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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01年 10月 1日 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京各有关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各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及其它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单位。 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具体包括: (一)出口企业出口核销户的开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核销,特殊核销业务的审核,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及考评结果的对外发布。 (二)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签发,进口报关单的联网核查和接受进口付汇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 (三) 已经领用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凭证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领取的印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期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届时还未使用的,领单单位应当持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注销和换领手续。需要领用核销单的在京有关单位,自2001年10月1日起,统一领用印有北京外汇管理部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各外汇指定银行承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可以继续使用完毕,之后应统一使用由北京外汇管理部监制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在注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上述业务的办理地点仍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三、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等的日常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贸易项下佣金、运保费以及非贸易用汇等的真实性审核;账户的开户、转户、撤销、关闭、划转、限额核定、年检等。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用于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审核手续。 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 (一)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 (二)境外投资管理,包括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 (三)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外汇管理。 (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五)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的登记、开户、划转、收入调回、结售付汇核准和统计监测。 五、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行政处罚,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等外汇检查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 六、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在京银行总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查复性申报和逾期未申报,在京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和核查等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国内外汇担保、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数据改为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报送的格式和频率要求不变。 七、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 (一)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 (二)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八、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条所涉及业务的办理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邮政编码:100044。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咨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司: 68402281 68402282 资本项目管理司: 68402245 管理检查司: 68402264 国际收支司: 68402319 68402157 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处: 68421081 资本项目管理处: 68478356 国际收支处: 68483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2001-09-21/safe/2001/0921/3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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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违规提取和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情况有所增多,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提取和携带外币现钞的管理。 6月28日,浙江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查获旅客非法携带巨额外币现钞出境案。3名前往香港的旅客在行李箱中私自夹带了121.18万美元现钞出境,被当场查获。这是迄今为止浙江省查获的最大一起非法携带外汇出境案件。另外,近期,还发现一些人提取大额外币现钞时,不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提现后,随身携带巨额外币现钞,利用飞机等运输工具,在境内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外币现钞流转,这种行为一般与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汇非法交易有关,有的甚至与违法犯罪活动直接相关。而有些银行也没有按规定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提取大额外币现钞的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提取和携带大额外币现钞出境的外汇管理规定,同时也暴露出外币现钞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居民个人从银行提取大额现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根据是现钞账户还是现汇账户又有所不同:从现钞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审核其真实的身份证明,并按笔数和金额逐笔登记,定期向外汇局备案;从现汇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审核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备案,一次性提取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要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如果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收入不进个人账户而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也要按照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办理。银行发现居民个人提钞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对携带外汇进出境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以出境为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需要向银行申领外汇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一般不得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确需,须经外汇局审核,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违规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逃汇行为,由海关和外汇局按相应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违规提取外币现钞和携带外汇出境等活动,影响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助长非法交易,导致外汇资金违规外流,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影响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为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外汇资金正常流动,外汇局要求银行和个人严格遵守提取外币现钞和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的有关规定。外汇局将配合海关,加强对携钞出境的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对违规携带外汇出境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为保证居民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这位负责人还提醒居民个人在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外汇进出境手续时,应尽量利用银行汇款等方式办理。 2001-08-09/safe/2001/0809/3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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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发现有不法分子伪造外汇局印章或盗用外汇局名义涉嫌外汇诈骗活动。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大家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增资即再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同等待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由外汇局出据。近期,山东省日照中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时,外方提供了所谓“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分局”出据的380万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惠州市中心支局核查,发现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不是惠州市中心支局开列,证明联上的局印章和外汇业务科的科印章均与该支局印章不符,系伪造。目前惠州市中心支局已向公安报案。 诈骗分子郑敏,自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工作,其亲戚已将1亿美元汇至河南省外汇局,受亲戚委托,要将此笔款项贷出去,条件优惠。郑敏与许昌县乡镇企业建筑安装公司进行了接洽,要求借款人填写了一些表格。该建筑公司在办完这些手续后,派财务人员到外汇局许昌市中心支局咨询,方知上当受骗。此前,郑敏曾自称是河南省外汇局外事办总裁,于今年“五一”期间到河南省临颍县进行项目考察,与临颍县工商联基本谈妥外汇贷款事宜。临颍县工商联了解到郑敏同时与三门峡、巩义等几个市县都有接触,由此产生了怀疑,派人到外汇局河南省分局了解情况,河南省分局确认这是一起外汇融资诈骗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及时制止了这起诈骗活动。 另据云南省昭通市褐煤综合开发利用筹备组近期反映,有2人持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局章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国际结算部”资金证明到该筹备组联系投资事宜。经查,该资金证明纯系伪造。 以上三起诈骗活动都是不法分子伪造外汇局公章或假冒外汇局工作人员的名义,利用一些单位、企业急于吸引外资的心理,在外汇投融资环节进行诈骗。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为了防范和打击此类外汇诈骗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以外汇局名义进行外汇诈骗活动,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外汇局咨询,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各外汇分支局也要严格印章管理,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外汇诈骗的意识和识别假印章的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秩序的稳定。 2001-07-11/safe/2001/0711/3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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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发表以后,在外汇局干部职工中引起强烈共鸣。局党组立即部署全局干部职工开展学习贯彻活动。7月5日,局党组举行了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党组成员和各司主要负责同志一起座谈学习对讲话的认识和体会。 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指出,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对于搞好外汇管理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将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艰巨任务。国际经济环境正处于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不确定因素最大的时期。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和深入分析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使外汇管理政策始终适应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郭树清说,根据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在外汇管理的具体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改进资本项目管理的办法,研究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开放的政策;认真研究新时期利用外资政策,创新渠道和工具,提升利用外资水平;要把监管力量的重点从直接面向企业转变到加强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简化繁琐的操作程序;要深入研究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有效促进出口增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深入研究人民币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要改进干部管理方法,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吸引人才、用好人才。 郭树清对局机关继续深入开展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他指出,学习活动要深入扎实,力戒形式主义,要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局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对学习工作加强引导,及时反映学习情况,充分交流学习体会。要通过学习讲话,促进外汇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2001-07-16/safe/2001/0716/3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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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作效率,推动国内外汇市场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从2002年6月1日起为金融机构办理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统一、规范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将正式启动。 外币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是短期外币资金融通的市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境内外币拆借业务由各金融机构自发进行,市场相对分割,而且由于缺乏中介组织,信息渠道不畅,造成拆借交易不活跃,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及时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一些金融机构转而通过国际金融市场拆出闲置的外汇资金,造成大量资金头寸存放境外,而当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亟需外汇资金时,由于自身信誉及其他条件限制,很难从国际市场拆入资金,另外,根据目前我国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从境外拆入资金还受国家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这也限制了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拆借。 此次推出统一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信息平台,利用现有的外汇交易技术系统,将原来自发、分割的外币拆借业务集中到了一个统一、规范的市场。这将有助于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加强外汇资金运作,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外币拆借市场形成的利率也将为中央银行掌握外汇资金的变动情况提供价格信号。同时,建立统一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也有利于丰富交易品种,培育国内外汇市场,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调整外汇政策创造条件。 承担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提供拆入、拆出报价等信息咨询和服务,自身不得从事自营性外币拆借业务,不承担拆入、拆出双方的资金清算业务。 即将开办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日元、港币和欧元,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利率由双方协商达成。中介服务的收费参照国际惯例。凡具有外币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均可进入该拆借市场。 2002-05-30/safe/2002/0530/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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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商业银行向同一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划转资金有没有数量限制? 答:《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不低于1000美元,但没有规定上限。境内居民个人从外汇资金帐户向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划转资金时,没有任何数量限制。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不属于B股交易项下的外汇资金的划转,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定进行管理。 2、原来存在银行,但2月19日后提出的外币现钞能否在6月1日以前入市? 答:不可以。根据《通知》规定,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2月19日后从银行提出的外币已不是存款,所以不能在6月1日以前入市。 3、外币信用卡上的资金能否入市? 答:目前,国内将外币信用卡视同现钞管理。如果现在将外币信用卡上的资金转成现钞存款,要6月1日后才可以入市。 4、2月19日已托收的在途资金能否在6月1日前入市? 答:不可以。《通知》规定的6月1日前入市的外汇资金必须是不晚于2001年2月19日存入银行的实存外汇资金。已托收在途资金属于应收帐款,不能在6月1日前入市。 5、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非B股结算币种的外汇能否投资B股? 答:可以。目前,上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美元,深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港币。境内居民存在银行的非美元、港币外汇存款,经境内商业银行进行币种转换后,均可以转入B股资金帐户。 6、6月1日以前,从B股市场退出的资金能否在6月1日以前再次入市? 答:不可以。6月1日前从B股市场退出的资金视同2月19日后存入银行的存款,6月1日以后才可以再入市。 7、证券经营机构能否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答:根据现行金融管理规定,境内外资银行不能从事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存款业务,因此证券经营机构为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只能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为非居民办理B股业务,则按现行规定视同境外帐户管理,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事先提出申请。 2001-03-01/safe/2001/0301/3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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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显示,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双顺差,国际储备平稳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74.05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2660.75亿美元,货物进口2320.58亿美元,顺差340.17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333.35亿美元,支出392.66亿美元,逆差59.31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93.90亿美元,支出285.63亿美元,逆差191.73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91.25亿美元,支出6.32亿美元,顺差84.92亿美元。 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47.75亿美元,远远高于上年同期19.22亿美元的顺差规模。其中,资本项目逆差0.54亿美元,金融项目顺差348.29亿美元。在金融项目下,直接投资顺差373.56亿美元,证券投资逆差194.06亿美元,其他投资顺差168.79亿美元。 在国际收支总体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平稳增长。2001年全年国际储备增加473.25亿美元,其中国家外汇储备增加465.91亿美元,2001年末达到2121.65亿美元,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2001年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8.2766元人民币。 2002-05-09/safe/2002/0509/3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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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日前召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在认真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的基础上,部署了今年的主要工作: 一、狠抓法规建设,做好《外债管理办法》、《或有负债外汇管理办法》、《对外债权管理办法》、《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办法》、《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外汇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完善工作,法规要系统、透明、可操作。 二、强化内控建设,通过制度制约各操作环节,相互监督,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监测预警水平,改进监测系统,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国务院和其它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可信的决策依据。 四、加强调查研究,做好重点监测工作,增强敏感度,及时堵塞漏洞。调查研究的重点是加入WTO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带来的影响及其对策和新形势下外汇管理的新方法、新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为维护资本项下资金的合法有序流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2001-03-05/safe/2001/0305/3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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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打印] 月份 数额 1 2174.00 2 2235.31 3 2276.05 4 2338.24 5 2384.73 6 2427.60 7 2465.34 8 2530.90 9 2586.30 10 2655.39 11 2746.25 12 2864.07 2003-02-04/safe/2003/0204/5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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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关于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 上述核定方法,充分考虑了2004年度前几个月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和对境内机构放款不断增长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考虑到《办法》生效后,中、外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均不得结汇,今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可能发生变化,上述因素会降低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需求,加之外资银行在前期发放的外汇贷款将在年内陆续收回。这样,那些在上半年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高于外汇局核定余额的银行,可在今年年底前将其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外汇局核定的余额范围内。 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因此,总体看对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比较宽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应主要用于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在银行客户范围、业务品种、规模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应着重增加长期、稳定的外汇资金来源,这有利于银行减低经营成本、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另外,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要求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在任何时点上都不能超过核定的余额,银行应自我严格管理。 第二,关于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 考虑到新设立外资银行经营时间较短,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并建立信贷关系尚需一定时间,目前还无完整的对外借款记录,在此之前,出于审慎性管理和赢利要求,银行不可能借入大量闲置资金等客观情况,《通知》规定,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第三,关于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 《通知》规定,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也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定短期外债指标。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使用、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这类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仍可按外债结汇的有关规定申请结汇。但对6月26日以后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将按《办法》要求执行,即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上述规定,采取了有利于外资银行的原则,照顾到了在《办法》生效日前已经办理外债登记的境内外资银行外汇贷款资金的结汇待遇问题。也是对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的合理安排。 第四,关于担保问题。 《通知》规定,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自6月26日起,境内担保人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6月26日以后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以及原有对外担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 第五,关于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 《通知》规定,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其短期外债按照同类中资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通知》自2004年6月26日起开始实施。 2004-06-23/safe/2004/0623/4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