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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业务指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定期予以修订。 2016-04-08/shanghai/2016/0408/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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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016年4月开始,人民银行同时发布以美元和SDR作为报告货币的外汇储备数据。SDR作为一篮子货币,其汇率比单一货币更为稳定。以SDR作为外汇储备的报告货币,有助于降低主要国家汇率经常大幅波动引发的估值变动,更为客观反映外汇储备的综合价值,也有助于增强SDR作为记账单位的作用。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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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3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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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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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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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须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是指汇发[2009]49号文中的外汇委托贷款专户或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企业和银行可根据管理需求视情况决定是否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户。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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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前提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2016-10-28/shanghai/2016/1028/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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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跨国公司有AB二家境内成员企业,其中A公司有收汇,要结汇,而B公司只有人民币,需要购汇后付汇。除非主办企业经批准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否则跨国公司不可以直接内部相抵后向银行提出差额部分的结汇或购汇申请。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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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文第八条等明确了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条件,包括有真实业务需求、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等。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加试点。 2016-11-01/shanghai/2016/1101/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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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企业集团是指要么仅有境内成员公司,要么是仅有境外成员公司的企业集团,虽然不符合在境内外均有成员企业的跨国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36号文办理相关业务。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