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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tianjin/2025/1009/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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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3.1外债签约登记第(3)条: 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提交: ①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便利化业务额度、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的说明、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②营业执照。 ③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④借款意向书或外债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 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25-10-22/tianjin/2025/1022/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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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银行时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哪些方式出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4)条: 应区分外资银行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含跨境人民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2025-10-15/tianjin/2025/1015/2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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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控制,需要向外汇局披露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2)条: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在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2025-10-14/tianjin/2025/1014/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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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但企业印章已销毁怎么办?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5)条: 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印章的,应以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留存材料应加盖全体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受托股东印章。受托股东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025-10-21/tianjin/2025/1021/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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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模式能否变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6)条: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应在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其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若初始选定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变更为宏观审慎模式,且变更后不得更改。 2025-10-23/tianjin/2025/1023/2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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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因解散注销如何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1)条: 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清算公告。 2025-10-20/tianjin/2025/1020/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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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升相关创新业务工作水平,滨海新区分局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座谈,就共同推动离岸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交流。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结合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在充分展业审核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推动离岸融资租赁业务。 2025-10-24/tianjin/2025/1024/2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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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银行时,能否超额汇入资金?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5)条: 外汇局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2025-10-17/tianjin/2025/1017/2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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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天津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办理了1笔绿色外债登记业务,实现了天津市首笔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迅速落地。绿色外债试点政策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拓宽企业绿色用途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并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享受更多便利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市分局于2025年9月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根据试点政策,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借用外债,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有效扩大企业绿色外债额度,便利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同时,绿色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可有效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 为推动试点政策的有效实施,天津市分局加强政策宣传推广,举办了绿色外债试点政策的业务培训,并指导银行为企业高效办理了首笔试点业务,确保外债资金及时精准投向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试点政策优化跨境融资管理,有效引导境外资金与境内绿色产业需求对接,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持续做好试点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银企的指导,推动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天津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5-11-03/tianjin/2025/1103/2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