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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36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可以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2016-10-28/shanghai/2016/1028/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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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项下资金、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后,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6-10-28/shanghai/2016/1028/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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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外汇局网站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8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什么新变化? 答:8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有所缓解。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收窄。2016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95亿美元,环比下降70%,为2015年7月以来月度最低值。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下降。8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80亿美元,环比下降75%。其中:外汇收付差额由7月份逆差13亿美元转为顺差197亿美元;人民币收付逆差277亿美元,环比下降10%。 推动外汇供求趋向平衡的因素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市场主体结汇意愿趋稳,售汇比例进一步降低。8月份,银行客户卖出外汇金额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9.2%,较7月份提高0.9个百分点;银行客户买入外汇金额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7.4%,较7月份下降1.3个百分点。二是部分渠道的跨境外汇融资继续回升。8月末,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较7月末增加79亿美元,已连续6个月增长;8月份,企业跨境外汇贷款资金净流入61亿美元,较5-7月份月均净流入7亿美元的规模明显增加。三是投资收益等季节性购汇需求回落。从历史情况看,6、7月份是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高峰,随后将有所下降。8月份,投资收益购汇环比下降31%。此外,8月份仍是境内居民境外旅游、留学购汇较多的时期,但当月旅行项下购汇环比下降3%,同比下降16%,说明前期个人购汇需求得到较大释放,也显示当前个人购汇仍较理性。 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现双向浮动,市场情绪较为稳定,有助于外汇供求进一步趋向平衡。 2016-09-30/shanghai/2016/0930/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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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时间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5)、(6)项所限制的业务。 2016-11-25/shanghai/2016/1125/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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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2016-11-18/shanghai/2016/1118/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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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016-11-18/shanghai/2016/1118/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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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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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16-11-25/shanghai/2016/112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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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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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2016-11-18/shanghai/2016/1118/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