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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1/dalian/2022/0531/1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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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1/dalian/2022/0531/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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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5-31/dalian/2022/0531/1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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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外汇管理各项政策特别是便利化措施的落地情况,摸清企业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5月19日,陈志强局长带队赴辖区企业现场调研,王伟亮副局长、外汇业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陪同调研,自贸区管委会以及机场片区自贸工作局相关负责同志、辖区部分商业银行人员参加调研。 调研中,陈志强局长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跨境贸易、涉外收支等情况,并与政府、银行和企业开展座谈,研究探讨解决企业的业务难题。各方还就如何进一步提升辖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进行了深入交流。陈志强局长指出,推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有助于提升新区贸易便利化水平,护航新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针对企业诉求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及时向外汇局反馈,实现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双重目标;二是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秉持“实需”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背景和交易信息,积极配合银行真实性审核。三是外汇局与政府部门密切协同、紧密合作,深挖企业业务需求,形成政策推广合力,引导市场主体用好用足既有政策,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区域环境。 此次调研,初步构建了“企业提诉求、银行提方案、外汇局现场指导”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特色模式,有助于畅通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渠道,推动贸易新业态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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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总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要求,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意识,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交易成本,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前期东疆成功落地“政汇银担”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模式基础上,近日,外汇业务处组织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银行代表,召开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政策线上座谈会。王伟亮副局长、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财政局、商务局、法制局负责人,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市场部、滨海分行及外汇业务处有关人员近20人参加线上会议。 会上,王伟亮副局长介绍了总分局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要求,剖析了国内其他地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分析了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成本对企业自身经营乃至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财政局、商务局、法制局人员分别介绍了生态城经济特点、行业结构、企业类型以及对区内中小微企业财政奖补政策。中国银行代表介绍了天津分行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支持情况,并详细介绍了前期在东疆综合保税区落地的“政汇银担”支持模式。随后,参会各方围绕中新(天津)生态城经济特点,就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有效方式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次会议是外汇业务处落实总分局工作部署,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又一务实举措。会议建立了外汇局、生态城管委会及商业银行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了统一想法、达成共识、碰撞火花的预期目的,为探索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模式夯实了基础。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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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王伟亮副局长带领外汇业务处业务人员赴招商银行滨海分行开展现场办公,解决辖内某企业在该行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所遇问题,同时就银行展业、支持区域发展等问题开展调研,就企业反映业务问题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在介绍外汇管理原则和具体政策基础上,对企业所提难堵点问题、银行展业顾虑进行了逐一回应,最终与该行议定了在合规基础上高效为企业解决问题的方案。 王伟亮副局长与滨海招行相关负责人员就合规办理业务、做好金融服务、开展创新研究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强调:一是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合规合理前提下,尽力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立足于企业实需开展业务创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格局;三是要发挥前沿优势,了解发现企业需求、跨境收支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外汇局反馈。外汇局也将持续重视和回应市场主体各类新需求,双方共同努力,更好地推动滨海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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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人民银行、外汇局近期出台的稳企纾困系列政策落地见效,了解当前涉外企业面临的困难,解决金融外汇服务涉外企业存在的问题,株洲市中心支局局长刘敏与外汇科相关人员赴醴陵市涉外企业开展调研。 在银企座谈会上,华联瓷业、旗滨集团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介绍,农行醴陵支行表示优质企业贸易便利化政策试点为企业在收付汇结算方面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线上审单、简化审单材料等节省了人力成本。外汇局的同志就外汇账户管理、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外商直接投资登记等方面做了业务指导。 刘敏局长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表示,银行一要全力做好外汇服务。以落实好人民银行、外汇局稳企纾困政策措施为抓手,推动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二要强化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增加汇率避险专业知识储备,银行要指导企业做好套期保值产品,助推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账户管理既要符合便利化要求,也要符合监管规定。三要多渠道了解企业诉求,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要继续利用好、推广好外汇政策直通车小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常态化业务培训机制,提升外汇服务企业发展水平。 2022-05-26/hunan/2022/0526/1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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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部分外贸企业对无接触式办公、在线化业务办理的需求愈加强烈。对此,北京外汇管理部持续完善外汇业务服务,大力推动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以“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为目标,支持银行优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运用技术手段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数字化服务,解决企业在疫情期间难以线下传递纸质单据的问题,切实为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实例一:贸易收汇在线结汇,实现银企双向便利 A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经营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的民营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额小、单证多、收款时效性强。该公司位于丰台区,2022年5月,财务人员因疫情管控居家办公,无法到银行网点提交纸质单据办理跨境收汇业务,如何及时结汇、保证流动资金周转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了解到A公司的情况后,经过充分的事前尽职调查,根据前期制定的贸易外汇业务电子审单操作指引,依托已上线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在线结汇功能,与该公司签订电子审单服务协议。A公司通过网银上传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材料,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在线累计办理2笔9万美元即时收汇,保证了疫情期间收汇的时效性和便利度,同时减少了银行柜台审核时间,实现了银企双向便利。 (中国银行北京西城支行工作人员为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在线结汇) 实例二:信用证线上开立,提升进口付汇效率 B公司是北京市一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货物贸易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为主,因对外付汇笔数多、单证杂、开证审核时间长,需经常前往银行提交纸质单证。在疫情防控形势下,B公司存在免于线下纸质单证审核、提升开证便捷性等实际需求。 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为该公司开通了线上开立进口信用证服务。B公司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平台在线提交开证指令,上传合同、发票等电子单证;受理银行网点通过“清算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审单,复核后提至业务处理中心进行后续开证处理。上述线上受理和电子化审单方式,免去企业线下提交材料、银行现场办理等环节,开证所需时间由3天大幅缩减至1天,在降低脚底成本的同时极大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获得企业的高度认可。 (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审核企业线上提交的开证申请) 下一步,北京外汇管理部将持续推动辖内银行提升跨境贸易外汇业务数字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扎实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2022-06-01/beijing/2022/0601/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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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银行提升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抓好金融支持外贸企业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黔东南州中心支局与工商银行凯里分行就外汇管理工作进行座谈。 会上,工商银行凯里分行就辖内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外汇业务开展情况、支持涉汇企业助企纾困情况、外汇业务发展计划作了汇报,并对2022年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中所发现问题拟整改措施作了反馈。 中心支局肯定工行凯里分行近年来在外汇服务质与量上取得的发展成绩,及在金融支持涉汇企业助企纾困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希望下一步工作中将展业原则与便利化政策落地相结合,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并提出五项工作要求:一是在外汇业务操作合规性上要高度重视。认真思考采取措施规范外汇业务操作,在降低业务差错率上狠下功夫,避免人为差错屡查屡犯。二是加强对外汇管理规章制度的理解落实。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可借鉴反洗钱领域的有益经验引入外汇业务。三是做好服务与规范,外汇业务的高效办理对营商环境建设至关重要,对外汇业务办理制定流程化标准,简化手续,让企业少跑路多获惠。四是全面拓展外汇业务,将凯里分行外汇业务发展与黔东南州新时代在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实践紧密结合,并将这一目标纳入外汇业务拓展的考核要求中。五是用好用足政策,着力为涉外中小微企业纾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工行凯里分行要结合自身优势,严格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23条政策措施,打好组合拳,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排忧解难。 2022-05-09/guizhou/2022/0509/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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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5-26/ningxia/2022/0524/1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