年12月29日该企业从境外进口打包机一台总价49745.00英镑,2013年8月8日,支付尾款4974.5英镑。此笔尾款的付款日期与货物进口日期相差超过90天,但该企业未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做延期付款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XSC公司未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及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