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问: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为什么保税区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一线)货物进出,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征关税;而对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货物的往来,实行报关管理。在外经贸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货物外,一般货物进出口不纳入许可证、配额管理。 因此,与海关、外经贸管理方式相适应,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的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吗? 答:鉴于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和区外的贸易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简化企业手续,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周转,外汇管理局一直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并且不实行限额管理。 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帐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两大类。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也可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后,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购汇的有关规定? 答:由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会有过多的人民币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因此,新《办法》中规定区内企业应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和区外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同时,考虑到企业客观需要,放宽了三类购汇: 首先,由于保税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币投资,在建设期间这些企业还没有外汇收入,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允许其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其次,由于货物分拨企业和加工企业,是符合保税区功能发展的主要企业类型,它们在向区外机构分拨其产品或经批准加工产品内销时,是以人民币结算,因此,允许区内的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外商投资的根本保证,因此,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新《办法》明确,保税区内企业的对外支付,必须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购汇支付。而且,区内企业购汇支付时,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还是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均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或经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 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需要结汇的,可以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汇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问:保税区内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进出口核销手续? 答: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体对另一国的经济体之间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保税区内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国居民,其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区内与境内区外的经济交易,区内区外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一、二线兼顾,管住一线”的原则。因此,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贷款、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提供对外担保、向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均按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也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所得人民币,区内加工企业可以用出口加工产品经批准内销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同时,为了防止通过担保的形式冲击区内机构原则上不得购汇的限制,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小资料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2002-08-21/safe/2002/0821/396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上半年国际收支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在进出口贸易顺差扩大的推动下,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大幅增长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2年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136.30亿美元,远高于去年同期50.99亿美元的顺差水平。 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其中出口增速快于进口增速,贸易顺差扩大。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货物出口和进口分别达到1433.41亿美元和1226.2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5%和10%,贸易顺差为207.20亿美元,同比增长54%。 2002年上半年,多数亚洲经济体、美国和其它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出现经济复苏,这是带动我国出口大幅增长的主要因素;此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和国际竞争力的加强,也是我国出口能够保持增长的重要原因。进口方面,我国国内需求旺盛,关税水平逐步降低,使我国进口在2002年上半年继续保持了较高增长。但与上年情况不同,今年上半年出口增速超过了进口增速,使得货物贸易顺差规模同比出现了大幅增长,成为经常项目顺差扩大的主要原因。 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逆差有所扩大。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大。2002年上半年我国服务项下的收入与支出分别达到180.99亿美元和224.2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和20%。服务项下逆差有所扩大,达到43.26亿美元,同比增长35%。从具体构成看,国际旅游支出随着我国出境人数增加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此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咨询项下的服务支出也增长迅速。 收益项下逆差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2002年上半年,在国际市场利率持续走低的影响下,我国收益项下的收入和支出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比分别下降12%和5%,收益项下逆差为84.97亿美元,略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经常转移顺差增幅较大。2002年上半年,经常转移顺差规模达到57.32亿美元,同比增长65%,大大高于往年水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居民来自境外的侨汇收入增长。上半年我国的侨汇收入达到42亿美元,远远高于上年同期26亿美元的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人民币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信心大大增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较大顺差,但规模有所回落 2002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实现顺差122.4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189.75亿美元的顺差规模略有下降。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我国在2002年上半年实际吸引直接投资达到245.80亿美元,同比增长19%。我国吸引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善以及对外开放地区和领域的不断扩大,吸引了大量世界各国的新增投资;另一方面是在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以及经济保持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人的信心不断增强,整体收益逐步提高,进而扩大了在华投资规模。 证券投资项下继续呈现逆差。证券投资项下在2002年上半年仍然呈现逆差70.02亿美元,但与上年同期100.04亿美元的逆差相比,规模有所降低。我国金融机构近两年来不断增持境外证券,是证券投资项下呈现较大逆差的主要原因。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程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结构变化更加灵活。 其它投资转为逆差。其它投资项下在2002年上半年呈现逆差34.39亿美元,而上年同期该项下为顺差106.82亿美元。该项目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于平缓的影响下,金融机构拆放境外资产和存放境外同业的金融资产下降幅度低于上年水平;二是我国企业部分境外融资回流境内也低于上年水平;此外,今年我国外债还本金额高于新借金额,外债规模的下降也是其它投资项下由顺差转为逆差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储备资产快速增长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上半年我国国际储备快速增长,其中,外汇储备增加305.99亿美元,高于去年同期152.64亿美元的水平,是历史上储备增速最快的时期,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2427.63亿美元。 四、人民币继续保持稳定 2002年6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8.2771元人民币,比年初下跌了5个基本点,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从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国外的整体经济发展形势看,预计2002年全年我国国际收支仍将保持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将高于上年水平,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规模有所下降,外汇储备将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人民币汇率仍将保持稳定。 2002-10-17/safe/2002/1017/3975.html
-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 2002年 12月 1日起 施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广大投资者普遍关心的、与外汇管理有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英文缩写QFII)对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和发展具有什么意义? 答:引进和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是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及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逐步推进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证券、电信、旅游和中介服务等领域的对外开放”的精神,在积极稳妥的开放进程中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措施之一,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举措,也是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延伸和拓展。 问:《暂行规定》与《暂行办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暂行规定》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的,是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疏理、补充和完善。为使有关内容更加规范、明确,方便操作,《暂行规定》采取了“补充式”写法,即《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暂行规定》中就不再赘述。《暂行规定》主要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操作性内容和细节。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其要点如下: (一)托管人管理。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家联合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重点关注托管人是否具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最近三年有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的记录。 《暂行规定》规定了申请成为托管人需向外汇局提供的有关材料,并进一步明确了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付汇业务;向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结汇、购汇、汇出、特殊人民币账户收支、投资损益等事宜;编制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情况。 (二)投资额度管理。在《暂行办法》关于额度审批原则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以人民币计价;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额度有效期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申请补足额度的、汇出部分本金后重新申请汇入本金的以及申请提高额度的,按简易程序审批,即减少有关申请材料,并缩短审批时间。此外,明确规定有关投资额度转让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申报材料。 (三)账户和汇兑管理。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补充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大额本金汇入(日汇入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实行报备制度等。 (四)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年检的有关事项(时间、内容、报送材料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二是对未通过年检的,由外汇局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决定合格投资者资金的退出方案;三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问: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答:亚洲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警示是,利用国外证券投资应该避免短期资本流入,注重引入中长期资金。我国台湾地区、印度、韩国都有引入合格投资者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要鼓励境外中长期投资;二是把好资金汇入汇出的关口。这些经验对我们制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2-11-28/safe/2002/1128/398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披露,为适应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因公出国供汇的标准,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正常用汇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售汇业务。 据悉,按照我国的金融管理政策,因公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境外开支标准,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买用于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等支付内容的外汇。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今年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分别调整和提高了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生活费开支标准、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以及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继续加强对因公出国售汇业务管理的同时,也相应调整了因公出国供汇标准。 上述因公出国费用标准和供汇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活动,促进我国的对外交流。为了保障此次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强调,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用汇的售汇业务。 2002-12-02/safe/2002/1202/398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了全国分局长座谈会,分析今年上半年的外汇收支形势,评估新出台外汇政策的执行效果,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外汇管理的要求研究下半年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出席会议并讲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东荣、魏本华、邓先宏、方上浦出席会议。 上半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年初全国分局长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管理。一是改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取消经常项目开户事前审批,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5、6月份,全国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分别为1.2万和1.4万个,6月末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比2005年末增长27%,账户保留外汇的实际数额占核定总限额的23%。实施个人购汇年度2万美元总额管理,政策调整后的5-7月,居民个人购汇额分别是上年同期的2.2倍、2.6倍和1.4倍。二是继续大力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境内投资者经核准可先行对外支付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费用。上半年,境外直接投资协议投资笔数增长28.2%,金额增长76.3%。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证券类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购汇投资境外金融产品,累计批准6家银行88亿美元的代客理财业务购汇额度,个案批准中国人寿集团等5家保险机构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三是配合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人民币外汇远期和掉期交易,并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引入15家做市商银行,进一步扩大银行调整外汇交易头寸的自主权。总体来看,上述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任务仍艰巨。 会议就国际收支对当前经济形势及宏观调控的影响、跨境资金流动等当前外汇管理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认为近年来外汇收支形势反映了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和经济的基本面。国际收支保持大额顺差,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也反映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总量、结构和体制矛盾。因此,实现国际收支平衡是一个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的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实现的过程。党中央、国务院对统筹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协调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这必将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奠定坚实的基础。 胡晓炼强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把思想认识和工作重点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一步,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改进外汇管理,既要立足当前,重点做好跨境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和管理,也要着眼长远,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当前的管理中,要进一步实现事前便利、事后监管的间接管理,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和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会议要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年初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做好各项工作,当前要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通过贸易、个人外汇和投资等渠道流动的状况,深入研究改进外汇管理,强化对跨境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和管理。一是加强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在便利多数守法合规企业经营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关注类企业或地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监管。二是完善个人外汇管理,便利个人贸易等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对个人经常性转移的监管,规范个人资本项下外汇交易。三是加强和改进外债管理,鼓励和引导境内机构更多地使用国内资金。四是落实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外汇管理政策,加强汇兑环节的监管。五是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六是加快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丰富外汇避险工具。(完) 2006-08-10/safe/2006/0810/427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主持,专题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各位中心组成员踊跃发言。 大家畅谈了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的认识和体会,并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和举措。大家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了我们党加强先进性建设的历史经验,系统总结了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八个特点和六个方面的突出成效,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讲话对于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更好地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胡晓炼要求,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对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把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体现到外汇局各项工作中去。首先,要着力加强思想建设,确保党员干部队伍思想上的先进性。必须坚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政治理论素养;必须坚持抓好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党员干部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必须坚持抓好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文明从业意识,使每个党员真正成为科学发展观在外汇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者。其次,要紧密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用先进的理念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工作做细、做实。各级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正确认识市场发展规律,准确把握市场特点,发扬与时俱进精神,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第三,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关键在于完善制度和机制,要按照讲话精神,进一步梳理外汇局过去的规章制度,对各单位制定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进行补充和完善,真正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队伍的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完) 2006-07-20/safe/2006/0720/4268.html
-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分类管理、主体监管的原则,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 “ 关注企业 ” 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保持较快发展,贸易外汇收支也日趋频繁。总体上看,贸易外汇收支形势与对外贸易的实际发展基本保持一致,但也有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去年以来,外汇局加强了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跟踪和检查,取得了一些效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异常企业的监管,同时进一步便利合法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活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外汇局决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加强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监管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知》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 “ 关注企业 ” 名单,须经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但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初步测算,按此分类方法,全国平均约有95%以上的企业将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便利。 《通知》加强了对贸易收汇的退汇管理,尤其是对汇入后又退回的款项,要求收汇单位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出具的关于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切断不明资金流入套利后回收的渠道。 《通知》还要求,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要加强对银行和 “ 关注企业 ” 的监督,加大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和排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完) 2006-09-29/safe/2006/0929/4286.html
-
2006年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CreditSuisse(HongKong)Limite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89.html
-
2006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AMPCapitalInvestors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并批准其以“安保资本中国成长基金”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08-09/safe/2006/0809/4275.html
-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评推荐,并经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审核,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及个人名单已初步确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评选结果(先进单位及个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示。 公示时间:10天。 公示要求: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单位或个人评选条件等方面有不同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名。 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54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 邮编:100048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结果(先进单位名单) 附件2: 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结果(先进个人名单) 2011-01-11/safe/2011/0111/4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