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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内公司为香港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香港公司服务费应如何结汇? 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凭合同或发票或其他交易单证办理。 2019-03-20/hainan/2019/0320/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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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5/content_53737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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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2-27/heilongjiang/2018/0712/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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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局、各县(市)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落实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不断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与服务方式,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要加强《通知》中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民间投资主体对经济形势和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准确无误用好新政策。一是要通过组织开展对全省各级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涉外企业的培训和再培训,确保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落实到位。二是要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搭建银企平台等方式,了解企业对新出台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切实为涉外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外汇指定银行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作用,加强与境外投资企业联系,让企业了解相关业务办理程序,支持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要继续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加快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外汇局应以登记管理为核心,把境外直接投资购付汇核准、收售汇核准、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以及汇回入账核准等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简化境外投资企业办事程序,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要大力支持境外投资企业发展,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境内外汇贷款等进行境外放款。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 四、简化登记程序,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授权全省各市地中心支局、县支局办理《通知》中规定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在境内投资主体提交的材料齐全无误后,要将工作期限由20个工作日提前至10个工作日完成。有效开展“个案 集审制”方式,依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服务措施,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特此通知。 2012年7月20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4-11-08/heilongjiang/2014/1108/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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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黑汇发【2014】111号 2014-12-19/heilongjiang/2014/1219/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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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月2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3-20/ningbo/2019/0320/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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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3-21/beijing/2019/0321/1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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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9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程柳松局长带队前往东兴市十八方互市贸易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重点了解该机构的市场开发运营、网络技术信息管理服务以及互市贸易交易数据平台建设使用等情况,并对下一步规范和便利互市交易、共同促进边境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的思路进行探讨。 2019-03-11/guangxi/2019/0311/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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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5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宾市中心支局梁海胜副局长带领外汇管理科有关人员深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调研了解个人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辖区个人结售汇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银行对外汇政策的意见建议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分管国际业务副行长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调研会谈。 2019-03-11/guangxi/2019/0311/1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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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为了更好地提升辖区群众外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参加2019年钦州市志愿者学雷锋日宣传活动,在钦州湾广场设立宣传点,开展外汇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讲解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网络炒汇等非法外汇买卖的危害性,现场气氛热烈,现场共发放200余份宣传资料和接受30余人咨询,活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9-03-11/guangxi/2019/0311/1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