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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1-00056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1-11-09
  • 名       称:
    关于按新口径公布2001年上半年外债数据答记者问
  • 文       号:
关于按新口径公布2001年上半年外债数据答记者问

针对我国调整登记外债口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国为何调整登记外债口径?

答:我国原外债口径是1987年在世界银行专家的帮助下,按当时的国际标准口径确定的。近年来,特别是自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吸取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越来越重视成员国外债的风险管理,在外债口径和期限结构上都做了调整。从而使我国原登记外债口径与目前国际标准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原外债口径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债务,但包括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债务;原外债口径不包括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原外债口径不包括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原外债口径下的短期外债不包括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为使我国登记外债口径与国际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经国务院批准,按新的国际标准口径对我国原外债口径进行调整,并开始按新的国际标准公布2001年上半年外债数据。

问:根据新的国际标准对原外债口径作了哪些调整?

答:按新的国际标准口径,我国外债口径调整如下: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纳入我国外债统计范围,同时扣除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负债;将3个月以内贸易项下对外融资纳入我国外债统计;将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纳入我国外债统计;在期限结构方面,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债务纳入短期债务。

问:外债口径的调整,是否会增加我国的外债偿付责任?我国外债各项安全性指标是否在安全线以内?

答: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贸易信贷和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在口径调整前均已存在,且均按不同的方式正常地对外支付。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计入短期外债,仅是债务期限结构的调整,不会增加实际的债务偿付金额。因此,就外债偿还责任而言,口径调整前与调整后无任何变化。

外债口径调整后,我国外债余额虽有所增加,但各项安全性指标仍在安全线以内。除传统的债务率、负债率和短债率等指标外,目前国际权威机构更重视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认为这一指标更能准确反映一国现实的对外支付能力。按20016月底的数据计算,我国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 31.8%,大大低于安全线。这表明我国当前外债的整体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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