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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推进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科创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平衡、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的良好生态,打造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政府、市场双向发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立足创新补足市场短板,大力增加科创金融有效供给,推动构建市场化、可持续科创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科技相辅相成。紧扣科技创新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科技创新赋能金融产业发展,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协同创新,互利共享。提升科创金融政策的精准性、联动性、协调性。试验区特定城市探索形成的科创金融创新模式,试验区其他城市优先推广复制。 合规推进,安全可控。依法合规开展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和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坚决打击资金脱实向虚和跨市场投机套利。运用金融科技推动监管创新,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 (三)总体目标。 通过5年左右时间,将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打造成为科创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区、金融生态建设样板区、产城深度融合领先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再上新台阶,深入推进南京市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杭州市建设国内现代科创金融体系的实践窗口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示范基地,合肥市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聚集地,带动嘉兴市争创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 二、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一)完善科创金融银行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等,授权建立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探索差别化管理方式。鼓励试验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重点支持科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重点关注科技创新领域。 (二)丰富科创金融组织业态。支持境内外科技保险公司在试验区内建立总部研发和创新中心。引导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提升保险中介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加大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科创企业的服务力度。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对试验区内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充实资本金。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分保协议,与试验区内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总对总担保协议。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增加支持科创小微企业数量,降低反担保要求。 (三)补齐科创金融辅助产业链。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创金融辅助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建立后台运行与服务基地,初步建成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后台体系,基本满足试验区内各类主体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需要。 三、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 (四)优化科创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情况,给予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信贷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进一步丰富信用贷款产品种类,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面向科创企业的首贷比,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扩大信贷产品覆盖面。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融资的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支持有内部评估能力的商业银行将知识产权评估结果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授信的决策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软件、大数据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运用“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机制、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无还本续贷,降低试验区内科创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五)推动科创金融业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符合要求的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创新多样化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推动科技类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公司研发推出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持续推进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产品,支持开展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对科创企业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向初创企业。 (六)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推动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积极发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试验区内科技产业及重大合作项目融资需求。 (七)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八)畅通科创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后备科创企业资源库建设,对优质科创企业进行孵化培育和分类支持。鼓励科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鼓励科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更多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支持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更多优质中介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有机联系,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质押业务。推动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资源共享。 (九)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债券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动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合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和私募可转债等,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优化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注册服务机制,实行即报即核,为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便利。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及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上海相关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 (十)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在试验区内落地,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类基金尤其是民营科创类基金的配套支持力度。推动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合作,有效满足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融资需求。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有效增强创业投资资本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试验区内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利用现有科创类专业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五、推进科技赋能金融 (十一)优化金融科技生态。优化金融科技战略空间布局,引导试验区内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形成金融科技联动发展优势。支持优质金融科技项目入驻试验区孵化总部基地。推动试验区以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为代表的“万物互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技术在智能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布局,推进“感知城市”物联网系统建设。围绕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平台”智慧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规模化、开放型金融云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打造大数据、动态化、可视性的“城市金融大脑”。 (十二)深化金融科技开发和应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险防控,提升风险识别、处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支持试验区开展高水平数字化新基建,提供跨行业、跨地区基础资源共享。支持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符合科创企业特征的信用评分、内部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支持国内外优质信用评级机构以质量为导向创新科创企业评级方法,依法依规开展科创企业评级,推动征信机构在风险防控、反欺诈、精准营销等方面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化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清算、征信等金融场景的安全应用,支持长三角征信链建设,推动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发展。支持试验区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对接机制。 (十三)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坚持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鼓励试验区金融机构勇于探索,联合产业机构促进信息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保障金融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建立揭榜挂帅机制,支持产金双方探索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用的合作模式,研发金融级信息技术创新产品。通过市场需求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对接。支持试验区积极承担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研发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证券基金业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及联盟。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国家金融科技研发机构,搭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平台,加速成果转化。 六、夯实科创金融基础 (十四)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发挥长三角科技和产业优势,依托试验区内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安徽创新馆等服务平台,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试验区内国家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深化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强跨区域双创合作,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双创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科创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依托试验区内上海技术交易所、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等搭建长三角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加速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引进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平台。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平台的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健全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发行知识产权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产品,为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十六)促进科创信息共享。探索推进试验区内科创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打破试验区政务信息壁垒,实现科创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服务共享共用。建设和完善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水电气、社保、公积金以及仓储物流等信息归集共享,并加强本地平台与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支持试验区城市在创业孵化、金融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科技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互联互通,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流动。 (十七)推进科创金融标准建设。编制试验区内科创金融专营机构评价规范等科创金融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科创企业评定标准,建立科创企业名录库、重点科技项目建设信息库,开发科创企业成长性评价模型。制定科创企业规范培育和服务标准,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担保等各类金融业态标准化、精准化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七、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 (十八)提升金融监管科技水平。支持建设省级金融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金融科技提高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穿透和处置能力。探索通过数据挖掘算法嵌入、数据多维提取、核心指标可视化呈现等手段,助力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支持南京市、合肥市、嘉兴市推广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推进证监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区域性大数据体系建设,探索数据共享和数据智能的科技监管创新应用。组织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参加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测试,建立健全相关规则,探索运用信息披露、社会监督、标准化、监管科技等手段,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监管科技实践模式。 (十九)强化科创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推动建立科创金融自动化数据采集处理通道和本地化监管数据资源库,搭建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完善双向开放条件下的宏观审慎管理。围绕科创贷款、科创企业上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知识产权等重点环节,定期分析试验区内金融风险状况。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科创金融风险处置和内部考核办法,建设与科创产业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金融信息、风险处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金融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成立科创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分解落实改革任务,定期沟通研讨,及时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出台的政策稳妥落地、富有成效。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沟通,积极予以指导协助。改革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 (二十一)强化配套支持。加大信息整合力度,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多措并举纠正市场失灵。深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科创企业人才培养合作,加大国内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快形成覆盖科创金融各类别、各层次人才的政策扶持体系。推进试验区人才信息共享和服务政策对接。 (二十二)做好监测评估。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科创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定期对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举措、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分析和动态评估,加强重点改革项目研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设立科创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试验项目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情况。 2022-11-21/safe/2022/1121/2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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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dalian/2022/1121/1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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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21/dalian/2022/1121/1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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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互联网贸易公司协会(AKIT)消息称,1-9月俄罗斯互联网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近1.5倍,达3.5万亿卢布,与上半年增速持平。排名前五的热门产品种类分布保持不变,分别为电子和家电、家具和家居用品、服装和鞋类、食品、健康和美容产品。互联网商务增长最快的类别仍然是珠宝和手表,该类别在9个月内增长了两倍,而工具和园艺设备、宠物和体育用品则增长了一倍。(文章来源:塔斯社) 2022-11-16/heilongjiang/2022/1116/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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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524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235亿美元,升幅为0.77%。 2022年10月,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1-21/neimenggu/2022/1121/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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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央行的数据显示,俄罗斯10月份的年度通货膨胀率继续下降,达到 12.63%,物价月度涨幅达到0.18%,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0.18%。经季节性调整,物价上涨0.13%,低于9月份。通胀压力的减弱是由于部分动员背景下消费活动暂时降温,以及食品供应扩大。根据俄罗斯央行的预测,2022年的年通货膨胀率为12-13%,考虑到现行的货币政策,它将在2023年降至5-7%,并在2024年恢复到4%。(文章来源:塔斯社) 2022-11-17/heilongjiang/2022/1117/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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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格奥尔基耶娃总裁、卡斯滕斯总裁,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来宾,大家好! 首先,衷心祝贺金融街建设和发展30周年取得的巨大成绩!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金融街坚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天,借此机会,我想就货币政策相关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些看法和思考。 第一,我国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支持是比较有力的。 受疫情、外部冲击等超预期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面临一些挑战和下行压力,稳健的货币政策及时加大了实施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们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降准0.25个百分点,引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降低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我国广义货币M2、社会融资规模和人民币贷款均保持了较快增长。 从经济运行效果看,我国宏观政策力度把握是比较合适的。既有力支持了宏观经济大局的稳定,又在全球高通货膨胀背景下保持了物价形势的基本稳定,还兼顾了内外均衡。三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3.9%,10月份我国消费物价指数(CPI)同比上涨2.1%,过去5年我国CPI年均涨幅保持在2%左右;今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有所贬值,但贬值幅度小于其他主要货币,保持了人民币币值和购买力的基本稳定。 第二,在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保持了相对稳定。 截至今年9月末,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总规模为40万亿元左右,过去5年的平均增长率为2.6%,保持了相对稳定。近几年我们通过降准来满足货币信贷增长对中长期流动性的需求。我们知道,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央行,降准时央行下调这一比例要求,使一部分法定存款准备金变成了超额存款准备金以便于商业银行动用,这样同样的央行资产负债表就可以支持更多的货币信贷增长,也就是说降准使货币乘数提高了。2018年以来,我们累计实施了降准13次,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5%降到了大约8%,共释放了长期流动性约10.8万亿元,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基本稳定在38万亿元到40万亿元之间,而我国广义货币M2余额则从2017年末的近170万亿元增加到现在的260多万亿元,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是比较稳固的。 过去一段时期,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为我国币值稳定和防通货膨胀作出了重要贡献。降准操作也可以理解成把过去通过提高准备金率“冻结”的流动性给释放出来。本世纪初的十几年时间,在积累外汇储备的过程中,央行资产负债表因外汇占款而扩张,同时我们通过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开展对冲操作,将外汇占款投放的多余流动性“冻结”起来。就资产负债表规模而言,当时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明显超过了几个主要发达经济体的中央银行。而近几年,我们是综合运用降准以及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方式来主动投放和调节流动性,这与过去外汇占款被动投放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明显增强。 第三,我国货币政策还有一个特点是总量与结构相结合。 稳健货币政策不仅有总量上的支持,也有结构上的特色。我们聚焦供给侧结构性的堵点、难点,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作用,持续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量增、面扩、价降”。截至今年9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到了23万亿元;授信户数近5400万户,是2017年末的4倍;今年9月份新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7%,较2017年同期下降了1.8个百分点。 结构性工具又可以分为长期性工具和阶段性工具两种。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是长期性工具,目前余额是2.5万亿元。近年来,我们创设了科技创新、交通物流、设备更新改造等专项再贷款支持工具,这些都是阶段性工具,目前余额约3万亿元,这些工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或退出安排,在达到预期目标后可以有序退出,实现“有进有退”。 最后,我再谈一谈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房地产市场和绿色金融这两方面的作用。 房地产业关联很多上下游行业,其良性循环对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调整,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城一策”用好政策工具箱,降低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针对前期一些房企风险暴露导致逾期交房,我们出台了20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已售住房的建设交付,并研究设立了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保交楼”结构性政策工具。最近我们扩大了支持民企发债的“第二支箭”,为民企发债提供风险分担,民营房地产企业也在支持范围以内。 我们还推出了碳减排支持工具助力绿色发展。这项工具坚持市场化原则,支持金融机构向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碳减排技术这三个重点领域的企业提供贷款。除了资金支持外,碳减排支持工具还要求金融机构计算和披露贷款所带动的碳减排量,这对于引导绿色理念,推动碳核算和信息披露具有积极意义。截至今年9月末,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使用2400多亿元,支持碳减排贷款超过4000亿元,带动减少碳排放8000多万吨。近期,我们还将两家外资银行纳入了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支持范围。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支持金融街建设和发展,支持金融街进一步发挥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2-11-21/safe/2022/1121/2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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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11月18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从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夯实科创金融基础、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七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政策措施。 《总体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平衡、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的良好生态,打造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2022-11-21/safe/2022/1121/2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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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日上午,威海市中心支局和威海市商务局联合举办“遵循风险中性理念 助力企业行稳致远”宣讲会,全市共有162家外资外贸企业参会。 下一步,威海市中心支局将严格按照总分局的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指导工作,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不断促进政银企沟通协作,力争全市汇率避险工作质效再上新台阶。 2022-09-20/shandong/2022/0920/2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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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尹力书记、殷勇代市长,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参加2022年金融街论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北京市委市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走在全国前列。尤其令全世界惊叹的是,在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北京如期举办第二十四届冬奥会和第十三届冬残奥会,取得极富特色堪称完美的巨大成功。让我们再一次向北京市表示热烈祝贺!向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聚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着力解决供给侧结构性短缺。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社会事业虽然也取得历史性巨大进步,但与实际需要和可能相比,这些领域普遍欠账较多,发展明显滞后。截至2021年末,按人口平均计算,我国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床位仅为发达国家的七分之一左右;养老床位约为发达国家平均的50%左右,失能老人护理供给十分紧缺,医养结合服务好的机构“一床难求”;国民教育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新市民子女就学面临诸多困难;适龄劳动人口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约为发达国家的一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41平方米,而发达国家是15至20平方米;图书馆和博物馆数量不足发达国家的五分之一。 社会领域各项事业关乎民生、连接民心,承载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社会事业大多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高附加值服务行业,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要把我国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毫无疑问,这意味着要聚集巨量的要素资源,建设更多的建筑业工程和宏大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推动社会领域“硬件”“软件”实现跨越式提升。说到社会领域投资,首先容易想到的就是政府财政。谁都希望财政能增加投入,财政确实也能不断加大投入,但是与现实需要相比,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总储蓄率高、社会资金相对宽裕,只有统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等各方力量,才能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全面加快社会领域补短板的进程。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金融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交通建设方面创造了一个世界传奇。从1984年“沈大高速”开工,1999年“秦沈客专”开建,在不到40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高速公路网和最大的高速铁路网。金融体系将巨额的国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为交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撑。要借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一成功实践,改革完善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强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配合,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学校,以及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等机构借助多种融资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毋庸讳言,过去曾经发生过一些负面案例,有的医院、学校由于盲目举债或管理不善陷入经营困境。为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必须遵循各类社会事业的内在规律,差别化地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各自的约束机制。要重点关注现金流平衡,科学设定债务融资预警监测指标,确保机构和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是改善社会领域供给的重要举措。截至2021年末,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口10.29亿人,基金结余6.4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职工超过7000万人,积累基金4.4万亿元。第三支柱方面,经过近些年的清理整治,目前真正具有养老属性的保险产品快速增加,为人民群众积累了规模超过5万亿元的养老责任准备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一年来,投保人数超过25万,其中包括4.7万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理财已发行49只产品,规模合计1000亿元。昨天,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已在五个城市试点推出。不久前,《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发布,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个人养老金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最要紧的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名实相符、运作安全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通过优化大类资产配置,设立收益平滑基金和风险准备基金,为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群体,提供相匹配的养老金融产品。三个支柱所积累的养老保险资金,都应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将一定比例投入社会领域的事业和产业,发挥出强大的“动车组”作用。 第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增强社会领域投融资能力、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既有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也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我们应当有充分的信心,中国一定能够把公益慈善事业做到世界一流水平。到2020年底,我国慈善组织占已登记社会组织的1.1%,当年捐赠额约占GDP的0.2%。而有的发达国家当年捐赠额占GDP的比重超过2%,有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捐赠总额不是很大,但参与捐赠的人口比例高达70%。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公益慈善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以外,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人才发展方面也可以发挥政府和其他力量难以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对慈善活动作出更规范、更便利的机制安排,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壮大。必须正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曾经走过的弯路和曾经发生过的不光彩事件,一定要深刻汲取其中的教训。公益慈善是天底下最阳光最崇高的事业,决不能暗箱操作,更不能允许有任何违规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要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慈善管理全流程透明运行,确保所有捐赠资产规范高效地用于公益事业。 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弘扬慈善文化。我国自古倡导胸怀天下、博施济众,人民群众自发具有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习惯。要坚持政策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建立慈善褒奖制度,大力营造捐赠光荣、行善者受尊敬的社会氛围,使公益慈善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光荣事业。二是强化法律保障。修订慈善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营利法人制度,完善社会团体登记、基金会管理等条例,推动形成完备的慈善规制体系。三是便利税收优惠。我国相关法律给予公益慈善许多税收减免待遇,但公众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实际操作时又附加很多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采取简明方法和措施,使支持公益事业的政策目标切实落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必须健全分级分类的严格审慎监管体系,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坚持慈善的公益性和利他性,通过第三方机构专业化运营,实现捐赠人与受益人完全独立,防止打着慈善捐赠旗号搞商业化经营或者其他套利活动。五是积极发展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业的本源业务,国际上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在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信托机制具有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管理专业、运作高效等优点,因此应当积极推广公益信托。《慈善法》颁布以来,我国慈善信托迅速发展起来,累计备案总规模40多亿元。从备案规模看,浙江、广东、甘肃居于领先。从备案数量看,浙江、甘肃、陕西名列前三位。这种情况既发人深省也令人鼓舞,经济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都可以培育第三次分配。六是金融系统要在公益慈善事业中努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金融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在应对世纪疫情斗争中,作出了新的创造和新的业绩。我们建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更加优惠的价格,为公益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融资、结算、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女士们、先生们,今年以来,美欧通货膨胀率创40年之最,货币政策由极限宽松猛然转向激进加息,叠加新冠疫情反复、地缘政治冲突及其他问题,极大地增加了世界经济复苏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中国具有独特制度优势,拥有世界上最齐全的产业体系和最广阔的统一市场,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最为坚实。最近一段时期,海外媒体持续炒作中国“房地产危机”和“建筑业衰落”,实际上我国仍然处于城市化的高峰时期和乡村振兴的起步阶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很大的增长潜能。我们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充满信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改变的! 坚持对外开放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当前,中国金融业进入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增长近30%,在华外资保险公司资产增长约120%,一批外资控股的理财、资管、基金和保险集团公司已陆续开业经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特色突出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市场,共享世纪性增长机遇,共创中国经济和金融的辉煌。 在关注宏观金融环境的同时,我们也时刻关心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最近由于市场看好经济恢复前景,债券收益率有所上升,引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波动,这是市场自身调整表现,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另一方面,我们也持续关注到,现在个人投资者可选择的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多样,同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复杂,需要很好地把握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宣扬“保本高收益”“低风险高收益”肯定都是金融诈骗。我们要持之以恒、不厌其烦地开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时刻警惕高息诱惑,避免上当受骗,以理性投资收获合理回报,增加更多安全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2-11-21/safe/2022/1121/21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