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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qinghai/2022/1116/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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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郭树清主持会议,党委副书记、行长易纲,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及各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一致认为,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全面总结了过去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精辟论述了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过程和规律,指明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全面擘画。报告举旗定向、思想深邃、气势恢宏,是我们党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的政治宣言和行动指南,是闪耀着真理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为我们做好经济金融工作明确了根本方向。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新鲜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充分反映了全党意志和人民期待,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完全赞成,坚决拥护。 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金融事业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大幅提升。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成效明显,物价水平保持稳定,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经济基本盘更加坚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的八方面风险明显收敛。金融改革开放取得新的重大突破。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坚信,有习近平总书记掌舵领航,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必将越走越宽、越走越好。 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必须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使命感责任感,扎实履行职责,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着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是精心组织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各级党组织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抓紧在全系统开展宣讲宣传、培训教育、专题研讨,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好带学促学作用,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金融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决、高效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运用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各项工作中。 三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当前,我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素条件较为充足,有效需求的恢复势头日益明显,物价水平基本稳定,贸易顺差有望保持高位,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具有坚实基础。人民银行、外汇局要继续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加大对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落实落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加强部门协作,维护股市、债市、楼市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持续繁荣发展。 四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受疫情影响行业、群体的支持,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研究出台新的政策举措。更好满足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力度助推“保交楼、稳民生”工作。指导推动金融创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加快推动金融法治建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五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委(党组)要扎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高质量党建推动金融事业高质量发展。以钉钉子精神,持续巩固拓展巡视整改成果。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专业的金融干部人才队伍。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旗帜鲜明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本次扩大会议以电视会议形式召开。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外汇局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完) 2022-11-17/ningxia/2022/1117/2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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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44名党代表肩负着170余万名金融管理部门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员的重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庄严行使权利,忠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 会议期间,代表团根据大会议程安排,在团长郭树清、副团长易纲、易会满及秘书长潘功胜主持下,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代表们发言积极踊跃,讨论气氛热烈。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何立峰,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方首席代表周小川作为代表团成员全程参加会议活动。 会议期间,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深入学习讨论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代表们一致认为,报告紧扣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全面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为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报告举旗定向、思想深邃、气势恢宏,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完全赞同、坚决拥护。 代表们表示,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是二十大报告深厚的社会实践基础,报告来源于实践,是实践的理论升华。十年来,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十年来,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经受住各种风险挑战和考验,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这些非凡成就根本在于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代表们表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成功在于坚持“两个结合”。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举,而且推动了一场广泛的思想革命。我们党开启了又一次独立自主解决中国发展实际问题的伟大思想解放运动。 代表们表示,在过去十年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金融事业取得重大成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大幅度提升,有力地支持了脱贫攻坚、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制造业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物价水平保持稳定,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得到广泛认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金融体系总体稳健。金融业改革开放持续深化,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市场化法治化水平。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大幅提升。我国金融事业取得的成绩,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航掌舵,在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会议期间,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认真学习讨论十九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代表们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与党的二十大报告一脉相承,充分展现了我们党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走好新的赶考路的政治定力和坚强决心。 代表们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为我们深化对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认识,强化金融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统筹化解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反腐,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了根本遵循。金融系统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工作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持续做好中央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政治保障。 会议期间,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认真学习讨论《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代表们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不断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把党的指导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更好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重大贡献,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修改后的党章对集中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共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代表们表示,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把坚决执行党章各项规定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金融事业高质量发展。 大会胜利闭幕后,代表们满怀新希望踏上新征程。他们表示,党的二十大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宣示了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展现了我们党的蓬勃生机和强大活力,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来自金融系统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代表纷纷表示,一定结合岗位工作,把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好阐释好,推动会议精神在金融系统落地生根。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新时代新征程的宏伟蓝图,为做好经济金融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下一步,金融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大会精神,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坚强领导,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走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之路,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金融力量! 2022-11-17/ningxia/2022/1117/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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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18/safe/2022/1118/21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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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外汇局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外汇局党组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举旗定向、继往开来,深刻阐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也为做好新时代经济金融和外汇管理工作明确了根本方向。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习近平同志再次当选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充分体现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心愿,为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外汇局党组坚决拥护。 外汇局党组强调,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认真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着力推进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对全党全国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出统一部署,明确了学习重点和工作要求。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五个牢牢把握”,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原原本本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一是要严格落实外汇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推进,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热潮。二是要面向全系统党员干部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讲报告、集中轮训等工作;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三是要坚持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谋划外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党的二十大对经济金融领域工作的部署要求,系统谋划2023年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外汇管理工作思路。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完善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强化预期引导,完善外汇市场监管,扎实做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各项工作,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定不移深化外汇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为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外汇局各位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局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完) 2022-11-18/hainan/2022/1118/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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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0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在合理区间,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项目继续发挥稳定资金流入的基础性作用。10月份,经常账户相关跨境资金呈现一定规模净流入,同比增长43%。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329亿美元,同比增长19%;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保持净流入,外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投资延续恢复态势,体现了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韧性,显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长期投资兴业以及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意愿总体稳定。年末一般为我国出口企业集中收款和外资企业投资布局密集期,相关跨境资金流入往往增多,对外汇市场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未来,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随着经济增长、通胀水平等发展演变,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及其对全球的外溢影响也会调整变化,近期美元汇率有所回落。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将继续巩固;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外汇市场韧性在改革开放中显著增强,宏观审慎调节工具不断完善,抵御外部冲击的基础和条件更加坚实,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有望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格局。 2022-11-18/hainan/2022/1118/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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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银行结汇12125亿元人民币,售汇12971亿元人民币。2022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44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759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0月,银行结汇1701亿美元,售汇1820亿美元。2022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1759亿美元,累计售汇20693亿美元。 2022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099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5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663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4274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47亿美元,对外付款4432亿美元。2022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216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153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11-18/hainan/2022/1118/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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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18/safe/2022/1118/21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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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524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235亿美元,升幅为0.77%。 2022年10月,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1-18/hainan/2022/1118/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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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4.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 2022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80.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29万亿美元)。 2022-11-17/ningxia/2022/1117/2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