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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利率发生变更后需要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变更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第1条,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2024-08-07/tianjin/2024/0807/2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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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tianjin/2024/0809/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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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tianjin/2024/0813/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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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坚决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真抓实学,通过“谋、学、研、观”四向发力,引领分局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扎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统筹谋划,夯实“学纪”基石。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文件及总分行、总局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分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安排,明任务、压责任、抓进度,确保党纪学习教育扎实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任务清单,明确16项具体任务,做到规定动作全覆盖、自选动作有特色,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党支部制定党纪学习安排,进一步明确党纪学习教育“时间表”“任务图”,积极拓宽理论学习和集体研讨渠道,确保理论学习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全面学习,强化“知纪”意识。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各党支部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多种方式,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围绕《条例》重点内容开展集体研讨交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分局局长、分行纪委书记讲授的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深入学习、深刻领悟,自觉在学习和掌握党的纪律上见实效。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书记以“学习落实条例依法依规履职”为主题,为分局党员干部讲授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结合外汇领域发生案件,引导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各党支部书记发挥领学促学作用,讲授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坚持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充分发挥“活教材”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认真研讨,丰富“明纪”途径。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以“弘扬廉洁文化争做央行先锋”为主题举办“青年学理论”活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新修订《条例》,结合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聚焦分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南》中常见、多发、易犯廉政风险点,交流分享心得体会,进一步引导分局青年干部严守纪律规矩。党支部开展“学习贯彻《条例》、增强‘四个定力’”主题党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作出表率,围绕《条例》学习和“六项纪律”开展集体学习研讨,进一步筑牢思想根基,强化纪律意识。 现场观学,筑牢“守纪”红线。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党总支组织党员干部到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展览馆开展“用好廉洁教育阵地严守纪律规矩底线”主题党日,通过实地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推动分局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纪律观念,提高敬畏意识,强化自警自励,敲响正风肃纪警钟。党支部前往廉润初心文化馆开展“廉政文化润初心遵规守纪刻在心”主题党日,通过现场观学强化精神洗礼,感受清与廉的清爽氛围,时刻紧绷廉政意识之弦。分局处级干部到天津市警示教育中心观学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现场接受政治、纪法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024-08-22/tianjin/2024/0822/2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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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购汇偿还其外汇贷款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五条,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24-08-21/tianjin/2024/0821/2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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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如向境内红十字会捐赠,是否仍需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民政部相关规定,中国红十字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或免于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凭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2024-08-15/tianjin/2024/0815/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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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于何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二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占用该企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2024-08-21/tianjin/2024/0821/2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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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按照什么顺序办理后续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4.4第十条,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然后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及外债注销(变更)登记,再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024-08-26/tianjin/2024/0826/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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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是否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第十六条,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2024-08-26/tianjin/2024/0826/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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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什么原则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八条,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2024-08-23/tianjin/2024/0823/2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