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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度压缩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共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324亿美元,在2009年指标规模基础上调减1.5%。同时,为优化指标分配结构,提高指标使用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了指标历史基数大、指标使用率低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指标,对近年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较快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现就2010年度(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0年度指标993800万美元(详见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10年度指标1454935万美元(详见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中、外资法人制银行、未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以及中资企业等机构的地区指标790400万美元(详见附表3)。 指标被调减的境内机构,如在调减之日借款人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实际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 二、各分局应从服务经济增长、支持贸易融资、防范外部金融风险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角度出发,根据所辖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运用结构特点,公平合理地分配、调剂指标,提高指标使用效率。 各分局应引导、鼓励境内机构拓展贸易融资业务,促进实体经济和对外贸易健康发展。2010年分局地区指标应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银行倾斜,保证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 三、境内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外债管理规定借入、使用和偿还外债,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办理外债登记。 四、关于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 (一)各分局可将2010年度地区部分指标以余额方式核定给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 (二)核定给中资企业的指标仅限用于其借入的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中资企业指标项下短期外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为其核定的指标。各分局可根据辖内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在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指标。 (三)核定指标的中资企业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行业,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四)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五、各分局应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并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电子邮箱(debt@capital.safe)将《XXXX年X季度末XXX地区辖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表》(附表4)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0-04-29/safe/2010/0429/5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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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1: 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申请书 2008-07-21/safe/2008/0721/5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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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改进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凡试点条件比较成熟的分局,均可向总局提出书面早请,经总局批准后正式在所辖地区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方案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二)关于外汇贷款的登记,改目前的债务人逐笔登记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即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月定期逐笔向外汇报送经银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及变动反馈表》。 (三)企业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外汇局可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事后由银行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四)企业购汇还款和异地还贷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后到银行办理。 (五)外汇局可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按照规定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六)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债权人贷款登记、还款备案等情况进行事后核对和检查。 二、分局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局提出在本地区进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国内外汇贷款情况及管理现状; (二)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四)授权银行的资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分局经批准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的改革试点后,应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 特此通知。 2001-08-08/safe/2001/0808/5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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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银行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促进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发现,根据当前国际收支状况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在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管理的基础上,将下限下调至零以下。 二、除全国性银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外,其他银行(含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300万美元。 (二)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500万美元。 (三)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1000万美元。 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仍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三、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实行的下限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根据2011年度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计算出辖内各银行的负头寸下限,一并通知各银行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012-04-16/safe/2012/0416/5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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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二)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三)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鉴于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尚无法进行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结汇备案,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附表1的填报要求,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备案功能后,可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四、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要以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参照本通知前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2日 2012-08-17/safe/2012/0817/5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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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政策性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一时期,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中频繁发生纠纷。为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管理,避免交易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投机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 二、国内金融机构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三、国内金融机构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交易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① 由《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取代。 1995-03-29/safe/1995/0329/5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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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效期限:2005年4月 [打印]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687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7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84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6691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896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257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4868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6138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68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3480 EUR 欧元 1欧元 1.3168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48 GBP 英镑 1镑 1.897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85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2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64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1083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9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4423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28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1218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89 JPY 日本元 1元 0.009519 TWD 台湾元 1元 0.03186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86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09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5 年 10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04-01/safe/2005/0401/5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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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0710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914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22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41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4223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903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685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7042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593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92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021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4040 EUR 欧元 1欧元 1.1912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797 GBP 英镑 1镑 1.7053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49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35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79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4333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90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31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97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8123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08 JPY 日本元*** 1元 0.008668 TWD 台湾元 1元 0.02940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32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56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3年12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3年12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3-12-01/safe/2003/1201/5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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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639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8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51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7054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90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180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4253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909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51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9120 EUR 欧元 1欧元 1.3029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798 GBP 英镑 1镑 1.856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83 HKD 港元 1元 0.12825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56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9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2049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97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440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3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106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97 JPY 日本元 1元 0.009756 TWD 台湾元 1元 0.03143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631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16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5 年 10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02-01/safe/2005/0201/5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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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8452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74042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691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32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47371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716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3731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837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686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5129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5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98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861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1440 EUR 欧元 1欧元 1.3311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78 GBP 英镑 1镑 1.716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232 HKD 港元 1元 0.12893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78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20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2076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42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43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2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7746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914 JPY 日本元 1元 0.009843 TWD 台湾元 1元 0.03063 KRW 韩元 1元 0.000758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2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8年 11月 1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8年 11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8-11-06/safe/2008/1106/5952.html