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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近期,宁夏分局采取“分支协同联动、企业类型兼顾、汇企直接交流”方式,分层次、分地区组织开展企业座谈会,广泛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深入了解企业政策诉求,征求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全辖共召开企业调研座谈会5场(次),共有69家涉外企业参加了调研座谈会议。 在座谈交流过程中,外汇局分支局向企业宣传解读了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针对部分企业提出的政策诉求和疑问,分别进行了现场答疑和回应。参加座谈企业纷纷表示汇企沟通十分必要,“面对面”沟通交流调动了企业“愿意学”“主动学”外汇政策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外汇政策的精准传导。宁夏辖区分支局将加强对辖内银行的指导,继续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各项外汇政策落地见效,促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9-18/ningxia/2020/0918/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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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2020-09-24/ningxia/2020/0924/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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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以不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 答:银行原则上不审核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仍应要求企业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在此情况下,企业应配合提交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单证。 2020-09-15/ningxia/2020/0915/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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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并无进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 答: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而并无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无需办理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登记。 2020-09-15/ningxia/2020/0915/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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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2/ningxia/2020/1102/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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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结合总分局“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安排部署,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大力开展宣传。一是“关门”强学习,围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查处案例等宣传内容,组织全员对政策改革要点、违法违规风险点、执行落实难点等加强学习,精准把握宣传切入点。二是“开门”解难题,主动开展电话调查、问卷调研等,广泛收集企业政策困惑,按照“应快尽快,全面辅导,事后抽查”思路,及时解决辖区涉外企业难题,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三是“出门”搞宣传,指导辖区11家银行采用电子屏24小时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彩页、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全方位、广覆盖开展宣传。10月共计宣传11次,发放宣传资料1100余份,参与人数2500余人,现场咨询服务1600人次,推送违法违规案例11次。四是“上门”送服务。主动深入辖区3家银行开展政策指导,及时搭建银行与企业间政策沟通桥梁,解决市场主体发展遇到的各类“绊脚石”,促进辖区外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020-11-05/ningxia/2020/1105/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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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二十一条,修订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实践,细化从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到作出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实施程序,保障复议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复议的权力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决定集体审议等内容。 三是删除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的条款。 四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外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完) 2020-10-29/ningxia/2020/1029/1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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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在银川鼓楼步行街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现场集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宁夏分局充分发挥现场宣传一线优势,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通过设置展板、分发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讲个人外汇政策及疫情期间外汇便利化措施,就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予以提示,并在交流沟通过程中甄别弱势群体进行重点宣传,累计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主动解答民众咨询40余人次。在宣传过程中,许多社会公众均表示要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防范意识,远离投资“陷阱”。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继续做好后续宣传工作,践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辖区外汇市场主体自觉树立诚信意识,稳健经营,科学发展,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法规政策,提醒社会公众认清非法外汇金融活动本质,抵制资金“陷阱”,构建和谐安全的金融外汇环境。 2020-10-22/ningxia/2020/1022/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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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凭证管理规定》),明确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要求。 《凭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银行电子凭证申报要求,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要求保持一致。二是银行在确保相关信息完整、便利客户业务办理的前提下,可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三是取消印制规格相关要求,允许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 《凭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完) 2020-11-02/ningxia/2020/1102/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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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任务,强化诚信宣传教育,营造放心消费和诚信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联合辖区外汇银行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活动中,宣传人员以“诚信经营保稳定 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通过银行网点宣传、进企业宣传、线上宣传等形式,展示了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举措,普及了合规用汇知识,介绍了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形式及案例,使社会公众加深了风险防范意识,为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增强市场主体信心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0-10-30/ningxia/2020/1030/1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