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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3.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5.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财务公司和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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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以下简称《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第17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3),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见附件2)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外经贸部根据《条例》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进口许可证》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五、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作为合资合同或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须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并由外资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须同时出具有关批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签定的技术进口合同须按规定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审查或登记手续。 六、技术进口合同包括:(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五)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六)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七)技术服务合同;(八)技术咨询合同;(九)合同设计合同;(十)合作研究合同;(十一)合作开发合同;(十二)合作生产合同。 七、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经营单位认真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八、如《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内容发生变更,经营单位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与原《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其有关批件共同使用。 九、《技术进口合同许可证》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随机打印。 十、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凡有擅自篡改登记证和合同数据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文件自3月1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原《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技一函字第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略) 2、《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略)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略)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略) 2002-02-20/safe/2002/0220/8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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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办公室: 根据外交公约有关原则和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为便利和规范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的外汇收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和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驻华使领馆凭外交部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无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二)银行为驻华使领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先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对于已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且与其提供材料一致的,银行可为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没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银行在为其开户后应将基本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 (三)对于目前尚未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将驻华使领馆的基本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为其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四)银行须按规定将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数据报送至外汇局,在报送开户基本信息时,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 二、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其收汇、结汇及购付汇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个人购汇、结汇、存取现钞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身份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购汇、结汇、存取现钞不受有关限额的限制,但其购汇、结汇业务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四、银行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业务时,在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处填写外交身份证件号,备注栏填写“外交人员”。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2007-06-14/safe/2007/0614/8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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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做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7日 2015-01-26/safe/2015/0126/8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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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http://www.gov.cn/premier/2018-04/27/content_52864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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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http://www.gov.cn/xinwen/2022-12/23/content_57332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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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与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外汇储备继续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200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主要特征如下: 一、经常项目依然呈现顺差,但受进出口顺差下降的影响,经常项下顺差规模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2001年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50.99亿美元,低于去年同期63.08亿美元的顺差水平。 2001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规模继续保持增长,其中进口增速依然快于出口增速,贸易顺差进一步缩小。200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货物出口和进口分别达到1245.18亿美元和1110.7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和14%,贸易顺差为134.43亿美元,同比下降幅度达到19%。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美国、日本等国的经济疲软、外部需求不足是影响我国出口的主要因素。尽管面对不利的外部环境,但在国家有效的宏观政策和鼓励出口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出口在基数较大的情况下仍取得了增长,成为世界贸易增速最快的国家之一。进口方面,在我国国内经济保持增长,以及关税水平逐步降低的环境下,我国进口在2001年上半年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在进口增速持续高于出口增速的情况下,货物贸易顺差逐步回落。 服务贸易规模保持增长,逆差有所下降。2001年上半年我国服务项下收入与支出均保持增长,分别为16%和8%,由于收入增长快于支出增长,服务项下逆差下降了6.7亿美元,但其规模仍达到32.1亿美元。2001年上半年我国在运输、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及电影音像项目上仍为逆差,并呈现扩大的趋势。旅游、计算机信息服务及广告宣传项目保持了顺差,其中旅游仍然是我国服务项下最大的顺差项目。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将逐步加快,受到保护的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等行业将逐步融入世界竞争格局中,由于我国上述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较大,因此我国服务项目逆差局面在短期内将不会改变。 收益项目仍存在较大逆差。2001年上半年我国收益项下逆差为86.09亿美元。由于我国吸引了大量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每年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及利润再投资保持较大规模是造成了我国收益项下出现持续逆差的主要原因。在2001年上半年我国收益项下仍反映出这一特点。特别是受到世界经济下滑的影响,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普遍出现的收益下降使得我国境内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在今年上半年增幅较大,达到31.9亿美元,远高于去年同期23.5亿美元的水平。 2001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继续保持增长,达到34.76亿美元,同比增长21%。经常转移顺差保持逐年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居民获得的侨汇收入逐年增加。2001年上半年我国的侨汇收入达到26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3.8%。 二、2001年上半年我国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大幅顺差 2001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实现顺差189.75亿美元,远远高于去年同期8.35亿美元的顺差规模。在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的同时,世界整体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在美国、日本等国出现经济发展持续低迷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出现大幅增长表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进一步密切。具体来看,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迅速上升、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运作变化和我国境外企业资金调回导致我国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大幅顺差。该项下的主要特点是: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依然是外资流入的主要方式。虽然世界直接投资总量预计在2001年会有所下降,但我国在2001年上半年实际吸引直接投资仍达到206.91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0%。我国吸引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各地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强及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吸引了世界各国的投资;第二,我国人民币保持稳定,增强了外国投资人的信心;第三,我国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的同时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和周边国家普遍出现经济不景气,也是来华直接投资在2001年上半年保持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变化明显。受国际金融市场降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境外的资产结构发生了相应变化,直接影响了我国资本与金融项目中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构成。与上年相比,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下顺逆差均出现了相反的变化。 证券投资项下在2001年上半年呈现100.04亿美元的逆差,去年同期该项为顺差36.29亿美元。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的连续降低基准利率,造成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也逐步下滑,在此情况下,我国金融机构境外资产逐步从原来大量的长短期存放和拆放形式转向购买收益更加稳定的境外证券形式。由此我国在2001年上半年对境外证券投资大幅增长,并造成证券投资项下出现大幅逆差。 其他投资项下由去年同期191.86亿美元的逆差转为106.82亿美元的顺差。金融机构存放与拆放境外资产的大幅下降,是其他投资项下由去年同期的逆差转为今年顺差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我国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良好的情况下,2001年上半年我国企业大量境外融资回流境内,成为其他投资出现大幅顺差的另一原因,也成为我国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的主要因素之一。此类资金的流动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日益频繁。 三、储备资产快速增长 2001年上半年我国外汇储备较上年末增加了152.64亿美元,2001年6月末外汇储备达到1808.38亿美元,我国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2001年6月末人民币汇率比年初上升11个基本点,人民币呈现小幅升值。 从2001年上半年我国国内、国外的整体经济形势看,我们对2001年我国整体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持乐观态度。预计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仍将保持双顺差,但经常项目顺差规模较上年会有所下降,资本与金融项目将有较大顺差,外汇储备将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加,人民币汇率仍将保持稳定。 2001-10-31/safe/2001/1031/3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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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调整了银行美元挂牌汇价,将美元现汇买入和卖出价不得超出每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的0.15%的幅度扩大到0.16%,将美元现钞买入价与现汇买卖中间价的价差由2.5%调整为1%,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同。鉴于目前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交易币种主要是美元,外汇非法交易币种大部分也是美元,这次政策调整仅限于美元,其他币种的挂牌汇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为便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币结汇,《通知》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外币结汇网点。凡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并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操作规程的银行网点,经其上级行同意后,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办个人外币结汇业务。 第三,《通知》适当放宽了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外币帐户(含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资金划转的限制。今后各银行除了可办理境内居民个人本人不同境内外币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外,还可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外币帐户的资金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手续时,应按规定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证明上述外币帐户为同一户名或者户主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各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境内外币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时,应建立大额外币划转备案制度,按月将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境内外币划转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报告。 问:《通知》调整了银行美元挂牌价格的定价方式,请问,为什么要做这一调整?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加,一些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了一定的外汇收入,这其中既有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称为现汇),也有一部分是现钞。居民可以将这些外汇收入存入银行,也可以办理结汇,将外汇卖给银行,得到人民币。 目前我国各银行在制定外汇挂牌价格时,分别按现汇和现钞确定银行买入和卖出外汇的报价(即银行买入价和卖出价)。由于外币现钞有运送、保管等成本,银行的现钞买入价低于现汇买入价。以2001年11月29日某银行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价为例,现汇买入价为1美元兑8.2648元人民币,现钞买入价则为8.0703元人民币,银行从客户手里买入1美元现钞的价格比现汇低0.19元人民币。目前我国外币现钞和现汇的买入价差相对较大,现钞买入价格偏低,影响了居民个人到银行卖出外汇的积极性,一些居民可能会将外币现钞拿到黑市上出售,助长了外汇非法交易。因此,《通知》对银行挂牌价格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引导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外币结汇,这将有效地抑制外汇非法交易,维护正常的外汇秩序。 问:这次调整银行美元挂牌价格的定价方式,是否意味着改变人民币汇率制度? 答:这次调整不是改变人民币汇率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制度性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度、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管理等。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形成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的中间价,这个交易中间价是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基准价。银行根据基准汇价和规定的浮动区间,制定挂牌汇价。这次出台的措施,仅仅调整了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价的定价方式,并没有改变人民币汇率的制度性基础。 问:据您介绍,这次调整银行美元挂牌价格的定价方式后,美元现钞买入价会有所提高,请问,这是否意味着人民币汇率贬值? 答:完全不是。现在外汇市场的供求形势下,人民币不可能贬值。我们出台这项措施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理顺现汇和现钞价格关系,引导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外币结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与人民币汇率升贬值没有任何关系,调整后银行对客户售出外汇的价格也将保持稳定。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外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供应充足,人民币汇率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问:这次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对境内居民个人有什么影响? 答:这次政策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首先,美元的现钞买入价有所提高,个人到银行卖出美元现钞的价格1美元大约提高0.12元人民币。 其次,由于能够办理外币结汇的网点增多,将大大方便居民个人到银行卖出外汇,手持外币无处结汇的现象将大为减少。 最后,放宽了居民个人外币帐户资金划转限制,允许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的外币帐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有利于居民个人通过银行汇划,减少外币现钞在银行体系外流通,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居民个人外汇资金安全。 2001-12-03/safe/2001/1203/3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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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调整登记外债口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国为何调整登记外债口径? 答:我国原外债口径是1987年在世界银行专家的帮助下,按当时的国际标准口径确定的。近年来,特别是自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吸取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越来越重视成员国外债的风险管理,在外债口径和期限结构上都做了调整。从而使我国原登记外债口径与目前国际标准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原外债口径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债务,但包括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债务;原外债口径不包括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原外债口径不包括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原外债口径下的短期外债不包括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为使我国登记外债口径与国际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经国务院批准,按新的国际标准口径对我国原外债口径进行调整,并开始按新的国际标准公布2001年上半年外债数据。 问:根据新的国际标准对原外债口径作了哪些调整? 答:按新的国际标准口径,我国外债口径调整如下: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纳入我国外债统计范围,同时扣除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负债;将3个月以内贸易项下对外融资纳入我国外债统计;将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纳入我国外债统计;在期限结构方面,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债务纳入短期债务。 问:外债口径的调整,是否会增加我国的外债偿付责任?我国外债各项安全性指标是否在安全线以内? 答: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贸易信贷和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在口径调整前均已存在,且均按不同的方式正常地对外支付。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计入短期外债,仅是债务期限结构的调整,不会增加实际的债务偿付金额。因此,就外债偿还责任而言,口径调整前与调整后无任何变化。 外债口径调整后,我国外债余额虽有所增加,但各项安全性指标仍在安全线以内。除传统的债务率、负债率和短债率等指标外,目前国际权威机构更重视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认为这一指标更能准确反映一国现实的对外支付能力。按2001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我国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 31.8%,大大低于安全线。这表明我国当前外债的整体情况良好。 2001-11-09/safe/2001/1109/3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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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0086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8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344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4924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377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4161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462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6249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97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367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582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8750 EUR 欧元 1欧元 1.180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28 GBP 英镑 1镑 1.718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2 HKD 港元 1元 0.12897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79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997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193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8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232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0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8865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63 THB 泰国铢 1铢 0.02427 JPY 日本元 1元 0.008405 TWD 台湾元 1元 0.02979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623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44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5年12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5年12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12-01/safe/2005/1201/5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