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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月1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6-18/ningbo/2019/0618/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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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帮助荆门市外贸企业应对中美贸易摩擦,解决广大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联合荆门市商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全市外贸企业外贸和跨境融资知识培训”,辖内105家企业的代表参加了此次培训。 会上,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从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额度上限的确定、宏观审慎跨境融资余额测算、企业办理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需注意的事项等方面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随后,为多家有跨境融资意向的企业就跨境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此次培训,让当地更多的外贸企业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有了初步了解,为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扩大融资渠道起到了有力促进作用。 2019-06-17/hubei/2019/0617/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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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18年8月5日做了1笔延期收款报告业务,报告的延期收款日期为出口报关后180天。从合同执行情况看,实际收款日期将提前为出口报关后150天,请问该如何操作? 答:对于已报告延期收款业务信息,你公司需区分下列三种情况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操作: (1)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且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含),你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2)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但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你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预计收款日期”处于未到期部分的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3)原报告是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操作的,则不论业务办理时限,均需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2019-06-19/shenzhen/2019/0619/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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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月1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6-19/ningbo/2019/0619/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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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向银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Q:企业如果已在中国银行开户并填写了《单位基本情况表》,后又到浦发银行开户办理涉外收付款,还需要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且外汇局对其在中国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已经审核通过(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浦发银行只需跟企业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浦发银行经核实发现此前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填报得不准确,或与企业提供给浦发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还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Q: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但是外汇局并没有审核通过,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Q:企业如何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到每家开户银行去办理开通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A: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该企业任意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Q: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管理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A:应当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初始密码。 Q:《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A: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Q:对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申报基础信息的申报时效是怎么要求的?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Q: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Q: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审核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Q: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Q:企业开办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A: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予以直接通过;如果审核未能通过,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未通过的原因,退回企业要求其重新核实。 Q:银行发现报送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如何修改? A: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原则上对于数据的修改应当按照“在哪录入,在哪修改”的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基础信息错误,应当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申报信息错误,应当在录入申报信息的系统中进行修改。 Q: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A:不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息。 Q: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A: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则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Q: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Q:外汇局所说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码原则上是按照资金的来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来进行申报的。但对于境内的居民与境外的居民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的。也就是说,一个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这笔汇款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 Q: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A: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Q:一笔汇入汇款既有一般贸易,也有离岸转手交易。对此是按贸易从大金额从大,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还是要先申报有海关数据的一般贸易?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中“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对于一笔汇款中两种交易性质均为货物贸易核查项目的,先申报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本例中,一般贸易与离岸转手交易均属于货物贸易核查项目,因此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 2019-01-30/henan/2019/0130/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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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服务贸易法规中所说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该怎么办理? A:常见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分三类办理: (一)外汇保险项下保费、分保费、赔款、保险金、摊回赔款、追回款等境内外汇划转:合同、发票、支付通知、支付清单、分保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材料,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由划出方经办行审核,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在境内划转保险项下的外汇资金,凭付款指令在经办行直接办理。 (三)保险项下的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Q: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A: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四)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Q:保险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Q: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应在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备案。 Q:强制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情况包括哪几种? A: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其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自动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同时失效: (一)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 (二)被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原上级授权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进行书面报告。 Q: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A: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除在首次开户时,须按相关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材料在经办金融机构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可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无需再经外汇局批准。 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涉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外汇账户的规定办理。 Q: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股东(境外总公司)依法汇入、减资(撤资)汇出的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的划转、因交易撤销的外汇资金收付、按规定可结汇使用的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Q: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划转、投资收益、受托管理费收入、按规定可结汇使用的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Q: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其运用的外汇资金应先划入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托管。托管的外汇资金转存银行存款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性质,仍为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经营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的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通过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2019-01-18/henan/2019/0118/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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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Q: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A:根据《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是暂时的,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细则》第八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 A: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断。 Q:境内的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A: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Q:《细则》中关于“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项下的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么理解。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根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限额免申报应解释为: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则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数据的统计,因此不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 Q: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A: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的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的对外付款和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唯一标识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需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8/henan/2019/0118/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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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企业进口货物,并已全额支付货款,后由于质量问题,交易双方协商按原合同金额的八折成交。银行对外方退还境内企业多支付的费用应该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还是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 A:问题中的进口贸易实际已达成,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约定折价成交,其实质仍为基础贸易价格的变更,因此,该笔收汇应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根据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应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项下。如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还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此外,如果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或引起其他额外费用等,交易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国际赔偿的,资金具有二次转移的性质,应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办理。 Q: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一批产品,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但B企业并未退货,而是自行组织维修后继续使用,并经双方商定由A企业担负该笔维修费用。银行应按照赔偿业务还是支付维修费进行审核? A:该笔付汇业务的交易实质为A企业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违约,A企业赔偿由此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赔偿业务,审核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Q:境内A企业进口境外B企业的大型运输设备,双方约定,在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时,B企业将按比例返还一部分货款作为奖励。银行对该笔收汇,是按货物贸易退汇还是服务贸易销售返利进行审核? A:境外B企业返还给A企业的资金名义上为货款,资金来源也可能为A企业前期支付出去的货款,但实际上,该笔资金的返还是基于特定条件的,具有明显的销售返利特征,实质为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办理该笔收汇业务。 Q:对于原贸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后期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退款或赔付款,银行应如何界定交易性质、把握审核原则? A:由于企业对外贸易的实际业务情况多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有时并未明确指出是退款还是赔偿,建议银行结合遇到的业务情况个案分析,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核。 首先,应分析原始交易最终是否达成。由于原始交易取消造成的前期相关交易资金的退回,均应按照退汇业务办理,且应原路退回。如交易取消造成某一方损失,协商一致进行额外赔付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赔偿业务办理。 其次,原始交易未取消的,应分析协商退款或赔付的协议内容是否与原始交易金额相关。例如在上述第一个问题中,双方约定打折成交,实质是对原始合同约定的修改,赔偿原因在商品本身,因此,应按退汇业务办理。而在第二个问题中,赔偿原因是商品本身引发的其他问题,或是商品质量造成的其他损失,实质是基础贸易导致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赔偿业务办理。在第三个问题中,所退款项具有一定的鼓励、回扣或返利的性质,实质是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服务贸易业务办理,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 最后,如原始交易与退赔交易的时间间隔较长、赔偿金额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不合理,甚至远远超出原始交易金额的,经办银行应加强对交易背景的调查,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刻意规避监管、构造贸易背景跨境摆布资金或者贸易洗钱等风险。 2019-01-25/henan/2019/0125/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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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于近日联合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并购促进会,及部分银行企业代表,召开直接投资银企座谈会,就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开展情况及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不便利因素展开沟通交流。 2019-06-20/beijing/2019/0620/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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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对新增月度贸易信贷调查企业进行了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辅导。 2019-06-20/ningbo/2019/0620/10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