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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 记者 许志平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此次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前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法规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过去的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对企业境内外融资涉及的跨境担保有较多资格条件限制,企业经营成本较高。 因此,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大幅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有助于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问题,推动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进程。 问:此次改革在简政放权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幅改善境内企业的投融资政策环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共废止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12项,提高了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问:此次改革将怎样缓解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答:改革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在内保外贷领域,取消了针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之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管理政策差别。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取消境内中资企业需事前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的做法,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境内企业可在接受境外机构担保的情况下,以较低成本更为便捷地从境内金融机构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问:《规定》出台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提供内保外贷时无需事前审批,发生担保履约也无需事前核准,会否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便利? 答:《规定》取消或大幅简化内保外贷事前审批和登记手续,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融资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合法合理地开展投融资活动,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境内机构或个人恶意利用内保外贷渠道向境外进行资产转移,《规定》通过担保信息披露、银行尽职审查、担保人履约倾向审核、违约后对新签约的控制、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诸多手段,大幅提高担保人在恶意违约后在声誉和经济上可能支付的成本,督促担保人合规诚信经营。 其中,根据《规定》,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境内机构或个人借担保履约向境外转移资产。 问:境内机构是否能够自由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 答: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的外汇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只是统一取消了在担保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与担保合同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没有限制或取消了限制,如外债管理、跨境投资、物权担保等领域仍然存在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尽管外汇管理合规状况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一旦合同内容与外汇管理规定或其他领域的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不可执行。担保项下债权人能否顺利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能否顺利履行担保履约义务,担保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无潜在冲突原则”。即,除《规定》另有明确规定外,跨境担保的签约及担保履约后可能新发生的跨境债权债务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得与现行资本项目规定或相关部门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存在潜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担保合同无法履行;如没有冲突,则担保合同可以履行。因此,这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违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各种情形。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跨境担保活动的同时,如何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 答: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力。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问:全面取消事前审批核准手续后,如何保证担保当事各方能够切实履行《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自律义务? 答:此次改革,一方面,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全部取消了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性规定及各种事前审核环节;另一方面,为了保留“牙齿”并满足风险防范需要,仍然保留了较多属于自律性质、但违反以后会导致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放权+自律”的管理方式,更加接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明确了跨境担保相关主体的自律性规定,例如违约暂停、履约倾向审核、资金用途限制、尽职调查、如实陈述义务、道德约束等等,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可达到“事前防君子、事后防小人”的目的。 问:当前,我国外汇收支总体上仍面临净流入压力。对此,《规定》中有哪些政策安排? 答:针对当前我国外汇收支面临的净流入压力,此次改革对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采取了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对于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取消了繁杂的管理手续;对于可能引发资金流入的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外债),仍坚持进行适度的规范和限制。 问:我们注意到,2009年,外汇局提出了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今年以来,外汇局也把“五个转变”作为工作重点。请问在此次改革中如何体现? 答:《规定》的出台是资本项目管理领域践行“五个转变”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此次改革取消了跨境担保的审批和核准环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实现了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的转变;在取消指标核定和逐笔审核的同时,强化了对跨境担保主体和行为的事后核查,实现了从强调“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规定》弱化了对担保交易行为的逐笔合规管理,更多强调对担保交易境内主体的管理,在简化交易主体分类标准的同时,对不同类型主体进行有所差别的分类管理,如银行较非银行机构更为宽松,大机构较中小机构更为宽松等,实现了从“行为管理”到“主体管理”的过渡;取消跨境担保事前审核中的资格条件限制,将部分担保类型的登记环节定性为“程序性审核”,把违规排查工作转移到事后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实现了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的转变;在大幅放开跨境担保的前提下,对跨境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提出“负面清单”,实现了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 问:《规定》正式实施已两月有余,能否请您介绍下目前的实施情况? 答:自6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银行、企业对改革持欢迎态度,银行表示机遇和挑战并存,中资企业在当地外汇局的业务办理时间明显缩短。从业务量增长情况看,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纳入登记管理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类跨境担保业务中,内保外贷的担保余额增长相对较快,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 问:下一步,外汇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化该项改革? 答: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关注市场反馈和进一步政策诉求,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跨境担保统计数据监测,加强非现场核查与风险管理,为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基础。 (原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金融时报》第2版) 2014-08-20/safe/2014/0820/4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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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直致力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国际收支平衡、积极防范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外汇管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些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为此,适应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通知》共清理外汇管理规定91件,其中废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部分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识码和交易编码、外汇账户、关注企业管理、经常项目售付汇、经常项目进口延期远期付汇、国际邮政汇款业务、进口开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外资并购、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内容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与经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二是落实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关于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条款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三是部分适用1999年欧元启动及过渡期期间、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2004年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期间、2008年奥运会及筹办期间、2008年抗震救灾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等试点时期的特殊外汇管理规定,适用期间已过,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四是对11件已宣布停止执行、经实践证明确无恢复执行必要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通知》的发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掌握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同时,通过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加强非现场监管,可以有效进行政策衔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 2009-05-05/safe/2009/0505/4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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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统一中外资企业政策。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4-29/safe/2016/0429/4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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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措施,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认真总结前期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完) 2009-06-09/safe/2009/0609/4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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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涉及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等多方面规定,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集中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3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完) 2015-07-23/safe/2015/0723/4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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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进外汇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京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外汇违规信息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备忘录》,2015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因逃汇、非法套汇、违规汇入、非法结汇、擅自改变外汇或结汇资金用途、非法买卖外汇等活动而构成实质性违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外汇违规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相关外汇违规信息将按季度汇总纳入征信系统,并在征信系统展示5年。 此次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旨在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的有关要求,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扩大外汇信用信息应用,强化外汇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外汇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各外汇市场主体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外汇业务经营行为。(完) 2014-12-10/safe/2014/1210/4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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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605.79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减少140.82亿美元,下降3.76%,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62.14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23.38亿美元,上升1.43%,占外债余额的46.10%;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943.65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164.2亿美元,下降7.79%,占外债余额的53.90%。 在2510.79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45.35亿美元,占13.7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830.03亿美元,占33.06%;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43.46亿美元,占37.58%;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45.09亿美元,占13.74%;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3.57亿美元,占1.74%;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29亿美元,占0.13%。 2009年1-6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93.3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1.72亿美元,下降52.15%;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194.7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6.99亿美元,增长121.95%;支付中长期外债利息20.8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66亿美元,增长8.65%。(完) 2009-10-13/safe/2009/1013/4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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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境外证券投资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取消和简化了相关外汇管理程序,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归并和整合。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扩大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二是取消结汇、购汇审核,简化额度申请材料;三是统一额度管理要求,对各类合格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统一实行余额管理,即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四是强化统计监测,充分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加强对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和事后监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合格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证券等投资的需求。(完) 2013-08-27/safe/2013/0827/4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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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2016年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规定,企业主体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对填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中国的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始于2004年。2016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新制度自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调查企业根据进出口和贸易收付款规模选取,2016年参与调查的企业共计16439家,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其中,参加年度调查的企业11851家,参加月度调查的企业4588家。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 为方便查询,调查名单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进行分类。调查企业名单可能随调查进展情况微调。(完) 2016-08-17/safe/2016/0817/4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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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境外“热钱”怎样入境,去向何方,为啥流入,规模多大,如何应对?针对这些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接受《人民日报》独家专访。 怎样入境 多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尚未发现“热钱”有组织、大规模流入境内 记者:热钱(Hot Money),又称游资,通常定义为追求最高报酬和最低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总感觉社会各界对“热钱”定义不一、观点各异,外汇局是如何界定“热钱”的? 邓先宏:当前社会各界对“热钱”到底是什么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还保持着适度资本管制的前提下,我国的“热钱”问题与那些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或经济体有着完全不同的语境,盲目套用得出的结论恐怕会南辕北辙。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跨境资金都是逐利的,投资和投机的界限不易区分。问题的关键要看资金流动是否具有真实、合法合规的贸易投资背景。同时,长、短期资本的划分也只是相对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在我国,由于存在资本项目管制,所谓“热钱”应明确为那些纯粹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的国际收支交易及跨境资金流动。 记者:外汇局是否发现有“热钱”大规模流入,或者外界传言的“金融大鳄”操作“热钱”的迹象或案例? 邓先宏:从今年2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流入量较大的13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共计非现场排查近期的跨境交易347万笔,累计排查金额4400多亿美元。截至目前,专项行动已查实190起涉嫌违规案件,涉案金额73.5亿美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专项行动的数据显示,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及外汇收支总体上是合法合规的,尚未发现境外“热钱”有组织、大规模流入境内。违规流入的“热钱”多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呈现多点式、渗透的特点。至于所谓的“金融大鳄”问题,由于我国对资本项目交易还存在一定管制,国际上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出于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不会采取违规途径。此次专项行动也证实了这一点。 记者:外汇局局长易纲在今年两会期间曾披露,流入我国的“热钱”很多都披着合法合规的外衣,您能否介绍一下“热钱”是如何“伪装”流入的? 邓先宏:专项行动显示,“热钱”违规流入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贸易和投资领域,方式五花八门,确实给监管和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只要抓住“热钱”的运作规律,不难发现其中的疑点,可以说其“伪装术”并不高明。 例如,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价格做文章,即通过高报工缴费、虚增可收汇额度和转移定价等方式达到多收汇、多结汇的目的;部分转口贸易企业利用收付汇时差“动手脚”,即通过收汇后全额结汇、推迟付汇及虚构交易等方式扩大外汇净流入;服务贸易项下“热钱”主要是以运输费、咨询费名义违规办理收结汇,有些企业以服务贸易收入的名义收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以逃避外汇监管;外商投资项下的“热钱”很多与“虚假外资”有关。部分外资企业虽有真实项目,但无真正的“外资”,有的干脆就是“空壳企业”,所需外汇通常通过中间人与地下钱庄之间进行资金交易,资本金结汇后用于归还地下钱庄或境内外出资人。个人项下的“热钱”主要是通过分散汇入—分散结汇—集中入账等多种形式,达到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进行分拆结汇的目的。 专项行动发现,大部分银行能够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但也有个别银行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合规意识薄弱,对单证审核不严;甚至有的银行为短期利益驱使,主动“配合”客户进行业务“创新”,为企业规避外汇管理导入资金提供便利,不仅扰乱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银行经营管理带来风险。 去向何方 “热钱”进入的重要目标就是进入股市、楼市获取资产价格上涨收益 记者:“热钱”的去向一直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专项行动中是否发现了“热钱”进入楼市、股市的痕迹? 邓先宏:从专项行动看,“热钱”进入的重要目标就是进入股市、楼市获取资产价格上涨收益,这符合“热钱”的投机套利本性。 “热钱”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往通过贸易、外资、银行、个人等多个渠道,既有企业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的是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套汇运作。如香港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境内多家房地产企业,由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资金垫付土地拍卖保证金,香港母公司通过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方式,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偿还代垫款。上述企业涉嫌违反资本金支付结汇制、非法套汇、擅自对外放款和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等,违规金额较大、资金链条复杂、性质严重。也有个别银行向境外个人发放了中长期房屋抵押外汇贷款,且房贷结汇后用于购买境内房产。 关于“热钱”进入股市,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虚构用途将资本金结汇后进入股市的案例。此类案例中,外资企业以支付货款等名义向银行申报资本金结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划给境内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再以往来款等名义将资金原路划回。外资企业收回此笔人民币资金后,不再受结汇时申报用途限制,从而流入A股市场。 流入动因 当前“热钱”流入,既有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原因,也有监管方式、体制机制等原因 记者:有人说,国际金融危机深刻改变了全球资金的配置方向和规模,快进快出的“热钱”正出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门口。这样的说法是否道出了“热钱”流入的原因? 邓先宏:分析当前“热钱”流入的原因,既要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也要看到监管方式、体制机制等原因。 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以及汇差、利差等价格因素是吸引外汇资金持续流入的根本原因。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率先回升向好,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回暖,加之本外币正利率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因素影响,对境外资本有较强的吸引力。由于外汇资金持续流入,推高了国内股市和楼市价格,强化了人民币升值预期,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外汇资金流入,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外汇资金持续流入的正反馈机制。 此外,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开放,但资本项目还存在一定管制,资本项目中各个子项目之间管理方式和管制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热钱”必然竭尽所能避开管制,从开放和便利化程度较高的渠道(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渗透流入。 规模多大 单靠计算国际收支数据不可能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 记者:“热钱”流入的规模一直众说纷纭。此前,社会上用“新增外汇储备-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的方法估算“热钱”流入规模;近期,又有人提出用“新增外汇占款-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的方法计算“热钱”规模。对此您怎么看? 邓先宏:你提到的两种方法都可以称作“残差法”,其主要思路是试图发现统计数据中的“不可解释”部分,并将“不可解释”与“热钱”等因素挂钩。第一种方法是将外汇储备增加额扣除同期贸易顺差和实际利用外资后得到的差额归结为无法解释,即为“热钱”流入规模。第二种方法将外汇储备增加额换成了新增外汇占款。 “残差法”的关键是“不可解释”的设定。尽管会有些枯燥,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问题说得更深入一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并基于以下恒等式: 储备资产=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净误差与遗漏 变换成“残差”的形式: “残差”=储备资产-货物-外商直接投资=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净误差与遗漏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所谓“残差”实际上由服务、收益、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项国际收支交易构成,这既称不上“不可解释”,更与所谓“热钱”扯不上关系。难道说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中就没有“热钱”,除了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之外的国际收支交易都是“热钱”?这明显有悖常理。因此,用残差法计算“热钱”流入规模,其起点就是错误的,结论更是谬之千里。 此外还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是“净误差与遗漏”,很多也是出于国际收支统计技术的原因,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可解释。 关于近期用新增外汇占款来计算“热钱”流入规模的方法,实际上是残差法的局部“改进”。当然,它和第一种残差法一样,漏掉了服务、收益等其他同样重要的国际收支交易。关于外汇占款这个数据,权威的解释应该在央行,但我认为,在没有明确外汇占款构成要素及形成机制的情况下,直接以新增外汇占款替代新增外汇储备,将不同范畴的统计数据混在一起,只会使研究方法更加扭曲,更加偏离正确的轨道。如果说“不可解释”的话,这种方法的设计本身倒是有一些“不可解释”的地方。 记者:那您觉得哪种方法判断“热钱”规模要更准确一些? 邓先宏:判断“热钱”规模,必须要看到“热钱”很多都是披着合法合规的外衣进入的,也就是说单靠算国际收支数据这本“会计账”是不大可能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的。但在管理实践中,通过监测和查处“热钱”,可以为判断“热钱”流入规模提供一定的依据。例如,此次专项行动累计排查金额4400多亿美元,已查实的“热钱”涉案金额73.5亿美元,这个数字是建立在对国际收支交易记录进行系统排查的基础上的,是实打实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得出一个认识,我国大多数国际收支交易是合法合规的,但不排除违法违规资本“借道”混入。有观点动辄认为有成百上千亿的“热钱”流入,我觉得还是要基于事实依据。 如何应对 防范“热钱”流入要标本兼治 记者:中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吸引着“热钱”流入,最近,央行又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热钱”也可能赌人民币升值而加快流入中国。您认为防治“热钱”,重点应做好哪些工作? 邓先宏:防范“热钱”等违规资金流入宜标本兼治。从长远来看,关键是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理顺国内资源、资金等价格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避免给“热钱”提供持续套利投机的空间。同时,要坚守防范风险的政策底线,着眼当前监管中的重点渠道、重点项目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外汇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政策,加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外汇交易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热钱”流入,切实维护好涉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汇政策环境。 2010-07-05/safe/2010/0705/4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