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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发生合并时如何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4)条: 外资银行发生合并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资银行发生分立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新设的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资银行注销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外资银行或新设外资银行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分立。 2025-10-16/tianjin/2025/1016/2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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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助力“稳外资、稳外贸”,滨海新区分局深入辖区企业一线,就外汇便利化政策进行宣导,并就相关行政许可业务政策要点开展培训。企业反馈本次宣导有效解答了其在跨境融资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了用足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的信心。培训结束后,企业赠送“心系企业解难题尽职高效办实事”锦旗。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持续收集梳理企业反馈诉求,进一步深化政策宣传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区域外汇营商环境,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10-10/tianjin/2025/1010/2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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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助力“稳外资、稳外贸”,滨海新区分局与天津港保税区新经济促进局和相关企业就外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政策问题开展座谈。 此次会议精准对接境外资本与本地产业需求,充分吸纳经营主体对政策的合理诉求。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做好前瞻性政策辅导与需求调研,赋能保税区新业态发展,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高地。 2025-09-26/tianjin/2025/0926/2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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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便民手册》(2025年版) 2025-09-30/tianjin/2025/0930/2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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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tianjin/2025/1009/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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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3.1外债签约登记第(3)条: 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提交: ①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便利化业务额度、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的说明、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②营业执照。 ③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④借款意向书或外债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 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25-10-22/tianjin/2025/1022/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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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银行时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哪些方式出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4)条: 应区分外资银行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含跨境人民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2025-10-15/tianjin/2025/1015/2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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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控制,需要向外汇局披露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2)条: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在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2025-10-14/tianjin/2025/1014/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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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但企业印章已销毁怎么办?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5)条: 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印章的,应以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留存材料应加盖全体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受托股东印章。受托股东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025-10-21/tianjin/2025/1021/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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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模式能否变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6)条: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应在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其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若初始选定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变更为宏观审慎模式,且变更后不得更改。 2025-10-23/tianjin/2025/1023/2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