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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强书记、龚正市长、吴清副市长,树清主席、会满主席、功胜局长,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作为本届论坛的共同轮值主席,我谨代表主办方,向出席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 陆家嘴论坛已成功举办12届,见证了中国金融事业的进步,见证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中国金融体系稳妥应对疫情冲击,为经济快速恢复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比如,引入了全国首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募基金和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批利率期权产品、多个国际期货新品种;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走在全国前列;超过90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市场,持债规模达到3.3万亿元。我们很高兴看到,上海在全球金融中心的排名已连续两次位居第三。在此,我代表人民银行向上海市表示祝贺! 这次论坛聚焦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金融业对外开放等重大议题,这些议题都是金融系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今天,我想借此机会,围绕货币政策、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等话题同大家进行交流。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观察到人口结构、资源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都在发生深刻调整和变化,对潜在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产生影响。 在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总量基数越来越大,同时受劳动生产率增速下降和人口结构变化等影响,潜在经济增长率会有一定减缓。人口结构变化也会对经济供给和需求两侧产生影响,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以资本和劳动投入来拉动经济的增长模式难以为继,未来可持续增长主要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并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释放经济增长潜力。去年以来,尽管受到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但如果从去年和今年两年平均来看,我们预测我国GDP增速将接近于潜在增长率水平。 货币政策要关注结构变化对物价的影响。人口老龄化会导致居民预防性储蓄上升、消费倾向下降,因此对通胀产生抑制作用。而绿色转型会使物价走势有所上升。什么是绿色转型?绿色转型就是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向低碳模式。因为碳排放能源是大头,简单地说绿色转型就是鼓励大家多用清洁能源,少用化石能源。但问题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从整体上看化石能源便宜且稳定,清洁能源贵且尚不稳定,这就是所谓“绿色溢价”,因为化石能源碳排放成本基本上没有体现。绿色转型的任务就是对碳排放加以限制,使碳排放的成本显性化,也就是说要求排放者对增量的碳排放付出成本,同时对存量的碳排放权通过定价实现可交易,使得减排者获得收益,也使得排放者付出适当成本,从而鼓励生产和消费向低碳方式转型。这一过程客观上会导致和碳排放有关的成本上升,进而带来结构性价格上涨的压力。以上分析有对价格下跌的压力,有对价格上涨的压力,不同方向的价格压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对冲,从而有利于在整体上稳定物价。 近期全球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较快,全球通胀水平短期上升已成事实,但对通胀是否能长期持续下去,存在着巨大分歧。我国去年疫情期间坚持实施正常货币政策,国内总需求比较平稳,有利于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今年以来我国PPI增幅较高,一定程度上与去年PPI为负形成的低基数有关,所以我们可以用去年今年和明年连续三年的整体视角来观察PPI变化。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今年我国CPI走势前低后高,全年的CPI平均涨幅预计在2%以下。当然,外部的疫情形势、经济回升、宏观形势和宏观政策等都有不确定性,对来自各方面的通胀和通缩的压力均不可掉以轻心。 考虑到我国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在潜在产出水平附近,物价走势整体可控,货币政策要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稳字当头,坚持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尤其是注重跨周期的供求平衡,把握好政策的力度和节奏。目前国内利率水平虽比主要发达经济体高一些,但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中仍相对较低,总体保持在适宜的水平,有利于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要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要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内外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保持总量政策适度的前提下,货币信贷政策将主要强调两大结构性方面。 第一,扎实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银行积极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等工具,多措并举助力经济的绿色转型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一是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较早制定了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的标准。同时与欧盟有关部门等方面紧密合作,共同推动绿色分类标准的趋同。二是建立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并研究推广至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未来,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三是激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研究碳减排支持工具。四是引导金融机构防范气候变化风险。人民银行已开展金融机构气候变化风险压力测试,并持续监测评估金融机构绿色转型。要充分考虑现有基础设施的投入成本、预期使用寿命和折旧的实际情况,稳妥设计转轨参数和动态风险权重,努力实现在绿色转型的过渡期平稳转轨。 第二,坚持发展普惠金融。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实现保就业保民生,实现增收入促消费,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我们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健全激励相容机制,强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能力。目前普惠小微贷款已支持36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们将继续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部门政策合力,引导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与企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推广随借随还模式,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引,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的效率和水平。近日,中央再次就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支持上海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我曾在之前的陆家嘴论坛上提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一定是基于人民币资产形成的国际金融中心。随着全球配置人民币资产需求的增加,将衍生出对人民币资产的风险管理、法治环境、人才供给等一系列需求。在此过程中,上海将成为人民币资产配置中心、风险管理中心、金融科技中心、优质营商环境示范中心和金融人才中心,将成为更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支持上海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打造促进双循环的绿色金融枢纽,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成为新发展格局下联通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重要枢纽和桥梁。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1-06-10/safe/2021/0610/19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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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7-02/safe/2021/0702/19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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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紧密结合党史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外汇管理改革发展历程”为题,为全局党员干部讲授专题党课。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二十四指导组组长刘雅鸣及有关成员到会指导。 专题党课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全面回顾党领导下的外汇管理改革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就,深入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明确提出推动外汇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 潘功胜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学好党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在“六个进一步”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潘功胜强调,自1979年外汇局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日趋完善,有力推动了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42年发展历程是党领导外汇管理服务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化的有力见证。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党史与回顾外汇管理历程有机结合起来,认识历史规律,总结历史经验,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外汇管理工作,始终从党和人民事业的大局出发思考问题、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潘功胜要求,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学习党史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改革完善与新发展格局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更高水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专题党课由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主持。外汇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代表,退休党员代表参加专题党课。(完) 2021-06-18/safe/2021/0618/19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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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21年第二季度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政府网站方面,随机抽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及辽宁、湖北、广东、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安徽、河南、宁夏、新疆等12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政务新媒体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正常,不存在安全、泄密事故等问题,政务信息更新及时,提供有效互动功能,达到合格水平。 2021-06-29/safe/2021/0629/19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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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http://www.gov.cn/premier/2021-06/22/content_5620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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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2/content_5622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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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http://www.gov.cn/xinwen/2021-06/29/content_56214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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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9月,银行结汇14734亿元人民币,售汇1337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355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2037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874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163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9月,银行结汇2272亿美元,售汇206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09亿美元。2021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8598亿美元,累计售汇1679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800亿美元。 2021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736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438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53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49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971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519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377亿美元,对外付款532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55亿美元。2021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40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168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34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10-22/safe/2021/1022/20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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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以下简称《评估内容》,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合规经营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内容》,公平、公正地对辖区内银行进行评估。 三、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四、《评估内容》自2021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年度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汇综发〔2020〕3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9月26日 2021-10-14/safe/2021/1014/20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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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http://www.gov.cn/xinwen/2021-10/26/content_56449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