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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满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需求,根据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总体部署和现有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通知》的颁布和实施,将为跨国公司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有利于推动中资跨国公司实施 “走出去”发展战略。 《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该项政策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已开始进入收获期,形成了相当数额的利润和剩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外资跨国公司陆续提出了一些资金集合或境外运作的要求。同时,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中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成为制约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中资企业集团呼吁允许其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通知》。 2问:《通知》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跨国公司依据《通知》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不得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应当遵守《贷款通则》、《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是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的原则。只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以其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内可自由支配资金进行内部运营。 三是境外放款总额度控制的原则。《通知》对中资和外资跨国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境外放款总额度标准,既从盈利与风险承担能力的角度对从事运作的企业做出了要求,也通过这一总额限定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潜在风险。 四是境外放款专户管理的原则。要求最终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必须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所有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这使得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路径集中化、清晰化,便于操作和监管。 五是境外放款资金运作安全性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通知》要求其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六是全收全支的原则。《通知》要求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时,放款资金和还款资金必须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轧差和抵扣,防止产生投机行为和信用风险。 3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的哪些问题? 答:《通知》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方式、资金来源、额度、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操作步骤及后续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范,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放款以及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的政策需求。 4问:《通知》所适用的“跨国公司”的定义及其范畴是什么? 答:《通知》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从内涵上明确了“跨国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实质,从外延上明确了“跨国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和外资控股两种类型,并规定《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通知》还进一步界定“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将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明确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企业,以保证《通知》出台的可执行性。 5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有哪些可以选择的方式? 答:《通知》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提供了多种可选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在境内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外汇资金在境外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还可以不通过银行由境内成员公司直接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同时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6问: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内委托放款,无须经外汇局核准,由受托银行按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的境内委托放款需要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也无需经外汇局核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7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但随后其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的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等手续由各相关外汇分局核准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需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来自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的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遵循总额度标准。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8问:跨国公司在办理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的具体操作时,是否必须一次性办理完成放款资金的境外付汇? 答: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跨国公司在具体办理境外放款时,可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额度以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性向境外汇出放款资金,也可分几次汇出放款资金。 9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应当遵守哪些后续监督要求? 答: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通知》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现行管理制度的通常做法,规定由受托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报备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通知》规定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并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将有关材料向国家外汇局报审。(完) [相关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7/safe/2004/1027/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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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我局职工子女的暑期学习文化生活,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职工子女参观了中国银行总行、北京外汇管理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等单位。 在参观过程中,孩子们了解了中国银行的发展历史及外汇交易室的主要业务;北京外汇管理部有关人员以出国留学购汇的例子,形象地解释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管理政策,北京外汇管理部等地方分局执行政策,并对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的全过程。在参观活动的最后一站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有关人员首先给同学们提出了有趣的问题,例如,我们有四千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什么大门口没有保安?我们那么多的钱都放在什么地方?有什么用?调动了大家的好奇心。随后,储备司同志给大家讲解了国际金融知识,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载体、参与者、交易员,以及外汇储备的交易过程、持有外汇储备的意义等。 这次活动寓教于乐,组织形式生动活泼,孩子们在学习简单的金融知识和外汇业务知识之余,更是了解了父母从事的工作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得到了孩子和家长们的好评。 2004-08-16/safe/2004/0816/4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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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ABN AMRO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09-23/safe/2004/0923/4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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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 PL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10-25/safe/2004/1025/4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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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境)(以下简称“公务出国”)用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施行《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直以来,因公出国的供汇范围主要针对财政预算内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近年来,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用汇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公务出国用汇需求。 《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对公务出国用汇进行了规范: 一是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供汇项目。供汇项目分为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其中,境外差旅费除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传统的因公出国用汇项目外,增加了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新项目。除境外差旅费以外,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每人每次公务出国还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币购买等值400美元,作为个人在境外的零用费。 二是合理制定供汇指导性限额。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合理用汇预算后,从本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是鼓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使用境内外币信用卡。《通知》规定,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出国人员可以使用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对于使用外币卡在境外形成的公务活动外汇透支款,可以在返回境内后按照银行外币卡有关规定补购外汇。 四是规范购汇手续。凡在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须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及出国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超出供汇指导性限额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回国后补办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完) 附件1: 《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2-08/safe/2004/1208/4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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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1-03/safe/2004/1103/4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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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与改进。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颁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性交易还有经营性交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出台了本《办法》。 问:《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新的调整和改进? 答: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它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问:对个人向银行卖出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是《办法》中一项大的政策调整。请问,这会给个人外汇资金使用带来哪些新变化? 答: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今年5月起,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大大简化了个人购汇凭证和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今年5-11月份,个人购汇金额和笔数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10%和255%。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将大大简化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根据新政策,在年度总额内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就可办理,与以前逐笔审核的办理方式相比手续将非常简便。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外汇资金需要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结汇;资本项下应当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问:境内个人应怎样办理对外贸易的外汇资金收付? 答:《办法》明确,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问:《办法》对于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是如何管理的? 答:《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总额以上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 问:《办法》对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办法》明确,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对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问:在进一步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在监管方面有什么考虑和措施? 答:为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力度,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执行国家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完) 2006-12-29/safe/2006/1229/4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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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组织召开局务会学习传达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并部署近期反腐倡廉的相关工作。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同志主持,外汇局局领导及全体司以上干部出席。 胡晓炼指出,温家宝总理的报告总结了近几年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并部署了今年的工作,非常深刻,外汇管理部门的同志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必须把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作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任务”的认识上来,全面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措施的工作部署。要严格履行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方式,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她强调,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键要抓住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两个环节,一要重视和支持监察、内审工作,充分发挥专门监督部门和岗位的作用,同时要重视群众舆论监督;二要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对权利的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要严格执行反腐倡廉责任制,切忌搞形式、走过场;四要认真解决外部监察和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预防和惩治并举,惩治的手段不能“软”。 胡晓炼还结合此次会议精神,对外汇局近期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部署:一要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和温家宝总理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全体干部之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重点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为廉政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加强警示教育,近期要集中针对郑筱萸违法违纪案件这一反面教材,让每个人在思想上牢牢筑起防线,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二要狠抓落实,严格管理。狠抓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凡是与外汇管理有关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逐一分解体现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之中,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加强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将党风廉政责任书制度落在实处;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勤俭节约意识。加强财务支出和政府采购管理。三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手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完) 2007-02-13/safe/2007/0213/4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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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东东莞召开2007年全国外汇检查工作会议暨外汇资金流入及结汇检查工作会议。会议对2006年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07年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到会并发表讲话。 2006年,面对国际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的形势,外汇局突出对异常资金和短期投机资金的检查和打击。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银行外债和外汇资产负债业务、延期付汇、跨境关联交易、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中外资企业应付暂收科目、部分地区收结汇、待结汇账户、银行挂牌汇率、外资流入房地产等一系列专项检查或专项调查,在全国范围内捣毁70多个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交易窝点,破获了网络炒汇、非法买卖核销单、韩币地下流通、境外兑换店大量异常资金流入等一大批大案要案。外汇检查系统全年共立案1914起,结案1915起,累计处罚金额1.39亿元人民币,累积收缴罚没款1.38亿元人民币。2006年的检查工作为全面掌握外汇资金流入总体态势、遏制违规资金流入和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对2007年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7年,外汇检查工作要紧密结合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加大对短期异常资金流入的监测和检查力度。结合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主要因素的检查力度。配合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检验新政策的执行效果。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行为,加大对外汇领域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非现场检查手段研究,建立非现场检查系统。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深化外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内控管理和检查队伍建设,防范执法风险。 会议重点布置了即将全面开展的外汇资金流入及结汇检查和部分地区银行自身收结汇检查工作。外汇资金流入及结汇检查将分为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进行,目前即将开展的非现场检查将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10个地区的银行、企事业单位、驻华机构以及个人收汇和结汇业务、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专项检查将对上海、天津、北京和深圳4个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掌握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了解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对结售汇顺差扩大的影响,查处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完) 2007-03-30/safe/2007/0330/4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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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与辽宁省公安厅联合采取行动,破获一起非法买卖外汇案(即“8.22”专案),并一举抓获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嫌疑人6名,缴获美元34.9万元、人民币28.9万元,冻结相关银行卡及存折54个。 2006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供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线索,通过筛选、分析辽宁丹东地区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锁定以赵某为首的外汇非法交易团伙,并与公安机关联合立案侦察。经过6个多月的细心经营和缜密侦察,终于成功破获此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对非法买卖外汇交易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田某是外汇非法交易美元资金的提供者。11月13日,辽宁省公安厅将外逃潜回的田某抓获,搜缴人民币14万元,韩币支票40万元、现钞97.4万元,扣缴、冻结存折12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2006-12-31/safe/2006/1231/4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