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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上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召开2020年广州地区银行外汇业务情况通报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外汇管理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近两年银行外汇业务违规典型案例。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各处室、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境办、76家中外资银行国际业务(贸易金融)部门共106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各银行要从三个方面做好下一阶段外汇业务管理工作: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各项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落地见效。要充分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机遇,推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二是正确传导外汇政策,切实优化外汇营商环境。要不折不扣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便利化措施,加强与外汇局沟通,充分满足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的业务需求。三是增强合规意识,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要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加强业务真实性审核,提高业务经营稳健性。 2020-09-03/guangdong/2020/0903/1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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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7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8-28/guangdong/2020/0828/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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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采取“四项措施”优化外汇服务,助力河源市涉外经济稳定发展。 一是畅通服务渠道。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外汇业务“线上办”等多项外汇业务远程办理方式,既减少了人员接触,避免了病毒交叉感染的风险,又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办理远程外汇业务71笔。 二是精准对接解决企业难题。筛选出辖区35家重点企业,建立重点服务企业名单,并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企业量身定制外汇服务方案。截至2020年6月末,共为21家涉外企业提供了现场外汇服务和政策指导。 三是推动外汇新政落地实施。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微信宣传、电话指导等方式宣传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新政,此项业务办理时间由1-2小时缩短至几分钟。 四是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与商务、海关、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合作,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制定贸易新业态优化措施和风险应对策略。 2020-08-24/guangdong/2020/0824/1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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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组织佛山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外汇局等单位联合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活动中,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通过设立摊位、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市民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提醒市民远离非法网络炒汇、利用地下钱庄汇兑资金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合法用汇的认识。 2020-08-17/guangdong/2020/0817/1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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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 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 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 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 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 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 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 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 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9/guangdong/2020/1109/1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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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中山市中心支局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打出一套便民惠企组合拳,持续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提供外汇服务“心连心”。多次到辖内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企业经营现状、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情况,认真研究企业的业务需求,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如,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订单减少、出口受阻、回笼资金困难的某鞋业公司办理外债便利化试点500万美元额度登记,助力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下,为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办理了H股“全流通”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外汇登记备案手续,有效打通粤港澳大湾区H股“全流通”企业的内资股在境外上市外汇方面的通道;指导某包装制品公司用好现行外汇便利化政策,快速解决IPO申报进程中的资产重组业务难题。 ——助力银企对接“手挽手”。向辖内银行持续推送中的那企业名单,指导银行从资金结算、结售汇、汇率避险等方面给予企业让利优惠,支持企业稳健发展。截至9月末,有13家享受了银行贸易融资利率优惠,21家得到银行提供的结售汇汇率优惠,17家享受了银行避险产品价格优惠,11家次获得手续费减免。 ——跨部门宣讲“肩并肩”。积极联合地方政府开展跨部门政策宣讲,帮助市场主体了解各项便利化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如,6月与海关等部门共同举办中山市跨境电商直购出口首票通关作业暨综试区政策推介宣讲会;7月与市金融局等部门共同主办“政策出便利,金融助发展”政策宣讲会;8月联合市商务局、金融局举办“金融助企、湾区便利”中山市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暨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现场宣讲+线上直播”宣讲会。 2020-10-23/guangdong/2020/1023/1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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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稳外贸保就业工作,有效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2020年10月14至16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赴汕头、潮州调研市场采购及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业务发展情况。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到汕头市宝奥国际城实地调研,了解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情况,并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商户等交流座谈,研究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银行加强真实性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子系统等有关事项。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还走访了汕头市华能广东燃料有限公司、潮州市欧化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顺大食品调料有限公司,了解企业外贸进出口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开展情况,指导银行便捷办理相关收付汇业务。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外汇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办理收结汇,督促银行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服务和更优越的政策红利,促使贸易新业态成为粤东地区稳外贸的新动能。 2020-10-29/guangdong/2020/1029/1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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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外汇管理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要求,打通政策传播“最后一公里”,近日,外汇局连南瑶族自治县支局推出“三个一”举措,深入瑶族同胞聚居区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为当地企业稳健发展注入活力。 ——搭建一个外汇局和少数民族对接平台。在连南县千年瑶寨景区内挂牌成立服务工作站,设立稳企业保就业外汇政策宣传专栏,积极收集少数民族企业需求,推动外汇政策直达企业。 ——制作一个民俗特色宣讲微视频。利用具有瑶族文化特色的“三句半”方式演绎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并制作成宣传视频,广泛推送当地市场主体,深受企业欢迎。 ——成立一支外汇政策宣讲队。联合金融机构和当地“乡村新闻宣传官”成立了一支外汇政策宣讲队,深入当地企业、乡镇、村(寨),通过现场宣讲、农村大喇叭定时播放等多种方式,将政策直达少数民族企业。 2020-10-30/guangdong/2020/1030/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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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召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需求专题调研座谈会,了解银行在外汇业务展业(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对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以及对外汇局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等6家银行参加会议。 与会银行表示,近年来外汇局不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下放业务审核权限,丰富外汇系统数据查询功能,极大便利了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审核工作。同时,银行也反映在金融市场不断开放背景下,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自身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丰富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场景、共享更多数据信息等提出了建议。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详细解答和回应了银行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银行外汇业务的意见建议。 2020-10-28/guangdong/2020/1028/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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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9月23日) 2020-10-22/guangdong/2020/1022/1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