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四是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也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5-07/guangdong/2019/0507/1393.html
-
见附件。 附件:2019年3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4-28/guangdong/2019/0428/1388.html
-
见附件。 附件:2019年3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4-29/guangdong/2019/0428/1389.html
-
近日,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走访了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开展针对性外汇政策宣讲,指导企业办理外汇业务。 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向两家企业宣讲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跨境投融资等外汇政策,了解企业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政策诉求和意见建议,指导利用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开展业务,降低跨境贸易投融资汇率风险。两家企业表示,在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对外汇管理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今后将积极践行外汇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外汇业务。 2019-04-24/guangdong/2019/0424/1386.html
-
为做好2019年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提高贸易信贷申报数据质量,2019年4月10日下午,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举办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现场培训,辖内28家月度样本调查企业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解读了2018年新修订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介绍主要概念、指标、填报原则和具体业务填报说明,分析差错率发生较高的数据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还派发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方便企业及时查阅对照。 2019-04-25/guangdong/2019/0425/1387.html
-
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05-06/guangdong/2019/0505/1392.html
-
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05-05/guangdong/2019/0505/1391.html
-
作为海上丝绸之路最早的城市之一,广东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从未中断海上贸易的省份,在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8)》显示,在“一带一路”省市参与度方面,广东连续3年蝉联榜首,这离不开金融业的大力支持和参与。据悉,近年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全面提升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人民币结算避风险 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据统计,2018年,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出口总额达1.62万亿元,同比增长7.4%。与广东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伴,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需求不断增加。2013年至2018年,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发生人民币跨境收支金额累计2.15万亿元,年均增长率为30%。 境内“走出去”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可省去外币兑换环节,规避第三方货币汇率波动风险,节约汇兑成本,资金使用效率更高。近年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通过宣讲会、研讨会、现场调研、企业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跨境人民币政策,鼓励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在“一带一路”投资经营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促进贸易和投融资业务发展,服务企业“走出去”支持“一带一路”建设。2013年至2018年,广东与6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生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往来,业务类型以货物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为主,共发生人民币跨境收支金额累计2.15万亿元,年均增长率为30%。2018年,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金额合计5709亿元,同比增长44.3%,占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外币跨境收支总额的38.3%。 不少外资企业也体会到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带来的好处。例如,德资企业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为规避欧元贬值的汇率风险,自2015年8月起,在合同签订、货物报关、货款支付中改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相比用外币计价结算可减少汇兑损失120多万元人民币。 简政放权出实招 促进跨境直接投资稳定增长 在便利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跨境直接投资方面,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出台多项简政放权实招: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和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推进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合法取得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后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交易背景资料,资金运用更加高效便捷。 上述一系列措施便利了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促进了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直接投资稳定增长。据统计,2013年至2018年,广东(不含深圳)有319家境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共设立境外投资企业366家,覆盖29个国家,协议投资总金额合计95亿美元,实际汇出总金额为17亿美元;共有48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广东进行直接投资,共设立1054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金额合计42亿美元。 跨境融资引“活水” 解决“走出去”企业融资难题 近年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拓宽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企业跨境融资自主权——可根据境内资金成本自主安排跨境融资的币别、金额及期限长短,有效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便利境内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跨境融资业务。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广东(不含深圳)已有25家中资企业利用新政策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本外币融资,金额折合14.6亿美元。同时,允许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结汇,提高出口企业外汇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债权或者股权形式回流境内,境内企业可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灵活选择融资方式。2013年至2018年,共有855家广东企业(不含深圳)从“一带一路”沿线22个国家获得3081笔本外币跨境融资,金额折合239.5亿美元。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还积极鼓励辖内银行运用自身综合服务优势和全球网络资源优势,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手段,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融资方式,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通过境外合作银行在非洲的网络布局优势,为广州市一家主攻非洲市场的民营进出口企业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帮助其扩大对非业务规模、连续数年位居“中国对非出口企业百强榜”前列;中国银行佛山分行为美的集团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帮助其实现了财务资金余缺在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灵活调配和安排,极大便利了其国际业务的开展。2018年,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4136亿元,占同期广东与沿线国家人民币跨境收支的73%。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契机,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建设国际金融枢纽,打造“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下阶段,将建立更顺畅的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机制与通道,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在“一带一路”形成人民币区;创新“一带一路”投融资方式,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动员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建设;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继续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便利广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推动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与沿线国家银行开展战略合作,进一步扩大中资金融机构在沿线国家的布局,为“走出去”中资企业和人员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019-05-22/guangdong/2019/0522/1406.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0/guangdong/2019/0520/1404.html
-
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19年5月25日 2019-05-29/guangdong/2019/0529/1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