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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各地区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设在中国人民银行“0109外资银行存款”科目下,该科目改为人民币和外币共用科目。 二、中国人民银行为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审核有关文件。每日营业终了除进行常规帐务核对外,还应重点审查专户存款余额是否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额。 三、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存款,按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外资银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办法办理。 五、外资银行使用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凭证的格式附后。 1996-06-18/safe/1996/0618/5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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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5213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057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511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25826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032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365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66164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3115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02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3079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8180 EUR 欧元 1欧元 0.971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80 GBP 英镑 1镑 1.550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98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15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86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1446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68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662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7960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5932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23 THB 泰国铢 1铢 0.02286 JPY 日本元 1元 0.007991 TWD 台湾元 1元 0.02874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05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26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2年11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2年11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2-11-01/safe/2002/1101/5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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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4777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6286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406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2900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789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3565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60632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1687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86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195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4630 EUR 欧元 1欧元 0.888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64 GBP 英镑 1镑 1.4466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66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20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77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26009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4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09666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792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502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313 JPY 日本元 1元 0.007685 TWD 台湾元 1元 0.02877 KRW 韩国圆 1圆 0.000767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2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2年5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2年5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本表自2002年第4期起不再列入欧元区各国原使用货币。 注4:‘***’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2-05-01/safe/2002/0501/5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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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2681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9156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338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41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4258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860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512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9542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85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70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665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3990 EUR 欧元 1欧元 1.2398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01 GBP 英镑 1镑 1.7631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47 HKD 港元 1元 0.12881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19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7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758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99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64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20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8545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23 JPY 日本元 1元 0.009304 TWD 台湾元 1元 0.02946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38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45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4年1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4年1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4-01-01/safe/2004/0101/5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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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455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84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507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5300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92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9015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480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1920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6341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473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07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1650 EUR 欧元 1欧元 1.2726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93 GBP 英镑 1镑 1.8686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65 HKD 港元 1元 0.12897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9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71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893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90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59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9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2704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03 THB 泰国铢 1铢 0.02602 JPY 日本元 1元 0.008894 TWD 台湾元 1元 0.03116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50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01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6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6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6-05/safe/2006/0605/5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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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在全国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并规范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您能介绍一下政策出台的背景吗? 答:一直以来,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都是手工操作、手工统计,为防止重复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如购汇网点较少,又限制异地购汇,给个人购汇带来很多不便;在新的形势下授权一家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不利于银行间公平竞争;银行售汇业务靠手工操作,无法有效防止个人重复购汇,等等。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个人购汇系统”,实现了外汇局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该系统彻底打破了由一家银行独自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方便了个人购汇,为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时操作,也有利于外汇局改进监管手段,有效防止重复购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今年4月1日起,该系统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陕西等地区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的24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了试点。 6月 1日起 ,在上述三家银行全国所有银行网点进行二期试点。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个人购汇系统”运行平稳正常,银行和居民个人反映良好。因此,在试点较为成熟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在全国推广运行该系统。 配合和依托“个人购汇系统”,为指导银行的业务操作,规范居民个人购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细则》,在原有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布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条件,受理各中、外资银行的开办申请。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个人购汇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吗? 答:此次对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居民个人购汇实需原则与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细则》取消了原来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自 8月 1日起 ,凡是符合《细则》中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持《细则》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后,可以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售汇的银行及网点。 第二,规范购汇种类。《细则》将居民个人购汇种类统一规范为16个项目,即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外派劳务、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及其它。居民个人上述购汇,均可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统一限额管理。《细则》对以往的购汇限额进行了统一,即在《细则》所列的16个购汇项目中,除自费留学的规定限额为等值20000美元,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和赴港澳地区及“其它”项目规定的限额为等值1000美元以外,其它项目的规定限额均为等值2000美元。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规定限额减半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购汇。 第四,简化部分购汇项目的审核凭证。为了切实方便居民个人用汇,此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购汇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了较大的调整,对部分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简化了审核凭证。具体来说,对于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除出境旅游和自费留学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外,其他购汇都可凭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购汇;对于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外邮购、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购汇,从审核其真实性角度考虑,仍需按原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放开异地购汇。长期以来,因为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采用手工操作方式,为避免重复购汇,居民个人购买外汇,只能在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和外汇局手工办理,带来了很多不便。此次“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通过银行、外汇局实时的联网操作,为实现异地购汇提供了保障。居民可以根据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之外的银行购汇。 问:据您介绍,这次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配合“个人购汇系统”的正式推广运行。您能介绍一下该系统的基本情况吗? 答:“个人购汇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的第一个实时的业务系统。该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网络连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建立公共数据中心,集中全国数据,各银行总行通过网络与数据中心连接,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的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连接。该系统通过外汇局、银行联网实时操作,实现了银行售汇信息和外汇局核准信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操作电子化,形成了比较科学和严密的个人购汇监管系统。 该系统运行后,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首先通过系统查询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售汇后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系统传送到外汇局。这样,通过运行“个人购汇系统”,外汇局可以实时监控银行办理的每一笔个人售汇业务,银行也可以及时查询是否个人超限额的购汇已经外汇局核准,是否其他银行已经供汇,从而防止个人重复购汇。 问: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后,放开了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等限制,外汇局相应会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监管? 答:“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改进了外汇局的监管手段,保证了外汇局在放开银行限制、方便个人的同时,能够实施有效监管,防止重复购汇。《细则》还具体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统一规范银行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条件。只有满足一定业务和技术条件的银行才能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如,银行必须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具有相关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等,建立了与外汇局的网络连接等。另外,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必须在“个人购汇系统”上操作,严禁脱机操作。 第二,继续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个人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通过事后核销,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购汇。《细则》对个人购汇实行事后核销管理,即对于具有前一次购汇记录的境内居民个人,再次办理购汇前或再次办理购汇时,银行通过审核其护照上是否有出入境记录或能否出具前一次的用汇收据,从而决定是否再次供汇的一种审核制度。若证实确已出境或境内居民能够提供前一次的用汇收据,银行对前一次的购汇记录予以核销后,办理本次售汇,否则,则不予核销,不办理本次售汇。如果居民个人在“个人购汇系统”中存在未核销记录,就不能进行其他项目的购汇。 第四,严格现钞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还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自费留学项下的学费、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问:这次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对银行和居民个人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此次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对银行来讲,通过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了银行操作,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通过“个人购汇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改变了银行原有的手工操作,有利于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对居民个人来讲,通过放开购汇银行限制、简化购汇凭证、放开异地购汇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居民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购汇银行,并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节省了办理此项业务的时间及成本,将极大地方便居民个人用汇。 2002-07-26/safe/2002/0726/3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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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买卖外汇市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活动的力度,个人因私用汇的范围和标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正常的用汇需求能够得到基本满足,遏制了非法外汇买卖。特别是今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骗汇、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些非法买卖外汇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直接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外汇资金。这些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通知》要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协作配合,迅速开展行动。近期要重点整顿取缔非法买卖外汇的黑市,力争捣毁一批“黑窝点”,查处一批“地下钱庄”。特别是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汇兑换点进行清理,整顿外汇交易秩序,严禁利用银行营业场所和银行服务项目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对银行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通知》重申了当前我国对非法外汇买卖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安机关要依照《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查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处理。 2001-09-05/safe/2001/0905/3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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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日前召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探讨了今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思路: 一、贸易外汇管理方面,提高真实核销率。通过电子联网核查等高科技手段,减少逾期末核销金额,遏制逃套汇和骗购外汇行为,切实提高真实核销率,保证外汇收入及时足额调回境内和对外支付的真实性。 二、非贸易外汇管理方面,针对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低,国际竞争力较弱,跨境交易日益增加,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出大大增加等情况,要从增强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着手,加大调研力度,整章建制,完善法规,加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监管,维持贸易外汇收支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成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涉及的方面广,要抓住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管理与服务并举,维护良好的外汇收支秩序,促进对外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001-03-05/safe/2001/0305/3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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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561.00 2 1565.59 3 1568.20 4 1568.46 5 1580.19 6 1585.68 7 1585.96 8 1592.17 9 1600.92 10 1613.44 11 1639.11 12 1655.74 2001-01-31/safe/2001/0131/5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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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450.90 2 1465.15 3 1466.25 4 1466.65 5 1467.45 6 1470.51 7 1487.37 8 1507.30 9 1515.11 10 1528.47 11 1537.70 12 1546.75 2000-01-31/safe/2000/0131/5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