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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着力优化外汇服务,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广东涉外经济健康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主要措施有: 一、推进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积极争取多项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先后申请获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个人留学缴费便利化、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业务试点,有效满足银行企业外汇业务创新需求。制定下发《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障企业用汇需求、便利贸易资金流动、扶持贸易新业态稳健发展、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开展外汇产品创新等20条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促进涉外经济稳定增长。 二、优化外汇服务,支持企业涉外经营活动。积极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国务院“六个一”要求,升级自主研发的“广东省贸易单证公示平台”,新增网上政务辅助功能,授权银行协助审核贸易企业名录登记、变更及辅导期报告业务等资料,通过平台完成相关资料的录入和电子传输,在全国率先实现该类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有效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深入开展“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带领商业银行组成服务队,实地为564家企业送政策、出主意、解难题,合计解决企业跨境融资需求折合9.8亿美元,节约企业融资、避险以及“脚底”等成本约5000万元人民币,受到企业的普遍好评。 三、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广东自贸区建设。制定《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在电子化贸易单证审核、外币NRA账户管理、融资租赁外币收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自贸区跨境资金运作的便利化程度。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研究实施促进跨境资金便利流动、完善跨境投融资管理、优化个人外汇服务、探索业务管理模式改革等方面的试点政策,其中多项试点政策己落地实施。推动银行针对广东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的企业实际需求,开发具有湾区特色、符合客户需求、能产生经济价值的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跨境资金流动便利性。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境外市场。鼓励银行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对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资金,依法办理外汇登记以及相关汇兑手续,保障用汇需求。做好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市场的引导服务,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分析各国外汇管制最新情况,编制成概览及时分发给相关企业,帮助企业了解当地政策。跟进了解重点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项目的资金运作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应对投资国汇率风险和外汇管制等工作,增强风险规避能力。 2019-02-19/guangdong/2019/0219/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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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依托阳江市“农行杯”道德春联评选颁奖仪式暨2019年挥春赠联活动平台,在阳江市人民广场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采取“1+3+4+8”的方式进行宣传:一是“接地气”,邀请来自阳江市诗词学会、楹联学会的书法家即席泼墨挥毫,书写1副“诚信兴商、合法用汇”春联,为活动增添浓浓年味。二是主题明确,现场设立咨询台,悬挂“远离外汇黑市,依法买卖外汇”“增强依法申报意识,自觉履行申报义务”“诚信兴商 和谐发展”等3条横幅标语,进一步扩大宣传影响力。三是深入群众,派发“个人外汇知D点”“货物贸易知多D”“依法买卖外汇 保障自身权益”以及外汇案例警示等4种宣传折页,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市民讲解外汇管理政策,引导市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四是以知识问答促宣传,整理8道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外汇业务知识题目进行有奖问答,吸引市民纷纷驻足作答,将宣传活动气氛推向高潮。 本次活动把外汇政策宣传融入传统文化特色,提升了宣传的覆盖面和参与度。 2019-02-15/guangdong/2019/0215/1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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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汕尾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外汇管理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及时更新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南,更好地服务贸易信贷申报主体。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并结合企业填报中常见的问题,整理汇编了《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使用手册》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向贸易信贷申报主体免费派发,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的认识,确保2019年贸易信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指导银行机构加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宣传力度。通过银行营业大厅数字电视播放动漫宣传视频、电子显示屏滚动展示宣传标语、现场派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生动形象地向广大市民宣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 ——制作形式多样的宣传手册,广泛宣传外汇知识。针对公众关心的个人本外币兑换、外币现钞存取、出境旅游与留学用汇等问题,制发《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宣传手册》及《个人外汇管理知识》宣传折页,引导社会公众合法用汇,依法保障用汇权益。 2019-02-14/guangdong/2019/0214/1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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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组织编印《外汇业务政策问题口袋书》,分别派发至银行金融机构、珠海市行政办事大厅、辖内各行政区和广东自贸区横琴片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办事窗口,以及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珠海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的外汇管理政策解答服务。 《外汇业务政策问题口袋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为依据,以问答形式编写,内容涵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贸易信贷调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直接投资、跨境融资等外汇业务以及外汇违规行为处罚条款,还编录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例。其中,政策问答类102条、案例类10宗。《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口袋书》受到市场主体的好评和点赞,已成为外汇工作必备的“掌中宝”工具书之一。 2019-02-13/guangdong/2019/0213/1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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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2019-02-13/guangdong/2019/0213/1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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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开放的部署要求,积极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政策落地实施,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资金的管理原则。一是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无需事前审批。二是可由外籍员工自主选择参与资金来源。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或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2019-02-13/guangdong/2019/0213/1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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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推动辖区外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联合银行机构,到信宜市明雄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外汇服务上门活动。 信宜市明雄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竹藤工艺品生产加工及出口,是茂名地区较具特色的外贸企业之一,由于业务拓展较快,跨境融资需求大。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主动联合银行机构开展送服务上门活动,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解决融资难题,银行也积极提供外汇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2019-02-21/guangdong/2019/0221/1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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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12 2019-02-18/guangdong/2019/0218/1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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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 2019-02-19/guangdong/2019/0218/1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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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5/guangdong/2019/0325/1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