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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4年1月31日) 2024-03-06/guangdong/2024/0306/2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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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guangdong/2024/0226/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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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21/guangdong/2024/0321/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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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21/guangdong/2024/0321/2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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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下午,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广东自律机制)召开2024年第一次工作会议。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吴燕生副行长,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广东自律机制成员银行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了广东自律机制2023年工作情况,提出2024年主要工作思路和计划,讲解2024年“粤享便利 自律为民”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宣导专题工作方案。会议还表彰了汇率风险管理优秀案例作品,现场颁发广东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先锋奖和综合贡献奖,并对阳江、河源、肇庆、清远地方工作组授牌。 吴燕生副行长对广东自律机制各成员银行做好2024年工作提出四点意见:一是继续主动靠前发力,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政策培训,帮助银行从业人员更好理解、宣传和执行便利化政策,让更广大经营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二是继续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护航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便利外籍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创新支付服务产品,继续积极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积极探索线上办理外汇业务,推广使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应用场景。三是继续提升展业能力,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扎实推进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以完善的组织架构、健全的内控体系、有效的科技手段,提高外汇业务展业水平。四是继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要求,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产品和服务,切实用好金融改革创新举措,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上新的台阶。 2024-03-15/guangdong/2024/0315/2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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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及时、全面反映涉外经济活动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修订统计制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汇发〔2024〕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进一步提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质效。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作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配套诠释性文件,是2017年发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重点提升申报便利性,更好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业务指引(2024年版)》通过填报原则描述、举例说明等形式,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申报要求。《核查规则(2024年版)》通过明晰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便利申报主体在报送数据前进行必要的核查。 本次修订吸收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新情况、新变化,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详解国际运输、建设等新增报表的填报要求。二是明确近年来资本市场开放新增涉外业务的申报要求,调整和补充统计数据要素项的核查规则。三是针对日常申报实践和常见疑难问题,补充典型申报案例。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4-03-21/guangdong/2024/0321/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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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响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多项跨境融资便利化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外债签约登记更高效。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办理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业务时,无须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可直接就近选择银行并享受银行提供的外债登记、提款、还本付息、注销“一站式”服务,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截至2024年2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银行累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41笔,登记金额7.33亿美元。 ——外债账户异地开户更便捷。简化外债账户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进一步便利企业外债账户使用,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外债业务目标客户,有利于银行拓展涉外业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更自主。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支持相关企业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在科研与技术产品化商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题。截至2024年2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累计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47笔,签约金额2.02亿美元。 2024-03-13/guangdong/2024/0313/2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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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吴燕生带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各处室、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跨境办有关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调研。 调研组听取了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介绍2023年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了解该行加强老年人和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推广数字人民币、实施“跨境理财通”优化政策、落实跨境贸易投融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开展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前期准备等工作情况,以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吴燕生副行长表示,希望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发挥国有大型银行“主力军”作用,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继续推进落实好各项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为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跨境金融服务,更好地助力广东高水平对外开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3-14/guangdong/2024/0314/2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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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港澳居民在境内安居生活,外汇局肇庆市分局积极落实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发布的《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结合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肇庆)示范区建设及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安居合作项目需求,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开展精准宣传及辅导。2024年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鼎湖支行在审核开发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后,为已签约购买肇庆某处房产的香港居民潘先生解付了购房款,标志着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在肇庆成功落地。 2024-03-11/guangdong/2024/0311/2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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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等10家银行召开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调研座谈会,听取各参会银行对跨境投融资试点政策的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介绍,以及政策宣传培训、业务推广等方面做法和经验的分享,详细解答和回应银行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政策诉求。 2024-03-18/guangdong/2024/0318/2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