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502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97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002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8170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984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4955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8600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2522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6331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916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14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876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0220 EUR 欧元 1欧元 1.3306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53 GBP 英镑 1镑 1.944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48 HKD 港元 1元 0.1280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841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85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0931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74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4338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8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5600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23 THB 泰国铢 1铢 0.03063 JPY 日本元 1元 0.008501 TWD 台湾元 1元 0.03020 KRW 韩国元 1元 0.0010607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94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 2007年 4月 1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7年 4月 1日前 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7-04-07/safe/2007/0407/5933.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538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88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348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9261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098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8598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922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2974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6823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937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93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827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4420 EUR 欧元 1欧元 1.361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02 GBP 英镑 1镑 2.003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49 HKD 港元 1元 0.12797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88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00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2594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388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4822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8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6208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878 JPY 日本元 1元 0.008429 TWD 台湾元 1元 0.03017 KRW 韩国元 1元 0.001077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8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7 年 5 月 1 日前 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7-05-07/safe/2007/0507/5934.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502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90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84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6243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34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6843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8090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2515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6214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758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29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74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9640 EUR 欧元 1欧元 1.3222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24 GBP 英镑 1镑 1.9722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41 HKD 港元 1元 0.12864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80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97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0506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43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465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8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493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793 JPY 日本元 1元 0.008463 TWD 台湾元 1元 0.03060 KRW 韩国元 1元 0.001078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92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 2007年 1月 1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7年 1月 1日前 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7-01-07/safe/2007/0107/5930.html
-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从2002年4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人民币对欧元交易。这是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继美元、港币和日元之后开设的第四种外币对人民币交易。 我国现行银行间外汇市场是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建立的。几年来,外汇市场不断发展,成为合理配置外汇资源和形成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基础。从交易币种来看,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投入运行时,仅开办了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币的即期交易。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1995年3月,又开办了人民币对日元的即期交易。开办这三个币种的交易,基本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各类对外交往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欧盟,特别是与欧元区经贸联系的不断加强,欧元已经成为中国国际收支中计值支付的主要货币之一,在企业对外结算货币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由此带来欧元结售汇量迅速增长,银行到外汇市场平补欧元头寸的需求日益增强。另外,随着欧元的启动和正式流通,欧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金融交易和官方外汇储备的一个主要货币,在国际货币格局中占有重要位置。 2002-03-22/safe/2002/0322/394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现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 三、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 货币掉期中的利率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银行换入(换出)货币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 四、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应参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文件中关于外汇掉期业务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统计要求。 银行应按月报送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情况,具体见附件1、2。 五、在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 附件2: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填报说明 2011-01-30/safe/2011/0130/570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期权是指人民币对外汇的普通欧式期权(以下简称期权)。 二、银行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 (二)具有开展外汇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相关经验; (三)有健全的期权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汇局对银行开办客户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 四、银行备案申请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已开展外汇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计划书; (二)期权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期权定价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和头寸管理制度; (四)期权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及所获得的相关资格证书; (五)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不少于1个月的内部业务模拟测试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坚持实需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只能办理客户买入外汇看涨或看跌期权业务,除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反向平仓外,不得办理客户卖出期权业务。 (二)期权签约前,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三)期权到期前,当客户的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变化时,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客户方可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对应金额的反向平仓。因反向平仓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银行应对发生反向平仓的客户建立逐笔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客户评估,加强风险管理。 (四)期权到期时,客户如果行权,银行必须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客户期权交易的外汇收支范围与远期结售汇相同,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 客户行权应以约定的执行价格对期权合约本金全额交割,原则上不得进行差额交割。客户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存款在开户银行叙做买入外汇看跌期权,可以进行全额或差额交割,但期权到期前,客户若支取该存款,须将对应金额的期权合约进行反向平仓。 客户如因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部分消失,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本金办理部分行权。 (五)期权业务的客户范围和交易期限比照远期结售汇业务。 (六)期权交易应以人民币作为期权费币种。 (七)银行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交易的风险并取得客户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期权交易的风险。 六、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期权交易,应向外汇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一)银行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除应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二)至(四)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资格3年以上;具有符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的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 (二)银行可以单独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或与对客户期权业务同时申请。如单独申请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参照执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如同时申请开办两项业务,由银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视同为总行)向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备案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除应提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第(二)至(六)项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已开展外币对期权交易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计划书;由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的证明。 七、银行办理期权业务,应将期权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银行应选择适当和公认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符合市场水平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准确计量Delta头寸。 银行计量Delta头寸的方法和参数原则上参照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引。银行因选择其他方法计量Delta头寸而与按照业务指引计量的值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说明。 八、货币经纪公司开展期权经纪服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55号)的规定,依法取得期权经纪服务资格并合规开展业务。 九、银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外汇局报送期权业务相关统计报表。 (一)银行应将客户对期权的行权视为远期结售汇履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的远期结售汇履约统计。 (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报表内容执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三)银行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告上月本行的期权业务状况(附件2、3和4)。 十、外汇局对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期权业务,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有关用语说明如下: (一)“普通欧式期权”:指买入期权的一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才能执行的标准期权。 (二)“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以执行价格从期权卖方买入约定数量的外汇;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以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卖出约定数量的外汇。 (三)“全额交割”和“差额交割”:全额交割指期权合约到期行权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对合约本金全额实际交付;差额交割指期权合约到期行权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与到期日人民币对相应货币汇率中间价的差额对合约本金轧差交割。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十三、本通知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外汇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附件1:(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2: 附件2:( 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统计 附件3: 附件3:( 银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情景分析 附件4: 附件4:( 银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风险值 2011-02-16/safe/2011/0216/570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更好地满足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已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应于 2008年 7月 31日前 ,在其营业网点、所设置的自助式金融机具(包括自助式兑换机和可受理外币卡的自助式柜员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参数见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新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式金融机具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兑换标识;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根据手册的相关标准,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使用的统一兑换标识并指导督促下辖分支机构及授权代兑机构推广使用。 二、积极推进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兑回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代兑机构开展兑回业务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培训;对于设立在境内关外的外币代兑机构,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允许其开办境外个人限额内兑回业务。 三、扩大银行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覆盖范围。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拓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 四、为解决部分地区银行自身网点不足问题,银行可与已办理工商登记、并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后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五、提升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各银行及签约外币代兑机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实施细则,《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兑换职责,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的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奥组委、机场、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银行网点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货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货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 2012-09-05/safe/2012/0905/571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2-27/safe/2017/0227/5735.html
-
见附件 附件1: 20110330150429038 2011-03-30/safe/2011/0330/5981.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1年第1期 2010-12-31/safe/2010/1231/5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